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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
指破壞或消滅物證,讓警方無法取得或辨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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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
圖1法定孳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孳息的一種,跟天然孳息不同,是因為法律關係而額外產生的利益。例如因為租賃契約的租金、消費借貸契約而約定的利息之類因為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利益。註腳民法第69條第2項:「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民法第421條:「I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II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民法第477條:「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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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圖1法定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086條、第1098條及第1113條。註腳民法第1086條:「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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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債
圖1法定之債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債,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會成立,不論當事人有沒有想要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依照民法的規定,法定之債主要有以下3種: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發生法定之債,例如撿到遺失物的拾得人,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可以對遺失人請求10%的報酬,這個報酬請求權也是一種法定之債。註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且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只須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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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誣告罪
圖1準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準誣告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白話來說,就是俗稱的「栽贓」。這種情形多半是行為人自行提出告訴或告發之後,再進一步偽造假證據,以達到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目的。例如A想栽贓同事B犯恐嚇罪,就故意模仿B的筆跡跟口吻寫了一封恐嚇信,再拿B桌上的美工刀放進信封內交給上司C,再向警察告發B犯恐嚇罪,A就可能觸犯準誣告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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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
法律對於在生效前、後的行為都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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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
行政罰的三種手段之一(另有罰鍰、其他種類等2種),是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剝奪財產的處罰,這時財產所有權會移轉到沒入機關所屬公法人,白話來說就是讓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無法保有所有權。舉例來說,A船長因為走私龍蝦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除了會被處罰鍰之外,貨物也會被沒入。而沒入原則上是針對違反義務人的所有物,但如果第三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得自己的所有物成為他人違法的工具,該物仍然會被沒入。例如B明知C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內整地,依然把怪手借給C,該怪手即使原本所有權不屬於違反義務的C,仍然會被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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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裁量
圖1決定裁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兩種類型。決定裁量指的是行政機關經由法律授權,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的一種行政裁量。例如:深夜0-6時違規臨停,警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開罰單。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行政裁量又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前者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決定是否要做成某一個合法的處置;後者則指行政機關得就數個不同的合法處置中,選擇作成某一個處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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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點證人
圖1污點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涉嫌犯罪,在刑事程序當中向偵查機關供出其他涉案的正犯或共犯,並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優惠的人。污點證人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相關規定必須要看證人保護法的規定。針對規模龐大、具高度隱匿性、長期由集團所操縱,而難以查緝、追訴的犯罪,特別以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等優惠,鼓勵涉案的被告供出其他犯罪者,就犯罪的追訴過程提供協助。具體的規定包含「窩裡反條款」與「證人刑事豁免條款」。延伸閱讀: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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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例如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產、過失傷害他人的身體等。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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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理論
這是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先違法取得了一個A證據,A證據理論上是不能使用的(欠缺「證據能力」),而若隨著A證據衍生找到了a證據,a證據也應該沒有證據能力。如同A證據這一顆毒樹,長出有毒的果子:a證據,兩者都是有毒的,不能用來證明被告是否有罪。毒樹果實理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不過,我國法院實務並不採取毒樹果實理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常有人誤解我國法院採毒樹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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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是專門審理智慧財產的民事、行政、強制執行事件、刑事案件,以及商業訴訟、非訟事件的法院。註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案件,不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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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化車
M化車的全名為「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外觀像是一般的休旅車,但內部安裝虛擬基地台,用於偵測手機的「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MEI)與「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對於手機進行追蹤定位及監聽手機門號通話。M化車可以在水平範圍150-200公尺、垂直高度15樓層的區域內,再配合「歸向設備」與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裝置進行「靜音呼叫」,藉此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確位置,有助於檢警進行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工作。延伸閱讀:王琮儀(2024),《【詐欺專題】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欄/《程序配套篇》:面對詐欺犯罪浪潮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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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
圖1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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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
圖1物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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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濫用
是指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例如起訴被駁回)。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註腳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最高法院71年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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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外觀原則
法律上凡具有一定的外型事實,足可推斷有真實之權利或事實存在,信賴此項外觀而為法律行為之人,法律均給予其所信賴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為保護。註腳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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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一體
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的工作,如同向犯罪作戰。各級檢察機關人員,從最高層級的檢察總長,到各級檢察長,到基層檢察官,上下(縱)相互連絡(橫),好像是身體支使手臂、手臂支使手指,構成一大組織體系,必須服從檢察長官的指揮監督命令,發揮整體功能,妥適執行檢察職務。這就叫作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是檢察機關的內部關係。檢察官對外的訴訟行為,仍然必須遵守法院管轄權和上下審級規定。因此,甲地檢察官辦案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向乙地的法院提起公訴;第一審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對上級審的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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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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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罪
圖1業務侵占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例如,業務A配有公務用的筆記型電腦,卻把該筆記型電腦拿去賣掉,表示A覺得自己是筆記型電腦的所有權人,擁有處分筆記型電腦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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