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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候傳是常見於媒體報導的慣用語,指刑事案件被告可以繳「交」一筆「保」證金,等「候」後續的「傳」喚。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具保」,也就是命被告提出一筆金錢,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是羈押的替代手段。如果被告真的逃亡,保證金將會被沒入。需要注意的是,具保只是讓被告不會逃走,並不表示被告無罪,被告是否有罪仍須待後續法官做出判決。延伸閱讀:王劭農(2024),《付錢就能出獄!?「交保」是什麼意思,交保的金額又是怎麼決定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前段:「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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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他人的債務,負保證清償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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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的契約。註腳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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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的措施,包括對人的羈押、對證物的扣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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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使用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例如考生A到試場才發現忘了帶筆,跟隔壁的考生B借筆,B借A一支筆且不收費,事後A還給B的必須是原來拿到的這支筆(而不是相同款式的另一支筆)。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物品的一方稱為「借用人」。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契約。民法中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消費借貸。註腳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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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住所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人有意長久駐留而住的地方,例如法律上會推定在戶政登記的戶籍地址是這個人的住所。法律規定住所只能有一處。註腳民法第20條第1項:「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顯見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之處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惟倘有客觀之事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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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住居所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住居所一詞依照民法的規定應該要分成住所與居所兩者,基本上大部分人的住所都等同於其居所,但民法中還是特別予以區別。最簡單區分住所與居所的方式就是看當事者有無「久住的意思」,如果有久住的意思則為住所,如果無久住的意思則為居所。註腳民法第20條第1項:「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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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任意管轄是相較於「專屬管轄」的概念,指的是雖然法律有規定管轄的法院,但允許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合意管轄)、行為選擇(應訴管轄)來變更管轄法院。例如買賣契約的當事人雙方雖然都住在桃園,也約好都在桃園履約,如果發生訴訟本來應該歸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但當雙方有在契約中約定要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就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臺北地院也有管轄權。這種合意變更管轄法院,就是任意管轄的一種。相反地,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於某法院管轄,也就是「專屬管轄」,這就不能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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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這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擇定管轄法院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原告既然要提起民事訴訟,就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針對刑事訴訟,同樣採以原就被原則,被告的住居所、犯罪地、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作為起訴法院。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取同樣的原則,如果以法人、機關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的團體為被告,應向其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對於自然人,則應向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起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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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可見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我國憲法並無「人性尊嚴」之明文,因我國法律受德國法影響極大,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參考德國基本法,將這個概念納入憲法的解釋範圍。 註腳Grundgesetzf?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Art.1Abs.1;德國基本法中文全翻譯請見司法院(2012),《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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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第三人擔任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以書面約定(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受僱人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受僱人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由人事保證人代為賠償給雇主。延伸閱讀黃蓮瑛、葉子齊(2023),《什麼是人事保證》。註腳民法第756條之1:「I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II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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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導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要依情況從事適當處置,如豎立警告標誌、適當移置車輛、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配合調查等等。如果沒有進行適當處置而離開現場,就會是俗稱的「肇事逃逸」行為,可能會有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延伸閱讀:王泓鑫(2021),《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註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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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是舊刑事訴訟法下,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現已改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通常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對於刑事被告較為有利,而受害而具有告訴權、實際提出告訴的人,首先可以提起再議,向檢察機關體系表示對原本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不服。如果經過再議仍然無法滿足告訴人的需求,則告訴人可以在再議被駁回後,10天內委任律師,用書面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意思是說,由法院來審查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不是適當。如果法院認為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違誤,受到處分的被告其實是很可能有罪,所以應該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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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是指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於第三人可以請求賠償時,保險人可以在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後,代替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在這個情況下,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的數額,不能超過給付的保險金數額;而被保險人也不可以在取得保險金後,在保險金數額的範圍內,又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以避免被保險人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同時取得保險金及第三人賠償的雙重給付,引發道德危險。例如:車禍發生後,車損已經向保險人請求理賠的部分,就不可以再向肇事人請求賠償,保險人在給付理賠後,可以在已理賠的範圍內代位車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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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是一種契約。依照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這便是「互易」的定義。請注意所說的財產權,是指「權利」而言。因此,典型的以物易物,固然是互易;如果土地共有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其持分,也會成為一種互易。互易的契約關係,比照買賣處理;假使另附金錢差額貼補,此部分便比照買賣價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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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至『維護交通安全』,為本罪列入公共危險罪章之最終理想,自不宜於『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之主要目的外為過度擴張之解釋,例如,因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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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一、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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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向證人、鑑定人問話。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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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是法院最後下的結論,當事人的勝敗就看這裡。它在判決書的位置通常會在當事人個資欄的後面、「事實及理由」欄的前面。民事判決主文可能會有「原告之訴駁回」,代表原告敗訴;或是「被告應給付原告○○元」,代表被告全部或部分敗訴。刑事判決主文可能會有「甲○○無罪」,代表被告無罪勝訴;或是「乙○○犯某罪,處……(刑度、緩刑或保安處分等記載)」,代表被告被認定有犯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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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到雇主違法解僱時,雇主須給付勞工自解僱日到復職日的工資。如果勞工在此期間另行就業,所獲得的收入就稱為「中間收入」,雇主補發工資時,可以主張從工資中扣除中間收入的金額。延伸閱讀:林冠良(2022),〈找了新工作反而虧錢?──原雇主補發薪資前可以要求預扣「中間收入」嗎?〉。註腳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