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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
圖1公聽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聽證」,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公聽會只是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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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
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註腳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享有公權力;4、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4 版,第9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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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為章程或法律規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公司法人人格走向消滅的法律事實。但要完成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消滅。又公司解散可以分為主動的「意定解散」與被動的「強制解散」兩種情形:意定解散:經由公司本身的決定而主動進行解散,例如公司法第71條因為章程所定事由發生而解散、第316條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等。強制解散:被動情形是因為公司違反法令等原因,而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例如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還沒開始營業、第11條法院裁定解散。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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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
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著作人過世50年後就到期,這時候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或「公共財產」(publicdomain),由公共所有。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到期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並且有標示原著作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作品。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畫家過世超過50年,我在網路上找到作品圖,可以下載後製作成商店櫥窗布置嗎?》。註腳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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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器
兇器,或作「凶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兇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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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
又稱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購權,是指在相同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的權利。舉例來說,當變賣共有物時,共有人A和不是共有人的B都出價100萬元的情形下,共有人A依法享有優先購買共有物的權利。註腳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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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圖1債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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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關係
圖1債之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方當事人具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做出一定行為(包含作為和不做為)權利的關係。債之關係具有相對性,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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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
「備查」與「核定」不同。備查是指這些事項下級機關可以全權處理,下級機關處理完就直接生效,雖然要陳報、通知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但只是讓上級主管知道,不用他們做任何決定。例如學習律師在成為正式律師前要接受律訓,其中基礎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辦理。關於學習律師基礎訓練的時間、方式等相關事項,只要全律會訂好就會直接生效,雖然要報請主管的法務部「備查」,但不用由法務部審查准許。註腳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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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圖1所有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上賦予所有人對於所有物永久全面整體支配的權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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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理論
應報理論是啟蒙思想後的產物,與過去「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思想並不一樣,應報理論不接受用殘酷刑罰的方式來平衡犯罪所帶來的惡害,而是認為刑罰的目的不是要威嚇大眾與預防犯罪,而是要平衡行為人的犯罪結果,來實現正義。例如:A將B殺死,A的犯罪結果必須有相對應的刑罰施加給A,才可以實現正義。註腳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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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義務扣繳所得稅、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辭典(2021),《納稅義務人》。註腳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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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工會
圖1產業工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產業工會是指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產業工會的名稱,原則上應該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例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區域為全臺灣,屬性為高等教育產業,即是由國內任職於公私立大專校院與研究機構的受僱者所組成的工會。 在2011年5月1日修正施行新勞動三法前,我國的產業工會指的是由同一廠場不同職業的工人所組成的工會,新法施行後,前述定義歸類為企業工會,而產業工會則成為一種新的工會類型。 延伸閱讀:李俊璋(2019),《工會的組織類型有哪些?》。註腳工會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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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特定的犯罪類型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當被告跟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時,就成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告訴人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合法提出告訴,並指明要追訴的犯人,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例如:小孩A偷爸爸B的錢,原本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因A與B間是直系血親,所以必須要爸爸B向偵查機關表明要追訴A的竊盜行為,此時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 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或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亦未指明犯人者,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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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結果
圖1發生結果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生行為人預期中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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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
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例如A的配偶B與第三人兩情相願發生性關係,A依法可以對B提起離婚訴訟,A和B都具有本件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但如果A的媽媽C自己跑出來告A和B離婚,C並不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會判決駁回C的起訴。延伸閱讀:喬正一(2022),《民事侵害名譽權初探(一):什麼是當事人適格?》。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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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上成為當事人的一般、抽象資格,也就是得以自己名義而起訴(原告)或被訴(被告)的能力。原則上會以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例如剛出生的A、B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此外,胎兒在可以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有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合夥事業,或是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等,都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註腳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民事判例:「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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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於交互詰問的過程,認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提問或是回答有不妥、違反法律的地方,可以當庭表示異議,請審判長審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2項:「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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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圖1留置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法第928條,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如果不依照契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暫時禁止債務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債務人日後仍不清償債務,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債。留置權可分為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又有稱為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就是民法第928條以下留置權這章的規定;特定契約留置權則是民法第3編第9章留置權以外的規定,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因租賃關係的債權,而對承租人放置於不動產內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的留置權;或是依照民法第805條第5項,遺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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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圖1申請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個行為需要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時,會使用「申請」。舉例:AB結婚,可以向全國任何一個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容易跟「申請」混淆的是「聲請」,聲請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向法院表達請求。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聲請》註腳戶籍法第33條第1項:「I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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