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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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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對造有利、對於己方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03號刑事判決:「蓋證人不利被告之審判外筆錄,既係檢察官所提出,性質上當屬被告之敵性證人,基於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原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又其待證事項原屬對再審被告之敵性證人,……。」此概念源於從美國法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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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的名稱可略分為「特取名稱」,以及說明「營業種類」和「組織型態」的文字。所謂「特取名稱」(特取部分)是指名稱中除了營業種類和組織型態以外,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成立時自行命名的名稱,用來和其他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相區別,而彰顯自己獨特主體地位。例如「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的組織型態,「通訊顧問」則是說明公司營業種類的文字,特取名稱則是「台灣寬頻」。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81號判決:「再按本款所稱特取部分,係指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中,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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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營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以設立營業事業、從事營利等私法方式參與經濟活動,並從經濟活動中追求利潤,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國家與民爭利的行為。例如:監理站出售稀有號碼車牌、中油開加油站營利等行為。註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其中設立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以增加國家財政資源,即屬『行政營利行為』之重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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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私法行為」指的是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的行為,且該行政任務通常是促進人民福利的給付行政,可能的型態有以下兩種:國家直接與人民締結買賣、消費借貸等私法契約,例如:在經濟不景氣時提供廠商紓困貸款,來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以私法組織型態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例如:臺北捷運公司與乘客訂定運送契約,提供人民交通服務,以達成增進公共福利的目的等。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172號裁定︰「次查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固得採取強制手段之公權力行政以達行政目的,惟亦可以私經濟方式達成,即學者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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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證明度」(Bewwismass),是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對於該待證事實的心證程度,是否已達到形成確信為真的程度。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讓法院的心證達到最低的證明度,才算是善盡舉證責任。基於實體法上價值決定或訴訟法上要求,對於遇有證明困難或有特定法政策需求,在部分案例可以藉由證明度提升或降低的方式,以實踐實體法或程序法上制度目的或價值,而形成證明度分層概念。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申言之,證明度係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所形成認為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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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條款(threestrikeslaw),或稱三振法案,是一個源於美國法的概念,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政府在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暨執法法案」(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主旨是針對觸犯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若已犯下暴力或毒品重罪,則應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就如同棒球比賽的規則中,打者遭遇到3個好球就會被判「三振出局」一樣,故又稱為三振法案。而在臺灣,相類似的概念則是於2005年的修法中,基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方針,針對屢次犯罪者的假釋規定進行修正,使得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這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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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一定公共行政上的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所設置的組織體,該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的利用關係。例如:動物園、圖書館、港口、機場、公有公營的停車場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公有市場之設置,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性質上應為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