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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透過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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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來做認定,如果沒有證據,法院不可以認定存在犯罪事實。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國家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時,必須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延伸閱讀:朱石炎(2023),《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一)——在法庭上每件事都要證明嗎?什麼是待證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書:「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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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失」不一定等同於有「醫療過失」。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但還要確認此項疏失與病人死傷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能認定為有醫療過失。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法第82條:「I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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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金融消費爭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的民事爭議。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含」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共同基金);也「不包含」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金融服務業例如銀行、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商品或服務爭議例如保險理賠、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註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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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郵政匯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郵政匯票是一種以郵局為付款人的匯票。發票人先到郵局填寫匯款單,連同30元的匯費與付款金額(每張票上限50萬元)交給櫃檯人員,櫃檯人員就會製作郵政匯票給發票人。拿到郵政匯票的受款人,需留意在發票日起算的3年內到各地的郵局兌領款項,若沒有在期限內領款,郵局就會通知發票人將款項取回。 延伸閱讀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註腳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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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金融消費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含」以下兩者(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可能不定期變動):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國內外的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及政府投資機構。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指依據特定的法令規章,以專業投資人、專業客戶或高資產客戶身分,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者。特定法令規章例如: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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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法對於沒收或追徵犯罪工具、犯罪產物、犯罪所得的特殊規定,當沒收對於被宣告沒收的人而言,有太過嚴苛、沒收的東西缺乏刑法上的重要性、犯罪所得的價值低微,或沒收會造成被宣告沒收的人生活有困難時,就例外不宣告沒收,或減少沒收的數量或金額。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修法理由(2015/12/30):「四、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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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dolus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indeterminatus)。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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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6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行政訴訟法第55條、行政程序法第31條都有「輔佐人」的規定。所謂輔佐,是輔助、佐理的意思。顧名思義,輔佐人是幫助當事人作某種行為的人。輔佐人的資格條件及其可做之事,按照各該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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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贈與契約中,負擔的意思是要求受贈人負擔某個責任,才願意贈與物品的一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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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資本總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為章定資本額,為公司在成立時,估計未來營運公司所需要的資金,所定出的一個金額,並明確的記載於公司章程中。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在公司成立時,公司資金就必須符合章程所定的資本總額;而股份有限公司在實務上通常不需要於公司設立時就有符合章程所定的資金,可以用分次發行股份的方式來籌措資金,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所有的資金又稱為實收資本額(實收股本)。舉例來說:A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在公司章程定了5000萬元,但在設立時所發行的股份數實際上只有1000萬元。A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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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調解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調解離婚成立的話,婚姻關係就會直接消滅;任何一方都可以自己拿調解離婚成立的文件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不用雙方一起去。 調解離婚因為以下幾種情形發生在法院:聲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中一方想要離婚,對方卻不願意或雙方對離婚的條件談不攏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通常會由調解委員或法官協助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後,如果雙方達成離婚的共識,便是所謂的調解離婚。訴訟開始前先進行調解婚姻關係中,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重婚、和他人發生性行為、虐待、惡意遺棄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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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拘束他人的自由、押收,或毀損他人的財產,且因為這是法律容許的保全措施,行為人不用賠償因為自助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不過,更重要的是,這必須是來不及請法院、相關政府機關援助,而且當時沒有做出自助行為的話,行為人未來就無法實行他的權利,或實行權利顯有困難。 綜合上面的說明,整理出合法的自助行為要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1.保護自己的權利。2.時間急迫,來不及請求法院、政府機關等公權力救助。3.當時若沒有立即做自助行為,未來無法實行權利,或實行顯有困難。註腳民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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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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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調整事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未來的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常見的類型如:勞方因物價上漲而要求增加工資、縮短工時、調整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調整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只能向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法院是沒有審判權限的,如果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會被法院以裁定駁回。註腳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第1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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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裡其實沒有規定所謂的「試用期」。試用期是勞雇雙方約定,用來評量新進勞工的能力、是否能勝任這份工作等。儘管勞動法沒有規定,實務上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必須注意試用期間還是要遵守勞動法令的規定,包括工資、勞健保、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都要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2),《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註腳勞動部(2021),《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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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雙務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若雙方彼此互相負有義務,就是雙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雙務契約:買賣:一方給付金錢給他方;另一方交付標的物。租賃:一方給付租金;另一方提供符合約定條件的租賃物。承攬:一方給付報酬;另一方為給付報酬的人完成約定好的工作。註腳民法第345條:「I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21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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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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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被竊錄者」有不想公開其活動的想法,以及「被竊錄之活動、言論、談話」,必須處於具有隱密性的狀態、處所或條件下(例如:私人包廂內)兩者兼具才是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的「非公開之活動」。註腳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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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預告期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工自請離職時必須提前跟雇主說,雇主依法資遣勞工也要提早告知勞工,要提早告知的這段期間,就是預告期間。預告期間會因為勞工在職時間長短而有不同規定:1.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提前10日2.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提前20日3. 工作3年以上:提前30日10日、20日或30日的期間從通知的次日起算(通知當天不計),直接依國曆日期計算,包括各種假日,不分是不是工作日。 如果勞資雙方有另外用契約約定,例如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比法律規定短,則是優於法令,可以依照約定內容處理;反之,要求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