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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務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若只有一方對他方負有義務,就是單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單務契約:贈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方。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不履行債務時,代他方履行。人事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的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代這位受僱人賠償。註腳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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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兩方當事人在付出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的時候,都可以獲得相對應的代價,這時他們所做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有償行為。例如買賣就是典型的有償行為,買家付出金錢,買到衣服;賣家賣出衣服,得到金錢,買賣契約雙方都付出了物或權利,而得到相應的代價。而例如買賣、租賃、僱傭(例如員工付出勞力、雇主給付薪水)、承攬(水電公司進行修繕工程、客戶支付工程款),這些法律行為按照民法規定,都是有償的行為。跟有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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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任意管轄是相較於「專屬管轄」的概念,指的是雖然法律有規定管轄的法院,但允許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合意管轄)、行為選擇(應訴管轄)來變更管轄法院。例如買賣契約的當事人雙方雖然都住在桃園,也約好都在桃園履約,如果發生訴訟本來應該歸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但當雙方有在契約中約定要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就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臺北地院也有管轄權。這種合意變更管轄法院,就是任意管轄的一種。相反地,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於某法院管轄,也就是「專屬管轄」,這就不能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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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續審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上訴審法院審判的方式,意思是說,上級審法院與原審法院就同一個訴訟事件,必須承接第一審級全部訴訟資料,但還是可以重新蒐集、調查新的資料。白話來說,當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法院時,當事人在第一審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自認)在第二審仍有效力,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法院必須審酌第一、二審全部的訴訟資料做出判斷。我國的民事程序過去採取續審制,2003年修法後,目前是採取「嚴格續審制」,當事人在第一審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仍有效力;但要在第二審要提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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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了ㄧ些事情(或行為),卻允許排除適用,這便是任意規定。可分成三種情形說明如下:(一)法條採用選擇式的語句「得」字。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任憑選擇。(二)補充作用的規定。例如無因管理人管理事務,一經本人承認,依照民法第178條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換言之,經本人承認後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條文補充為按照委任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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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案件能夠密集、順利審理,在正式審判程序(即審判期日)開始前,法院先進行的準備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準備程序,還不會對案件作實體的審理。在準備程序,法院可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處理以下事項:1.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以及是否應變更檢察官所援引適用的法條。2.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3.整理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包含事實爭點、法律爭點)。4.確認各方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例如當事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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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訴訟的當事人一方明明有收到法院的合法開庭通知,卻沒有在法官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另一方就可以向法官聲請由到場的自己這一方進行辯論後判決。但即使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如果他之前有提出書狀,或之前的開庭有來說明過,法官還是要斟酌這些內容,綜合全部的資料證據作出判決,並不是只聽到場一方的說明。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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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案件能夠密集、順利審理,在正式審判程序(即審判期日)開始前,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可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處理以下事項:1.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以及是否應變更檢察官所援引適用的法條。2.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3.整理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包含事實爭點、法律爭點)。4.確認各方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例如當事人是否同意使用傳聞證據。5.告知當事人可以聲請證據調查。6.確認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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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鑑定制度,除得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亦得囑託機關鑑定。機關鑑定,是使有特別知識經驗的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槍彈及爆裂物、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筆跡、毒品及偽禁藥、尿液等鑑定事項為判斷。鑑定機關內部實際實施鑑定的人要不要具名、具結、到庭說明,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2月1日有修法變動(2024年5月15日施行),已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同:一、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方面,因機關鑑定,實際上仍係委由內部自然人實施鑑定後,再以機關名義出具書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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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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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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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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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認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認證是指公證人確認文書是真正的。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的文書,包括涉及私權的公文書正本、私文書正本、公、私文書的繕本或影本、文書的翻譯本。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要拿去國外使用、要拿國外出生證明的中譯本回臺灣辦戶籍登記,都要透過公證人的認證,確認文書是真的、翻譯文義正確。註腳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法第2條第2項:「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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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使用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例如考生A到試場才發現忘了帶筆,跟隔壁的考生B借筆,B借A一支筆且不收費,事後A還給B的必須是原來拿到的這支筆(而不是相同款式的另一支筆)。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物品的一方稱為「借用人」。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契約。民法中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消費借貸。註腳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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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小額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跟別人有紛爭要打民事官司,請求對方付錢、其他代替物(例如手機3支)或有價證券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原則上就要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另外,訴訟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如果覺得趕快結束審理比較重要,也可以用文書證明雙方合意,請求法院從簡易改成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有比較快速、簡便、訴訟經濟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使用法院制式的表格訴狀勾選、可以不調查證據、簡化判決書,以及上訴採一級二審制等。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10萬元以下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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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解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契約當事人溯及既往消滅契關係,回復到沒有締約的狀態。解除分為兩種:契約約定的解除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契約,符合條件時當事人就可以向對方表示要解除契約,兩方都要回復締約前的原狀,例如將物品或金錢還給對方。法律規定的解除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情況。例如買預售屋,蓋好後實際的房地面積居然比契約約定的面積短少超過3%,買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註腳民法第258條第1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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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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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費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又稱為消費物)借給另一方,並約定日後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例如借錢、借白米,事後返還的不會是原來的那張鈔票、那一包白米,而是返還相同金額的錢、相同重量的白米。此外,雖然生活中大部分的情況,借錢都要支付利息,但約定利息並非消費借貸的要件,當事人可自由約定要不要支付利息。只是若有約定的話,須留意年利率不可超過16%。民法上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使用借貸。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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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雙務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若雙方彼此互相負有義務,就是雙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雙務契約:買賣:一方給付金錢給他方;另一方交付標的物。租賃:一方給付租金;另一方提供符合約定條件的租賃物。承攬:一方給付報酬;另一方為給付報酬的人完成約定好的工作。註腳民法第345條:「I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21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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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向證人、鑑定人問話。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