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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經過會議討論後,會作成一份解釋文。當中包含爭議案件合憲或是違憲的結論,以及理由。如果個別大法官同意解釋文的結論,但對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可以提出協同意見書。而如果對於解釋文結論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聲請書、解釋文、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文件,都會同步公開讓大家知道。延伸閱讀: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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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司法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司法事務官,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在地方法院設置的人員,屬於薦任或簡任職等的公務員,辦理第17條之2所規定的各種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執、非訟等,法官也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彙整、分析卷證資料,提出報告書。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I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II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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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訴訟的當事人一方明明有收到法院的合法開庭通知,卻沒有在法官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另一方就可以向法官聲請由到場的自己這一方進行辯論後判決。但即使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如果他之前有提出書狀,或之前的開庭有來說明過,法官還是要斟酌這些內容,綜合全部的資料證據作出判決,並不是只聽到場一方的說明。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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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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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票,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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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是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的職員。書記官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檢察官去開庭,打字紀錄開庭內容。法院開庭時書記官會穿著全身黑的法袍、坐在法官席正前的右下方。除了打字紀錄,其他工作內容像是將訴訟相關的文書編成卷宗並保管、受理當事人聲請閱卷、製作裁判正本及其他書類正本、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批示的事項(例如發函函詢函調、送鑑定、調取贓證物等),以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也有出差的行程,例如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可能要去現場查封;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註腳法院組織法第2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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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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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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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原諒、寬恕的意思。例如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跟他人重婚、合意性交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原因,但如果配偶他方在一方與他人重婚、合意性交之後宥恕,也就是事後原諒、寬恕,就不可以再以此為由請求離婚。至於刑法過去在通姦罪相關條文也有宥恕的規定,但通姦罪已經在2020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除罪化,既然沒有通姦罪,刑法也刪掉了通姦事後宥恕就不得提起告訴的規定。註腳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版(n.d.),《宥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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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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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請回是指在檢察官或法院訊問被告之後,認為被告應該不會逃亡,所以不要求被告交一筆擔保金保證自己不會逃(法律上稱為「具保」),而在訊問完就請被告自行離去。無保請回跟被告有罪無罪是兩碼事。無保請回不代表未來無罪,只是當下他逃亡、隱匿不出庭的可能性低;相反地,要求被告具保,甚至是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有罪。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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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以表達一定意思為目的,由文書作成人作成的原始文書。例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原本、法官作成判決書原本。註腳公證法第18條第1項:「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文書繕本、影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或事務所,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律調閱或因避免事變而攜出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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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很值得參考的裁判抽選出來,當作其他個案參考的指標,這些雀屏中選的裁判就叫判例,但本質上還是裁判。不過要注意的是,判例制度已經走入歷史,在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都已經以「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註腳2019年刪除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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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是指在法庭上翻譯不同語言(將原住民族語、客語、閩南語、外國語言、手語等語言翻譯成中文),協助法庭上的參與者互相溝通的人。目前通譯包含法院專職的現職通譯,以及採約聘制、依次計費的特約通譯。延伸閱讀:楊皓清(2014),〈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法律扶助》,第43期,頁47-48。註腳按照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3條的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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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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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可以展現自己的獨特性,並與其他人做出區別,要如何命名是人民的自由,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民法第19條有規定,姓名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1)《可以為了吃免費壽司,改名叫鮭魚嗎》。註腳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99號節錄:「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民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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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比例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包括: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註腳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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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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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例如殺人既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的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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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的適用場合如果刑事案件遇到國家已經不能處罰的狀況,法院就不能實際去審理這個案件,而是用「免訴判決」為這個案件作結。那什麼是國家已經不能對案件中的被告加以處罰的狀況呢?1.這個案件已經被判決確定過了,所以不需要再處理一次。2.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超過了,考量到追訴權時效背後的法律安定性、追訴成本等考量,法院不會再審理。3.被告涉嫌的特定罪名,若經過總統依照赦免法做出大赦後,犯這個罪的人不會因此被處罰,就不用再追訴、審理。不過目前我國並沒有總統行使過大赦權力。4.被告犯罪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所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