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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東常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份有限公司須在每年營業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至少召集一次股東常會,並且在20日前通知各股東。若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要在30日前通知,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的股東,可以在資訊觀測站公告,不用個別通知。註腳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I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II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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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的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例如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有效,需要視公司類型而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就不能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註腳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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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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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s-EssentialPatent,SEP)是實現特定技術標準時不可或缺的專利,因為這些專利所涵蓋的技術內容是遵循特定技術標準的基礎,如果其他企業希望開發符合該技術標準的產品或服務,就必須採用這些專利技術。技術標準則是指為了確保產品或服務在功能、品質的互通性、相容性、安全性,由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SettingOrganization,SSO)制定的標準。常見於通訊行業,例如Wifi、5G相關標準。如果未能遵守標準,各廠商的產品可能無法兼容,導致市場混亂、效率低落。另一方面,標準制定組織會界定對於實施技術標準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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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指的是,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此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僅出具登記名義的契約,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對方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例如:A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和B簽訂借名契約,約定登記在B名下(也就是B「借」出他的「名」字給A登記),但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A,並由A居住、出租或做其他使用,此時A就是借名人,B就是出名人。實務上借名契約、借名登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時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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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或稱舉證責任轉換),是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情形。當法律另有規定,或個案中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時,法院可以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或斟酌是否減輕舉證責任。此制度目的在於追求實質公平,以解決證據偏在、蒐證困難及當事人能力不對等的問題。一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本應由主張者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會轉換,改由對造承擔。此時,對造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若無法證明,則將承擔受不利判決的風險。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例,原告如果能證明被告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且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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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定型化契約,係指契約內容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另一方僅能接受或拒絕,對於契約內容條款無法進行磋商或修款。如一方當事人為電信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為日後與不特定對象締結相同或類似契約,而預先擬定契約條款,他方當事人往往屬於經濟上弱者,故對於契約條款無法進行磋商或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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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好意施惠關係」,指基於情誼或善意而做出的行為。例如,請客吃飯、讓同事免費搭便車,或火車到站時,幫忙把鄰座睡著的乘客叫醒。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法律行為或契約行為,因此對於當事人也不會產生法律(或契約)上的權利或義務。舉例來說,甲和同事乙都要到高雄出差,甲基於同事情誼,答應讓乙免費搭便車,但乙不能對甲主張自己有搭便車的權利;或如果甲當天忘記去載乙,導致乙要自行搭火車去高雄,乙也不能請求甲賠償車票費用。註腳王澤鑑(200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頁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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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字面來說就是「等同視之」、「當作……」,其意義幾乎就等於「視為」,也就是立法者就特定情形,直接規定了他們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例如,「視同不到場」就是當作沒有到場、「視同未起訴」就是當作沒有起訴過、「視同自認」就是當作承認。註腳羅傳賢(2010),《立法程序與技術》,第5版,頁184-185。楊舒婷(2022),《「視為」是什麼意思?跟「推定」一樣嗎?有什麼例子?》。民事訴訟法第387條:「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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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程序是一種合議制下的內部決議程序,在許多法律中都有採用。國民法官法中的評議程序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在經過一連串的開庭審理後,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離開公開的法庭,到另一間私下、不對外開放的評議室中,按照一定的步驟討論,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罪,以及判多重的刑,進行的方式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們共同發表意見後,再進行投票表決。另外,在法院組織法(裁判的評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決議程序。註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9條第2項:「評議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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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為脫離公權力的控制而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I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III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I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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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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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依「所填補的損害能不能以金錢估計」,區分成「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或支出,可以用金錢來具體衡量並據以理賠的保險種類。損害保險的理賠金額以實際損失或支出為限,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例如: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支出時,保險公司會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來進行理賠。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又保險契約種類區別,其中有一分類為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者,所謂損害保險,以保險利益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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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損害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或支出,可以用金錢來具體衡量並據以理賠的保險種類。損害保險的理賠金額以實際損失或支出為限,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例如: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醫療支出時,保險公司會依據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來進行理賠。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又保險契約種類區別,其中有一分類為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害保險、定額保險者,所謂損害保險,以保險利益為中心概念,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得之保險賠償亦僅得限於補償保險利益受侵害之範圍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