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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嚴格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嚴格證明是指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所使用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查程序。因為在審判程序中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攸關判斷被告具體的罪名,以及有罪或無罪等判斷,所以需要受到嚴格證明的拘束。例如,對證人的調查,應使證人到場,告知具結及偽證的處罰,並接受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法官訊問,才可以拿來作為判定犯罪事實的依據,且法院在心證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白話來說就是要形成「確定就是這樣了」的感覺。 與嚴格證明相對的概念為自由證明。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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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噪音管制法中,噪音為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如果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依目前法院見解,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為侵害人格利益的一種,侵害嚴重的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註腳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最高法院92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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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為「心中保留」、「真意保留」,規定於民法第86條,是指表意人沒有想要受自己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卻為意思表示。像是甲借錢給乙,向乙開玩笑說:「你太窮了,可憐你,不用還」,但是甲心中還是想要乙償還欠款。註腳陳聰富,民法總則,頁292,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陳聰富,民法總則,頁293,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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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告訴權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就是依法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規定諸多的告訴權人,例如犯罪被害人(第232條)、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第233條第2項)等。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I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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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必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而這個提出告訴的法定期間,就稱為「告訴期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如果逾越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是在審判階段發現的話,法官則會做出不受理判決。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因為沒有「提出告訴」的要求,當然也就不受6個月的限制,所以只要是在追訴期內,告訴人都可以提告,檢察官和法官也都能依法受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7條:「I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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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是指不具告訴權的第三人(有告訴權者,例如犯罪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等),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的意思。告發又可以分為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一般告發(又稱權利告發),例如發現有人在路上被搶劫,趕快到旁邊的警察局向警察告發。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嫌疑,就必須告發(又稱義務告發),例如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發現證人涉嫌作偽證,就應該向偵查機關告發;或者公務員發現在辦理公務時發現其他公務員有收賄情事,也必須告發。註腳告訴權人的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32-236條。認為告發人應該排除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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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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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同意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同意搜索是指經受搜索人的自願性同意,執法人員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同意搜索性質上是受搜索人自願捨棄自己的居住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但為了避免執法人員濫用權力而欺騙或脅迫受搜索人,所以國家機關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且在是否同意有爭議時國家也要審慎調查。在程序方面,執行人員應當場出示證件,而且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就要將同意的意旨記明筆錄,不能事後補正。另外,受搜索人是不是自願同意,也不應該僅以有同意筆錄為唯一的依據,而應綜合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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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其職權包含將調查結果移送給檢察官、將接受拘提逮補的犯罪嫌疑人解送給檢察官等,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29條:「I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II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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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司法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司法事務官,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在地方法院設置的人員,屬於薦任或簡任職等的公務員,辦理第17條之2所規定的各種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執、非訟等,法官也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彙整、分析卷證資料,提出報告書。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I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II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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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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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偵查機關在監聽時,意外監聽到與當初聲請通訊監察書監聽的對象不同、或犯罪事實不同的內容。 延伸閱讀:黃蓮瑛、胡桓(2024),《監聽時偶然聽到被告談論其他案件的內容,這段內容可以當作其他案件的證據嗎?》。註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刑事裁定:「通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其他案件,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不同者。』此技術性規範已界定祇要與原核准進行監聽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有一相異者,即屬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稱之『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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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口授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口授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與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同,並不是每個人可訂立。訂立口授遺囑首先須符合「遺囑人已經生命危急」或「遺囑人有無法使用其他遺囑形式的特殊情況」的前提,並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接著選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進行:筆記口授遺囑由其中一位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再由所有見證人在同行簽名。錄音口授遺囑錄音內容須包含「遺囑人的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錄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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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受命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要負責主導訴訟中的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就是先由受命法官一個人開庭進行,處理爭點整理、確認雙方要爭執哪些、不爭執哪些事項等等,都處理好之後,下次再和審判長、陪席法官一起開庭審理。此外,判決書通常也是由受命法官撰寫。所以受命法官通常是對案件卷證內容最熟悉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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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受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受刑人,指的是適用監獄行刑法與相關法規的對象,也就是被判處執行自由刑的人,而在此的自由刑包含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的刑罰類型。因此並不包含被判處死刑的人,被判處死刑的人實務上稱為死刑定讞待執行者。註腳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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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成員彼此之間建立起信賴互助關係,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有相當的風險,例如組成極地、高山、遠洋探險隊,就屬於「危險共同體」。而這是一種建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地位的事由,因為成員彼此緊密相連,若例如其中一名成員遇到危險,其他人在應該伸出援手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導致死傷結果發生時,其他成員就可能會承擔不作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楊舒婷(2022),《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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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協議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上的正式用法是「兩願離婚」,通常也稱為協議離婚、合意離婚,表示消滅婚姻關係是由雙方同意,而不是經過法院審理、做出判決的方式。民法第1050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6條分別規定男女離婚,以及同性雙方要終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該怎麼做:雙方同意後,必須書面約定、有2個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發生效力;口頭說好還不夠。註腳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司法院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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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協議分割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相互之間如果能就是否分割、分割方式協商達成共識,並簽署分割協議書的話,便可以用「協議分割」的方式,彼此約定如何分割共有物就好。如果共有人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法院用裁判分割的方式來分割共有物。註腳民法第824條第1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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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是常見的勞動關係,也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公司A指派它僱用的勞工到要派公司B,接受B的指揮監督管理,為B提供勞務。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A聘僱,A有義務支付派遣勞工薪水、辦理勞健保,勞工被派至要派公司B工作。而A與B間會簽訂要派契約,俗稱外包。延伸閱讀:1.陳俊愷(2019),《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2. 勞動部網站《勞動派遣專區》,包含:《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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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簽約的一方為了創造、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而與另一方訂立的協議,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保險契約等。我國民法規定,當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成立。註腳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