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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行為,指的是趁別人處在急迫、輕率,或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讓別人給付財產,或是答應給付財產,但所給付的財產顯然有不公平的狀況。民法為了保護弱勢,避免這種不公平的狀況,規定因為暴利行為受到影響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向法院主張減輕原本需要給付的財產,或者撤銷給付財產、或撤銷給付財產的約定。不過,實務上很難成功主張暴利行為,而減輕或撤銷財產的給付。近年的實務案例如下:A和B是在軍中認識的同學,兩人一起夜宿在旅館的時候,B的配偶C發現A、B兩人夜宿旅館,怒而找了徵信業者、律師、警察到旅館,表示要控告A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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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5位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依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負責審理以下內容: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註腳憲法訴訟法第1條:「I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II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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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報紙刊登、電視轉播、網路張貼等廣告的方式,表示對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例如,甲在路邊張貼尋找愛犬的公告,表示會對找到愛犬的人支付1萬元作為答謝,就是一個懸賞廣告。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又廣告謂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可得知悉其意思表示之方法為已足,並不限於以書面為必要,利用刊登報紙、電視轉播之方式,抑或藉新聞從業人員傳達意思表示均無不可。」民法第164條第1項:「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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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而言,及多數人所承認的共同生活的原理,例如: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根本的原理。法理主要用來填補法律和習慣法的不足之處,最高法院曾經承認外國的立法例或施行前的法律作為法理適用。註腳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該法(按:信託法)雖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始經公布施行,但上開規定,對於在該法施行前成立之信託行為,仍應以之為法理而予以適用。」王澤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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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區隔原則,在刑事法領域的意思是,我國目前可能有其他會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例如保安處分),而這些制度的設計跟執行內容,必須要跟刑罰有「明顯區隔」,否則就會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讓不是在接受刑罰的人,卻受到跟受刑人同樣的待遇。曾經發生過爭議的制度,例如強制治療(釋字指出應改善現行制度)、刑前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註腳此部分說明,亦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詹大法官森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德國就性犯罪加害人施以之Sicherungsverwahrung(防範性看管、預防性監禁、保安監禁)所應嚴格遵守之明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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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刑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普通刑法指的是內容跟效力最廣泛的刑事法規,在我國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相對概念是針對特定身分或事項的「特別刑法」。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同時違反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則會優先適用特別刑法的規定。例如公務員違背職務的收賄行為,會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法律百科問答,《特別法一定優於普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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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可否理解法律規範,並辨識行為是否違法,且依其辨識而為行動的控制能力。例如:A知道偷竊是違法的,仍然決定去偷東西,此時,A具備理解違法的能力,在知道違法的情況下,控制自己的身體行竊,A就有行動的控制能力。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9條規定之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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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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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金融消費爭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的民事爭議。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含」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共同基金);也「不包含」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金融服務業例如銀行、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商品或服務爭議例如保險理賠、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註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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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reasonable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在大多數訴訟制度中,是驗證刑事犯罪時必要的舉證標準。舉證責任落於檢察官的一方時,檢察官必須證明其認定被告有罪所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補充資料如下:最高法院76台上4986號判例討論了「合理之懷疑」,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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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責任能力,是指違反法律而應負責的能力。例如發生侵權行為,必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才要賠償。有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能夠辨別是非利害、認識他的行為是社會不容許的行為。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侵權行為時也可能有識別能力,而被認為有責任能力,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2014年增訂新版,頁14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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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犯罪行為所製造、產生出來的東西,例如偽造出來的鈔票或文書,或者加工製成的毒品、含有猥褻內容的光碟。這些東西本身若不是法律上本來就該沒收的違禁物,依法還是會由法院決定是不是要沒收。之所以要沒收犯罪產物,是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再次利用這些東西犯罪,或者是讓犯罪的被害結果持續擴大。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又為預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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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貞操權屬於獨立的人格權,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權利」的一種。貞操權要保護的法益是保障任何人可以用自由的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貞操權之內涵,係為確保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不容侵害,亦即係為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如對被害人性騷擾,自屬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權、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按因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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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吸收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務建立兩個標準:一、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二、重罪吸收輕罪。註腳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10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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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失」不一定等同於有「醫療過失」。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但還要確認此項疏失與病人死傷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能認定為有醫療過失。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法第82條:「I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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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於人身保險類型中,當要保人所繳的每期保險費的金額,不會隨著危險高低而有所不同,而是平均分配在繳費期間的各年度時,亦即採取「平準保費制」,那麼這些累積起來的保險費,就具有預繳保費的性質;而預繳的保險費,再加上保單預定的投資收益,保險學稱為現金價值(cashvalue),而保險人必須將其提存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權利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儲蓄的性質,屬於潛在的財產利益,形式上雖然是保險人所擁有,但實質上屬於要保人所有;就算要保人跟被保險人是不同人,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自要保人持續所繳的保險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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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類推適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而言。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是得否類推適用某項法律規定,應先探求某項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即立法理由,其次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2上易字656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上國易字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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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準用」是適用法律的方法。可以分為三類:構成要件準用、法律效果準用、兩者都準用。準用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法條文字可能會用「準用」、「……亦同」、「比照……辦理」表達。「法律效果準用」是指:法條A清楚規定X事實的法律效果。而Y事實與X事實有同類、相似的情況,立法者為了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法條B的文字就規定「準用」法條A,讓X、Y兩種同類、相似的事實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此外,最高法院41台非47號刑事判例載有下列內容摘錄以供一併參考:「⋯⋯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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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MoneyLaundering)是指把犯罪所得到的收益隱藏起來,讓犯罪偵查機關無法或難以得知收益在哪裡,無法發現或檢舉。在我國,有針對特定犯罪的洗錢行為加以處罰。且如果幫助他人洗錢,例如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也會觸犯幫助洗錢罪。延伸閱讀:王綱(2022),《提供帳戶後發現竟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會犯什麼罪?》。註腳參考李榮耕、杜怡靜、林宏松、葛耀陽、廖啓彣、謝宜峯(2020),《特種刑事法令理論與實務》,頁572-573。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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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是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的人。例如,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委託公庫代理銀行,或公庫代理銀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當金融機構人員在辦理稅款收納事宜時,其身分就屬於委託公務員。我國實務認為,這裡所指的「公共事務」,僅限於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的事項,以及攸關國計民生、民眾所依賴的給付行政。如果只是在機關的指示下,協助機關處理勞力性、機械性的行政事務,並未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即「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則不屬於委託公務員。註腳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