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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或可以讓與的財產權(例如借款債權),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或這筆權利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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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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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一定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例如A主張B製造、販賣的X產品已經侵害A的專利、著作權,要求銷毀產品,但擔心訴訟進行中B就把X產品賣掉或轉讓給其他人,所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B不可以轉讓、處分X產品。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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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要向債務人請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產(例如請求給付手機100支),擔心債務人日後可能沒辦法給付或給付有困難,為了保全債權,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間處分財產,避免債務人脫產。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22條:「I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II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3條:「I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II應在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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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從公司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的專家中,選派重整人,處理各種重整程序中的相關事宜,例如擬定重整計劃、執行經過法院認可的重整計劃、在法院審查重整債權時到場備詢。重整人受「重整監督人」的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303條第1項:「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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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出現的時點,是當有人過世後,無法確定這個人有沒有繼承人時,要先找一個人來管理這些遺產,這時就會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一個人來當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可能要做遺產清冊編制、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通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並清償交付等等義務,相對來說也有請求報酬的權利。註腳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8條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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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間相互約定,就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現在或未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之內的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而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1條之1:「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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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定的支付命令裁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非訟程序。該非訟程序之裁定,如經確定,則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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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其實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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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清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一般的情形下,是指債務人依照債務本旨提出給付,由債權人受領,讓債權債務的關係消滅。例如A跟車商B簽約以新臺幣70萬元買車,A依照合約提出新臺幣70萬元,由B收受而清償債務。不過,即使提出的不是債務人、受領的不是債權人,以及沒有依照原定的方式給付,還是可能使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是消滅債之關係最常見的原因,除了「清償」之外,其他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還有「提存」、「抵銷」、「免除」及「混同」。註腳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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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混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註腳民法第344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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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遲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原本應依與債權人所約定的清償期,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例如雙方約定債務人應在2019年3月1日把一個蛋糕交付予債權人,2019年3月1日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拿不出蛋糕,而遲至2019年3月7日債務人才把蛋糕交付予債權人,則債務人即屬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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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為了擔保債權的清償,向債權人所提供作為擔保的財產,而且必須是不動產。註腳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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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例如機械),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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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加害給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履行債務過程中造成債權人受損害,包含債權人的財產或自身損害。例如:債務人搬運傢俱至債權人家中,而導致債權人家中地毯受損,地毯受損的損害,就是債務人的財產因加害給付所需要負擔的損害賠償。註腳孫森焱(2010),《民法債編總論下冊》,頁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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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本票持有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註腳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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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參閱法律百科文章,救濟與訴訟程序領域,刑事訴訟主題,扣押為題的文章。二、刑事程序以外的扣押:(一)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3款的債權禁止「扣押」者。(二)強制執行法第2章第5節規定的「扣押」命令。(三)海關緝私條例第3章規定的「扣押」。(四)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規定退撫給與的權利及存款不得作為「扣押」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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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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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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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術語上,全體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外部關係;相反的,全體連帶債務人相互之間,對於連帶債務應該如何分擔,則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係。之所以有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對於債權人來說,連帶債務人是全體或個別對債權人負擔全部連帶債務的責任,但債務清償後,連帶債務人之間將產生彼此間如何分擔的問題,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連帶債務人之間沒有以契約另外約定,通常各連帶債務人應該平均分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