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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攬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依照承攬契約關係,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並得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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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的情形,可以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其中合理例外的情形,交由行政院為具體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據此規定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已從2016年1月1日起便開始施行,並在第2條明文規定排除的七種情形。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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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法定原則的內涵:(對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一、現行制度的檢察官,是「偵查之主體」。(見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分成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起始的偵查程序,由檢察官負責主導,案件是否起訴,由檢察官決定取捨。司法警察人員,接受檢察官的調度指揮。二、檢察官從:有人提出告訴、有人提出告發、有犯罪行為人出來自首、或者從其他方面,知悉有犯罪嫌疑者,依法應該立即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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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義務,以確保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無虞。退休又可以分為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兩種類型,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勞工符合其中一種退休要件,雇主在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勞工退休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勞動基準法第54條:「I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II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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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房屋所有權並不會同時移轉。依民法規定,需要向地政機關移轉所有權登記,所有權才會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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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例如起訴被駁回)。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註腳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最高法院71年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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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6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行政訴訟法第55條、行政程序法第31條都有「輔佐人」的規定。所謂輔佐,是輔助、佐理的意思。顧名思義,輔佐人是幫助當事人作某種行為的人。輔佐人的資格條件及其可做之事,按照各該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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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證明文件,每張15元。戶籍謄本會記載該戶的戶號、戶別、地址等,以及個人的稱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父母配偶等基本資料。至於詳細的記事則有全戶動態記事欄和個人記事欄:全戶動態記事欄包含全戶遷徙記事及戶長異動等記事,個人記事欄則有個人的遷徙記事、身分記事(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改名等)。註腳戶籍法第65條第3項:「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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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的工作,如同向犯罪作戰。各級檢察機關人員,從最高層級的檢察總長,到各級檢察長,到基層檢察官,上下(縱)相互連絡(橫),好像是身體支使手臂、手臂支使手指,構成一大組織體系,必須服從檢察長官的指揮監督命令,發揮整體功能,妥適執行檢察職務。這就叫作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是檢察機關的內部關係。檢察官對外的訴訟行為,仍然必須遵守法院管轄權和上下審級規定。因此,甲地檢察官辦案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向乙地的法院提起公訴;第一審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對上級審的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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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發生結果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生行為人預期中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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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安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86條至99條,分別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類型。保安處分是刑罰以外的處分,可與刑罰並行(例如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強制治療),目的則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至於發動的時機,一般而言會在刑罰執行前,但針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則是在服刑期滿後為之。 註腳刑法第86條至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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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被竊錄者」有不想公開其活動的想法,以及「被竊錄之活動、言論、談話」,必須處於具有隱密性的狀態、處所或條件下(例如:私人包廂內)兩者兼具才是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的「非公開之活動」。註腳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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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意思是指某個案件中的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所以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程序結束的意思,又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檢察官一定要依法作不起訴處分。例如時效已過、告訴乃論罪欠缺合法的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等情形。相對不起訴檢察官可以衡量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作不起訴處分,包含被告的犯行輕微,沒有特別追訴的必要性(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 );或對於被告應受的刑罰沒有太多影響;以及對俗稱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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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項本來是犯罪的行為,經由法律的修正(法條的刪除)或司法解釋(先前司法院解釋及現在憲法法庭判決),去除其犯罪屬性,變更為不受刑事制裁。這就稱作「除罪化」。犯罪經除罪化之後,案件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作不起訴處分;案件如在審判中,法院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作免訴判決。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罪的規定,先由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違憲應即失效,後經將該條條文予以刪除。這便是除罪化的事例。除罪化,只是不再受刑事制裁而已,並非完全不負法律責任。因此,通姦雖然不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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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物體隱秘藏匿,使人難於發現,並且行為人要有故意隱匿的意思。 註腳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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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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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敗訴的債務人,在即將受到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成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作了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便構成了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一般人所說的「脱產」,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債務人如果不是自然人(個人),會發生無從追究刑責的問題。例如某某公司欠債敗訴,而由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成心隱匿公司財產逃脱強制執行時,由於他們不是債務人(該公司才是債務人),便無法構成損害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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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了要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或依照法律應該被沒收的物品,而去搜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三人的身體、住宅、其他處所或物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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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負責人指定,負責人無法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全權代理負責人從事相關行為的人。註腳集會遊行法第19條:「I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II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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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生理反應受到影響而欠缺正常駕駛所需要的注意力,需要具體事實證明,例如語無倫次、闖紅燈、蛇行、忽快忽慢、撞傷人、撞到電線桿或安全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