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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給付
圖1加害給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履行債務過程中造成債權人受損害,包含債權人的財產或自身損害。例如:債務人搬運傢俱至債權人家中,而導致債權人家中地毯受損,地毯受損的損害,就是債務人的財產因加害給付所需要負擔的損害賠償。註腳孫森焱(2010),《民法債編總論下冊》,頁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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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行政
國家所做的各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手段對人民權利、法律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分為給付行政以及干涉行政。給付行政是提供特定人或公眾福利、服務或照顧的行政行為,人民因此行為而受有利益,例如:補助、弱勢團體照護、給予失業救濟金、興建各種公共建設。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修訂9版,頁4。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05560號行政函釋(2017/6/30):「地方政府訂定注意事項規範各機關單位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考核及管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性質上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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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給付義務
圖1主給付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中固有、必備,用以決定契約類型的基本義務。註腳陳聰富(2019),〈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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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給付
以債務人之無形工作、服務為標的之給付型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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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
圖1給付遲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原本應依與債權人所約定的清償期,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例如雙方約定債務人應在2019年3月1日把一個蛋糕交付予債權人,2019年3月1日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拿不出蛋糕,而遲至2019年3月7日債務人才把蛋糕交付予債權人,則債務人即屬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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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危險
在保險關係中,意外的發生會使得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有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理賠,會故意促成事故的發生,對保險利益有潛在的危險,而這種危險就稱作「道德危險」。在保險法中,有些規定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而設,像是第三人幫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時,需要被保險人同意才能訂立。註腳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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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給付
圖1瑕疵給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即所履行的債務具有瑕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包含填補該瑕疵部損害。註腳孫森焱(2010),《民法債編總論下冊》,頁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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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給付保險
又稱為定額保險,指在保險契約中有約定固定保險金金額的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無論被保險人實際損失∕支出額度為何,保險公司都只依保險契約中明定的保險金金額,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跟定額保險相對的概念是「不定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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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義務扣繳所得稅、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辭典(2021),《納稅義務人》。註腳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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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契約,也就是契約雙方對彼此互相負有義務時,如果對方還沒提出對待給付,可以先拒絕自己的給付。拿買賣契約為例,A向B購買電腦一台,B必須給A電腦,而A要付錢,如果B還沒把電腦交給A,A可以拒絕給付金錢;同理,如果A也還沒交錢給B,B可以拒絕把電腦給A,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的意涵,就像民間常聽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註腳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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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指要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人。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員工、設計師就是納稅義務人。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辭典(2021),《扣繳義務人》。註腳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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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一、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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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行為
暴利行為,指的是趁別人處在急迫、輕率,或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讓別人給付財產,或是答應給付財產,但所給付的財產顯然有不公平的狀況。民法為了保護弱勢,避免這種不公平的狀況,規定因為暴利行為受到影響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向法院主張減輕原本需要給付的財產,或者撤銷給付財產、或撤銷給付財產的約定。不過,實務上很難成功主張暴利行為,而減輕或撤銷財產的給付。近年的實務案例如下:A和B是在軍中認識的同學,兩人一起夜宿在旅館的時候,B的配偶C發現A、B兩人夜宿旅館,怒而找了徵信業者、律師、警察到旅館,表示要控告A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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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利益
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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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
無薪假,或稱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是指雇主因為景氣不好造成停工或減產,而須暫時減少勞工的工時與工資,避免資遣勞工。但無薪假不是雇主片面決定就可以了,必須和勞工協商,經過勞工同意才能暫時放無薪假,原則上每次3個月。實施前雇主還必須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如果沒有通報,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放無薪假,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請政府機關介入要求雇主給薪,雇主恐面臨新臺幣2萬~100萬元的罰鍰;即使勞雇雙方同意放無薪假,對於領月薪的勞工,放無薪假之後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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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之定義,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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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
防疫照隔離是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的人,可以在隔離、檢疫期間請防疫隔離假;如果他不能自理生活,照顧他的家人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公司雇主一定要同意,不可以視為曠職,或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做出其他不利處分。法源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Covid-19疫情不是雇主或勞工的過錯,因此雇主可以不給付請假勞工薪水,為了鼓勵雇主給薪並減少勞工經濟影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有給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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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課稅原則
圖1量能課稅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顧名思義,量能課稅原則是要求國家徵收稅捐時,必須考量每位納稅人能負擔稅捐的能力。收入優渥的人應負擔較重的稅捐責任,而收入較低的人則可以負擔較輕的稅捐責任,使稅捐責任公平地分派給每位納稅人。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本條的立法理由:「國家之財政需求,應公平地分派予人民負擔,且按照納稅者負擔稅捐能力高低作為判斷準繩而課徵稅捐,此即量能課稅原則。依量能課稅原則,每人稅捐給付義務之有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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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
泛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任務所作成的各種行為,包括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及行政指導。註腳參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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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原則
友善父母原則(或稱為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中的任一方,沒有妨礙對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行為。不友善的行為例如藏匿子女不告訴對方小孩在哪、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對方,甚至把子女拐帶出國等;也有法院認為積極配合法院提出的方案,依照方案跟未成年子女會面、負擔扶養費,是友善父母的行為。這是法院對於離婚父母,或分居6個月以上的夫妻,要決定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要歸哪一方、或是親權要不要改成另一方時,可以用來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事項之一。註腳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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