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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指檢察官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時,要求被告需要完成戒癮治療的意思。而適用緩護療的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以及後續程序,而是要求被告至醫療機構或其他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內容包含藥物、心理、復健等治療,以及毒品檢驗,和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措施。緩護療的設計,是希望能積極治療,幫助施用毒品的人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有別於消極的將施用毒品者當作刑事被告來追訴處罰。不過如果被告有在緩起訴處分前,另外因其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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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法律中,都有「聲明異議」的規定。(例如:行政罰法第41條、行政程序法第63條、行政執行法第9條、公司法第397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信用合作社法第30條、羈押法第102條、刑事訴訟法第167-1條,288-3條,484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39條等)總括言之,對於某項處置,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表達反對(爭執)的意見,便是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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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必須依照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現出來,有足以讓社會大眾辨識的公示外觀,才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透過清楚地顯示出物權的變動與歸屬,來維護交易秩序,避免當事人及第三人因不知而受到損害。民法規定的公示方法,不動產須經登記,動產則是必須經交付後占有動產,才具備公示外觀,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8號民事判決:「物權乃對標的物之直接支配,具有排他與優先效力,故物權之存在及其變動,必要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為表現,使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得自外部認識其存在及內容,否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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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願意償還金錢或其他種類的債務,為了避免債權人的追討或民事執行,而將自己的財產毀壞、移轉到別的地方、隱藏起來,讓債權人無法追討、或讓國家沒有辦法執行,就是俗稱的「脫產」。常見的脫產方式,例如將財產贈與或賤賣給別人、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若是債務人在債權人打贏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之後進一步脫產,就可能觸犯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延伸閱讀:蘇國欽(2018),《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註腳定義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019),《何謂「脫產行為」?》。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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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於自治事項,依照法律、上級法規的授權,所制定的自治法規。例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新學林,頁60。地方制度法第26條:「I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II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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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是指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修復式司法的具體的展現是,檢察官、法院或監獄可以移付調解或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且司法院也有規定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說明進行修復式司法時,要遵守注意的事項。註腳法務部(2024),《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 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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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採取強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事實狀態。行政執行可以分為「廣義的行政執行」與「狹義的行政執行」:狹義的行政執行當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不履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所採取的強制執行。廣義的行政執行除了「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外,還包括未必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即時強制」。註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2024),《什麼是「行政執行」?》。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新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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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以及對行政執行的義務人聲請拘提、訊問、聲請管收等工作。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以下各項: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2.罰鍰、怠金;3.代履行費用;4.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註腳行政執行法第1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行政執行法第17條:「I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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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調解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調解離婚成立的話,婚姻關係就會直接消滅;任何一方都可以自己拿調解離婚成立的文件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不用雙方一起去。 調解離婚因為以下幾種情形發生在法院:聲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中一方想要離婚,對方卻不願意或雙方對離婚的條件談不攏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通常會由調解委員或法官協助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後,如果雙方達成離婚的共識,便是所謂的調解離婚。訴訟開始前先進行調解婚姻關係中,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重婚、和他人發生性行為、虐待、惡意遺棄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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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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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A的財產要被強制執行,A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知情的B,也就是A和B通謀虛偽做了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設定行為依法無效。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74)廳民一字第377號(1985/5/20):「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知情之第三人,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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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裁罰性不利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可以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兩種類型。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指的是為預防或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課予人民一定的義務,例如:有業者隨意傾倒建築廢棄物,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業者,限期清除違法傾倒的建築廢棄物,此類命令除去違法狀態的行政處分,是基於「預防性(或管制性)」的目的,不是在非難行為人。註腳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再按行政罰是一種不利處分,而且具有制裁性,故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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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是指在房屋或土地上的權利還沒變動前,為了保全他人未來的權利,他人有權請求所有權人同意做預告登記。此時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將被限制住,在尚未塗銷預告登記前,所有權人一切可能妨礙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會無效,無法自由的移轉所有權或拿去做抵押登記。但若是碰到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土地或房屋上有權利變動,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不能排除這些權利。舉例來說:A和B有一個買賣X地的協議,在尚未移轉X地所有權前,A將自己的X地做預告登記給B,等於是提前預告未來房子或土地的所有權將會移轉給B。此時A若反悔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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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易刑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易刑處分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處分,當法院所判處的刑罰遇到難以執行的狀況(例如受刑人是經濟支柱,遭拘役會少了好幾天的收入),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受刑人待的時間太短,還沒被教化、矯正之前反而可以入監「進修」),所以才有這個制度,視個案狀況用其他刑罰替換原本的刑罰。按照現行法可大致分成三種類型:自由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刑易服勞役,再易服社會勞動拘役與罰金刑易以訓誡註腳說明可見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第7版,頁667以下。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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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支付命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參考「督促程序」的辭典。當債務人要給付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其它代替物、有價證券,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理由。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這個行為,就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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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候傳是常見於媒體報導的慣用語,指刑事案件被告可以繳「交」一筆「保」證金,等「候」後續的「傳」喚。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具保」,也就是命被告提出一筆金錢,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是羈押的替代手段。如果被告真的逃亡,保證金將會被沒入。需要注意的是,具保只是讓被告不會逃走,並不表示被告無罪,被告是否有罪仍須待後續法官做出判決。延伸閱讀:王劭農(2024),《付錢就能出獄!?「交保」是什麼意思,交保的金額又是怎麼決定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前段:「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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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敗訴的債務人,在即將受到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成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作了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便構成了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一般人所說的「脱產」,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債務人如果不是自然人(個人),會發生無從追究刑責的問題。例如某某公司欠債敗訴,而由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成心隱匿公司財產逃脱強制執行時,由於他們不是債務人(該公司才是債務人),便無法構成損害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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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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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欠債的人)沒有財產可供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經過強制執行後的餘額不夠還債時,法院會發出一份憑證,交給債權人(有權討債的人)收存。將來如果又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債權人就可以提出憑證,再次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份憑證稱作「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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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役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役是指在監獄裡工作的意思,易服勞役是一種易刑處分,當受刑人無法準時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之內繳納罰金,或者是獲准分期繳納罰金,卻有遲延或沒有繳足的狀況,就可對受刑人易服勞役,讓受刑人到監獄裡面工作,來代替繳納罰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1項:「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