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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又可以稱為「情況證據」。相對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僅能證明「間接事實」(又稱為「他項事實」),而間接事實還需要經過推理後,才能證明待證事實。例如,若證人向法官陳述被告在案發時並不在案發現場,則該「不在場證明」即屬於間接證據。雖然間接證據對於待證事實只有間接的證明作用,但刑事案件未必皆有直接證據,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也不限於直接證據。只要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在推理過程中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且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作出有罪判決。延伸閱讀: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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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中的處罰,依照可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是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則只能附隨主刑一起科處,現行刑法中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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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候傳是常見於媒體報導的慣用語,指刑事案件被告可以繳「交」一筆「保」證金,等「候」後續的「傳」喚。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具保」,也就是命被告提出一筆金錢,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是羈押的替代手段。如果被告真的逃亡,保證金將會被沒入。需要注意的是,具保只是讓被告不會逃走,並不表示被告無罪,被告是否有罪仍須待後續法官做出判決。延伸閱讀:王劭農(2024),《付錢就能出獄!?「交保」是什麼意思,交保的金額又是怎麼決定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前段:「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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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是舊刑事訴訟法下,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現已改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通常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對於刑事被告較為有利,而受害而具有告訴權、實際提出告訴的人,首先可以提起再議,向檢察機關體系表示對原本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不服。如果經過再議仍然無法滿足告訴人的需求,則告訴人可以在再議被駁回後,10天內委任律師,用書面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意思是說,由法院來審查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不是適當。如果法院認為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違誤,受到處分的被告其實是很可能有罪,所以應該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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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是指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因疫情停課期間,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接種疫苗不良反應請疫苗假的期間,家長其中1人可以在這些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必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的處分。這裡的家長不限於父母,也包含日常照顧者,像是爺爺、奶奶、姑姑、阿姨等。法源依據可以參考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有規定,指揮官可以做必要的應變處置。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2020年2月27日以函示宣布防疫照顧假。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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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上的互惠原則條款,是我國人的著作在對方的國家享有著作權時,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取「屬地主義」,原本只在國內保護國民的著作,但為了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保障WTO其他會員國國民的著作(我國是WTO成員國之一),因此依據「互惠原則」修訂了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依條約、協定或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這個國家的外國人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因為WTO的會員國已逾160個,所以目前大部分國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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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隔離是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的人,可以在隔離、檢疫期間請防疫隔離假;如果他不能自理生活,照顧他的家人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公司雇主一定要同意,不可以視為曠職,或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做出其他不利處分。法源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Covid-19疫情不是雇主或勞工的過錯,因此雇主可以不給付請假勞工薪水,為了鼓勵雇主給薪並減少勞工經濟影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有給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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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扣押是指檢警在合法搜索或扣押的情形,意外發現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沒有記載的「本案」的證據或可以沒收之物,例外允許扣押這些沒有記載的應扣押之物。例如警察因A持有一級毒品,為了找到A而合法地搜索A的住處並逮捕A,搜索票沒記載到毒品,此時就可依照附帶扣押的規定,一併扣押毒品。因為這樣的扣押沒有事前經過法院審查,檢警執行附帶扣押後,須要在實施扣押完畢後3日內陳報法院,由法院審查扣押是否合法,這樣才可降低人民基本權受侵害的可能。   註腳實務上認為不限於令狀搜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搜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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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帶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附帶搜索是指執法人員執行逮捕、拘提或是羈押時,雖然沒有搜索票,但仍可以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立即觸及的處所。附帶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因為在這種緊隨於拘捕的情況下,無法得知被拘捕人身藏什麼證據或刀槍等危險物品,這時為了保護執法人員以及被拘捕人自己或現場其他人的安全,並且避免湮滅隨身證據,所以例外賦予執法人員可以無令狀搜索的權限。但是附帶搜索應以合法的拘捕為前提,如果前面的拘提、逮捕或羈押程序不合法,則附隨於該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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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物搜索的目的,當然是在找到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後,將它扣押作為證據,所以搜索票本身就含有扣押的意思。不管是警察,還是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就不用再另外聲請一張扣押票。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第2款,就包含了「應扣押之物」的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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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處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都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例如: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建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項。換言之,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就是所有權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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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際調解權(或稱「院際協調權」),是我國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之一。當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之間發生爭執時,總統可以召集各院院長會面協商解決爭端。延伸閱讀:呂嘉穎(2024),《我國總統到底有什麼權力?--從憲法規範觀察》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賦予總統調節院際爭端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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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除斥期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對於某些權利(通常是能直接使法律關係消滅、發生、變更的權利,例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預先設定了可以行使權利的時間,這段期間就稱為「除斥期間」。一旦過了除斥期間,這些權利就會直接消滅。與除斥期間相對的概念為「消滅時效」,主要差別在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會直接消滅;而消滅時效即便經過了,權利也不會直接消滅,只是對方可以基於消滅時效已過作為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理由。舉例來說:甲把名下的A屋贈與給兒子乙,但乙一得到A屋的所有權後,馬上將甲趕出家門,不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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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向證人、鑑定人問話。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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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觀淨所得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量能課稅原則可推導出淨所得原則,淨所得原則可細分為客觀淨所得原則和主觀淨所得原則。主觀淨所得原則,指在計算人民所得時,須扣除人民為了維持基本日常生活的費用,主要包括疾病醫療費用、購置生活必需品的費用、扶養親屬的費用等,剩下的才是人民可以自由支配的範圍,國家必須以此作為稅基對人民課稅。註腳這些費用學理上有稱為「課稅禁區」,基於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保障,國家不能對這些費用課稅。參葛克昌(2012),〈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賦稅人權之底線〉,《月旦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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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以下簡單舉例說明:最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賠償法,是指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例如公立學校的教師。此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人員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也會被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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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被告並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選任的人通常是律師。但也有可能不是律師,在審判階段若經過審判長許可,被告也可以選任被告所信任的人來當辯護人。 補充如下:嫌犯在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階段,案件還沒有移送檢察官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他(她)同樣有權聘請辯護人,但是必須是律師才可以擔任偵查階段的辯護人。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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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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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提起刑事訴訟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在於:可以透過一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刑事、民事爭議(不用先提刑事訴訟後,又另外去提起民事訴訟),同時也可避免刑事、民事訴訟的審案法官對犯罪事實有不同的認定;另外就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部分不須另外繳交裁判費。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I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II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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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參加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到期日前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也就是阻止期前追索權的行使。簡單地說,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諾: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付款。當匯票到期執票人沒有獲得付款,或到期日前沒有獲得承兌,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無從為承兌的提示時,執票人在行使或保全匯票上的權利後,本來可以行使追索權,而為了防止追索權的行使,於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