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訂閱電子報
支持我們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全站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專區
辭典
決定裁量
圖1決定裁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兩種類型。決定裁量指的是行政機關經由法律授權,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的一種行政裁量。例如:深夜0-6時違規臨停,警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開罰單。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行政裁量又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前者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決定是否要做成某一個合法的處置;後者則指行政機關得就數個不同的合法處置中,選擇作成某一個處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
辭典
吸收關係
圖1吸收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務建立兩個標準:一、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二、重罪吸收輕罪。註腳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10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辭典
中止未遂
圖1中止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但出於自願而想要中止犯罪行為的繼續。
辭典
業務侵占
圖1業務侵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行為,會成立業務侵占罪。例如,業務A配有一輛公務車,卻把該公務車拿去改裝、在非上班時間駕該車出去玩,表示A覺得自己是該公務車的所有權人,擁有自由處分、使用公務車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辭典
人事保證
指由第三人擔任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以書面約定(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受僱人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受僱人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由人事保證人代為賠償給雇主。延伸閱讀黃蓮瑛、葉子齊(2023),《什麼是人事保證》。註腳民法第756條之1:「I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II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辭典
概括繼承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僅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稱為「限定繼承」)。例如,A過世時,遺留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及2,000萬元的債務,繼承人B只需要用1,100萬元的遺產償還A的債務,不用額外拿自己的財產還債。但如果繼承人有以下情況之一,就需要對債務負無限責任: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2.在遺產清冊作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1930年民法制定...
辭典
少年保護事件
圖1少年保護事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少年涉及犯罪,或者是從事某些行為而成為法律上的「曝險少年」時,就會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來處理,這類事件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如果少年在已經滿14歲的情況下,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就可能轉為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
辭典
構成要件(刑法領域)
立法者就各種犯罪行為的構成犯罪事實,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其他具有刑罰法律效果之條款中,以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
辭典
協助自訴
指檢察官出庭協助自訴人的意思。自訴是由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雖然律師也同樣具備法學專業知識,但刑事訴訟畢竟是追訴犯罪、涉及公益的程序,所以有必要時,檢察官也可以一同出庭協助自訴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2項:「I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II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330條:「I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II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辭典
參加承兌
圖1參加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到期日前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也就是阻止期前追索權的行使。簡單地說,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諾: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付款。當匯票到期執票人沒有獲得付款,或到期日前沒有獲得承兌,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無從為承兌的提示時,執票人在行使或保全匯票上的權利後,本來可以行使追索權,而為了防止追索權的行使,於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辭典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為:偶然防衛、偶然避難)是指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行為人主觀上卻沒有認識有此事實的存在。例如:A朝門開槍掃射,剛好打中站在門後的B,殊不知B也持槍在門後準備槍殺A。偶然防衛因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思,只是剛好做了一個防衛行為,所以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註腳靳宗立(2010),《刑法總論I:刑法基礎理論暨犯罪論》,第1版,頁175。
辭典
審判長
圖1審判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審判長是由庭長或審判庭中最資深、年長的法官擔任。開庭時他對外擁有指揮訴訟、維持開庭秩序、選任特別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或律師等權力;對內也有指定受命法官、主持評議程序等權限。註腳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法院組織法第88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院組織法第...
辭典
正當防衛
圖1正當防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含財產),對非過去或未來的現在侵害行為,所為的必要有效且侵害最小的防衛行為。
辭典
實質違法性
某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法律介入處罰的判斷標準。假如不具實質違法性,那麼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影響短暫、傷害輕微,就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例如偷一張紙構成竊盜罪,但一張紙的影響、傷害輕微,有可能就不需要刑法處罰。
辭典
受領遲延
債務人依照契約的本旨提出適當的給付來履行債務,而需要債權人收下、協助履行時,債權人卻拒絕或不能受領,這樣從債務人提出履行時起,債權人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主張減輕責任,但不能以此主張自己不用履行債務了。註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例:「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按債...
辭典
單務契約
圖1單務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若只有一方對他方負有義務,就是單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單務契約:贈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方。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不履行債務時,代他方履行。人事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的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代這位受僱人賠償。註腳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
辭典
專屬管轄
圖1專屬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某法院管轄的情形,稱作專屬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便是專屬管轄的規定。又如刑事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唯有最高法院方能受理,條文雖然沒有「專屬」二字,其實也可以說是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效果優先於應訴管轄及合意管轄,也就是即便被告應訴或當事人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應以專屬管轄為優先。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
辭典
應有部分
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也就是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在份量上應享有的部分。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51。
辭典
出典人
圖1出典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在典權關係中,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至於支付典價而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不動產的人就是典權人。出典人必須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註腳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修訂6版,頁71。
辭典
區分地上權
圖1區分地上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區分地上權是指為了在別人的土地上下特定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的需求,但沒有要使用別人土地的全部範圍,只有在別人土地的「一定空間範圍」內所設定的權利。這種土地的分層利用,例如A要蓋高架道路會經過B的土地上,但只會使用到B土地上空30~50公尺,就可以考慮跟B談,約定在土地上空30~50公尺內設定區分地上權就好,讓土地地面等其他範圍還有利用的可能性,A也可能因為不用支付全部範圍地上權的租金,地租負擔較輕。地上權可以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兩者個差別只在於範圍...
‹
1
2
...
18
19
20
21
22
23
24
...
30
31
›
推薦關鍵字
×
關鍵字
相關字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