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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不足額保險,指的是投保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的情形。 例如:A有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的房屋,但A只替這棟房屋投保了3000萬的火災保險,保險金額(3000萬元)低於保險價額(5000萬元),這樣的情形便是一部保險/不足額保險。 在「一部保險/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若發生損失,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保險公司只須依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來計算理賠金額。也就是說,就算產生的損失金額沒有超過當初投保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也不會全額理賠,而是依比例理賠。例如:若前面例子提到價值5000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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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全部保險」,指的是「保險金額」和「保險價額」相同的保險契約。在足額保險/全部保險的情況下,除非保險契約中有自負額或免責額的例外約定,保險公司原則上是依據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來理賠。例如:A有一輛價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汽車,並以保險金額200萬元投保車體險,這種情形便是足額保險/全部保險。若之後車輛因事故損壞,經估算損失費用為80萬元,則在沒有自負額或免責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理賠80萬元。與足額保險相對的概念是「不足額保險」。註腳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331-333。保險法第48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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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足額保險,指的是「保險金額」和「保險價額」相同的保險契約。在全部保險/足額保險的情況下,除非保險契約中有自負額或免責額的例外約定,保險公司原則上是依據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來理賠。例如:A有一輛價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汽車,並以保險金額200萬元投保車體險,這種情形便是全部保險/足額保險。若之後車輛因事故損壞,經估算損失費用為80萬元,則在沒有自負額或免責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理賠80萬元。與全部保險相對的概念是「一部保險」。註腳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331-333。保險法第4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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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