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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分別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權利人(即分別共有人)就某財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共有人各自所有的一定比例或權利,就稱為「應有部分」。如果共有人彼此之間並未確定比例的話,則推定大家的比例均等。各共有人對於該財產的「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對財產「本身」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原則上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全體同意;例外在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等物權,不用全體共有人同意。註腳民法第817條:「I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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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七日鑑賞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只要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者書面通知,便得「無條件」解除交易訂下的契約。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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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保障票據權利人及確定付款人的責任。簡單地說,我們可以將「承兌」當作是付款人的一種承諾(承諾兌現),承諾內容就是「到期支付票載金額」。當匯票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後,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會付款,因此,執票人為了在匯票到期日後可以收到票載金額,可以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做出承兌的提示,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字樣(也可以記載「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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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在國際間通稱為「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單來說,公私協力就是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行政任務來滿足公眾需求。由於近代國家任務已從維持內部秩序擴張至整個社會照顧,為了減少財務負擔並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政府開放一些行政任務讓民間在一定條件下參與。例如由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公共建設,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有BOT、BTO、ROT、OT、BOO等型態,適用範圍擴及交通建設、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環境污染設施、水利設施、新市鎮開發等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的建設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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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立契約,如果要排除第19條消費者七日鑑賞期無條件解約權,必須用易懂的文句記載於書面,讓消費者知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也同時規定,企業經營者要告知消費者,才能排除七日鑑賞期的限制。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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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買賣,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稱為「特種交易」,包括以下3種交易型態:通訊交易指業者用網路、電視、廣播、電話或類似方式,讓消費者在還沒看到商品或服務之前,就跟業者訂約。訪問交易指業者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請,自行到消費者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在公共場所等其他場所,讓消費者作成消費決定。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賣契約經雙方書面約定消費者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錢,當消費者付頭期款時,業者就把商品交給消費者。因為這些交易的方式比較特別,消費者可能趨於劣勢,所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一些制度,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例如網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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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德日則有法人格否認理論。原則上,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且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下,股東無須對公司的行為或債務負責。但若股東濫用以上的制度,用以規避法律責任或義務,而造成公司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損害或不利結果,這時,就例外的讓濫用公司制度的股東不能主張以上制度且須負起責任,以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亦即在特定情況下,例外否定公司的獨立法人格地位,要求公司背後的股東必須以個人財產對債權人等負責。例如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就是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適例之一。註腳參見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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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危險負擔的移轉。危險負擔是不可歸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事由,而發生毀滅、滅失者,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 註腳林誠二(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頁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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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應該考量以下情形,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及警察機關、稅務機關、學校等機構的調查結果來認定對於由哪一方行使、負擔親權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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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區分地上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區分地上權是指為了在別人的土地上下特定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的需求,但沒有要使用別人土地的全部範圍,只有在別人土地的「一定空間範圍」內所設定的權利。這種土地的分層利用,例如A要蓋高架道路會經過B的土地上,但只會使用到B土地上空30~50公尺,就可以考慮跟B談,約定在土地上空30~50公尺內設定區分地上權就好,讓土地地面等其他範圍還有利用的可能性,A也可能因為不用支付全部範圍地上權的租金,地租負擔較輕。地上權可以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兩者個差別只在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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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及親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至於生活中常聽到離婚的父母雙方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其實法律上的正確用語是「親權」,親權不只是權利而已,更多的時候是義務,例如對子女的適當管教、同意訂約、指定住所等。監護權與親權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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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廢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廢止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當時發給合法的處分(例如許可公司登記、營業等),後來因為事實或法律狀況改變,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讓處分失效的決定。這種失效原則上是向後失效。例如依照公司法第17條之1,公司雖然已經合法登記,但之後的經營有違法被勒令歇業確定,主管機關就會廢止公司登記或部分的登記事項。註腳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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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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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可直接使物權或其他財產權發生得喪變更的,就是處分行為。例如在動產買賣中,除了簽訂買賣契約完成負擔行為,還須經過雙方讓與合意與交付的物權行為,動產的所有權才會歸於買受人。不動產則是須有書面合意和經過登記,才會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移轉、變更、增加負擔及消滅之行為而言,故一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從而買賣非屬處分行為甚明……。」民法第761條:「I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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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獨立於股東、公司負責人等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組織,依法獨自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自然人的人格相分離,因此各自負擔自己的法律責任。此概念加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後,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的責任以出資範圍為限,也就是股東頂多賠了投資公司的錢,但公司還不完的債務與股東個人沒有關係。然而,為了避免以上制度遭到濫用,也此因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註腳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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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名詞可以先以「犧牲」切入,以國家徵收人民的土地為例,所謂的「犧牲」指得是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合法公權力剝奪或限制所有權所造成的損失,而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並沒有容忍的社會義務,我們就稱為是特別犧牲(或可說是無容忍義務的犧牲)。相對而言,有容忍義務的犧牲,學理稱為是「所有權的社會義務」,常見的舉例如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義務」 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例,被劃為保護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通常會低於商業區或住宅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此時保護區土地的人民利用土地時雖然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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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瑕疵原則」,是指原告已經主張並證明醫療事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groberBehandlungsfehler),而該醫療瑕疵足以造成損害時,關於損害賠償成立的「因果關係」,應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甚至轉換舉證責任。也就是醫師有重大醫療瑕疵情形時,病人就他所受損害與該醫療瑕疵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可以減輕或轉換。在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反而是由醫師證明重大醫療瑕疵與病人的損害無關。之所以轉換舉證責任,並非制裁醫師,而是因為該重大醫療瑕疵造成醫療行為與病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使得原本負舉證責任的原告陷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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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家事事件債權人官司打贏後,債務人還沒履行完債務、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由法院協助雙方債權債務履行的程序。和一般民事事件一樣,家事事件也可能有執行問題,但家事事件因為當事人間身分的特殊性,特別像是會面交往這種非金錢債務履行,若能夠透過第三人先瞭解沒有履行完畢的原因,甚至提出其他雙方接受的和解方案,除了能讓債務順利履行,更能避免當事人間因為強制執行而升高衝突,持續惡化身分關係。但若無法透過履行勸告程序完成履行,債權人仍然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權利。延伸閱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n.d),《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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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繼受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對於原始取得是乾淨、沒有負擔的狀態;繼受取得是指取得權利時,要承擔他人既有的權利狀態。例如常見因為買賣移轉房子,買主就會繼受取得賣家對於房子原有的負擔;或者因為繼承,繼承人就是概括繼受取得死者的全部的權利義務關係。註腳謝在全(2014),修訂6版,《民法物權論(上)》,頁45。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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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8歲即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避免產生保護漏洞,但監護人只有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除了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法人的代表人、非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