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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
圖1受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受刑人,指的是適用監獄行刑法與相關法規的對象,也就是被判處執行自由刑的人,而在此的自由刑包含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的刑罰類型。因此並不包含被判處死刑的人,被判處死刑的人實務上稱為死刑定讞待執行者。註腳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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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遲延
債務人依照契約的本旨提出適當的給付來履行債務,而需要債權人收下、協助履行時,債權人卻拒絕或不能受領,這樣從債務人提出履行時起,債權人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主張減輕責任,但不能以此主張自己不用履行債務了。註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例:「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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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
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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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罪
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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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法
強制執行程序中,因債務人責任財產之種類不同,如何對於各執行標的進行強制執行,所採之方法。包括:查封、拍賣、扣押、收取、移轉、支付轉給、取交、解除占有、交付命令、第三人代履行、怠金及拘提管收等。另依執行名義之個別內容,尚有選擇或併用數執行方法之情況。註腳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司法院、2019年12月版、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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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
圖1基本權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保障人民生活所必須,不受國家侵犯且可以向國家請求利益,例如: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權利。以我國憲法規定來說,有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稱為「列舉基本權」,例如言論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等;而另有「概括基本權」,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憲法當中,但透過概括條款與憲法解釋而承認的基本權,如隱私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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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停車位
圖1增設停車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停車位可以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三種類型的停車位。除了必要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也可以自行在多設置其他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就是自行增設停車位,也叫增設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在建物設置的位置,如果和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樓、同一區域,使用上兩種停車位也沒有任何區別的話,那就只能依照法定停車位的登記方式,沒有單獨的權狀,也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要單獨出售的話只能賣給同一大樓的住戶;但如果增設停車位和法定停車位有區隔,而且有「獨立出口」且「可以編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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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
多數人包含特定多數人、不特定多數人,法院實務曾有見解,三個人以上的場合,就可以算是多數人;但也有法律直接規定多數人是指超過10人。刑法上,多數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法律立法的例子還有: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被害之多數人。延伸閱讀:1.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2.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3.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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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
勞動部曾有公告說明:「夜間」指晚上10點至清晨6點間,但這樣的定義應該限於勞動相關領域才是用。 需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具體時間各地不同,法院審理個案如有疑問,須函請中央氣象局説明。同法第93條第6項闡明所稱「深夜」是「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註腳勞動部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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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
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它不是經常設置的組織,而是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生「法律見解有歧異時」或「基礎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這2種情形之一而提案請大法庭處理時,大法庭才會開啟。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所以只針對「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不涉及案件事實。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註腳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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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
圖1大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假設總統針對A罪進行大赦,那麼犯A罪而被判有罪、宣告刑罰的人,罪名與刑罰都會消滅;如果是犯A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的人,則追訴權時效消滅,不可以再對這些人追訴、處罰。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特赦、減刑、復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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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公務員
根據刑法,是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的人。例如,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委託公庫代理銀行,或公庫代理銀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當金融機構人員在辦理稅款收納事宜時,其身分就屬於委託公務員。我國實務認為,這裡所指的「公共事務」,僅限於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的事項,以及攸關國計民生、民眾所依賴的給付行政。如果只是在機關的指示下,協助機關處理勞力性、機械性的行政事務,並未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即「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則不屬於委託公務員。註腳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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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圖1地上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地上權是指為了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其他人的土地上下使用土地,是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民法對於設定地上權是否一定要有「地租」,並未限制,所以地上權可能是有償,也可能是無償。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什麼是地上權?有無約定地租或存續期限有什麼差別?》。註腳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是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在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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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事實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委託其他人進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委託監護的期間及內容必須用書面寫清楚。委託監護的內容僅限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保養、監護的事情,例如: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指導功課等日常生活照護。至於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例如:帶小孩到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則不屬於可以委託監護的範圍。註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委託監護書約》。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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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義務
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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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暫時性地維持或給予實現法律關係的處分程序,用來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無法救濟。 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I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II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III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IV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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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
民法規定,不動產分為「土地」與「定著物」這兩類,而依據司法實務所提出的標準,一個物品必須同時具有以下特徵,才會屬於定著物: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且達一定經濟上目的的物。 例如未完工的房屋,如果已經到了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也就屬於不動產。近期的司法判決,則認為台電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置之電桿,亦屬於定著物。註腳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1974/12/3):「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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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淨所得原則
圖1客觀淨所得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量能課稅原則可推導出淨所得原則,淨所得原則又分為客觀淨所得原則和主觀淨所得原則。客觀淨所得原則,指計算人民所得時,須先將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剩下的才是人民可以自由支配的費用,國家必須以此作為稅基對人民課稅。舉例來說,如果A商店去年的收入是新臺幣200萬元,但付出了20萬的成本費用,也有20萬的虧損,國家能課稅的範圍是160萬元,而非200萬元。註腳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本於量能課稅原則,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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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作的「協商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9規定,可以由書記官把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在宣示判決筆錄內,替代判決書。這種可以替代判決書的筆錄,稱為「宣示筆錄」。但是,當事人如果在宣判日起十天內聲請交付判決書時,法院仍須製作判決書依法送達當事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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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註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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