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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控訴原則」是指法院只可以審理經檢察官起訴的被告與犯罪事實,沒有經過檢察官起訴的其他犯罪事實,法院則不可以審理,簡單來說,就是「不告不理,告即應理」的展現。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56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採控訴原則,「不告不理」而「告即應理」,法院審理裁判對象及標的,應與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相契合……。」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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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必須在公司服務滿一定期間,若提前離職就要賠償違約金或返還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若要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提供勞工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此外,由於此條款限制了勞工轉換工作的自由,因此雇主應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還必須綜合考量以下的因素,不可以超過合理的範圍: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時間及成本;2.勞工職務人力替補的可能性;3.雇主提供勞工補償的額度及範圍;4.其他會影響約定合理性的事項。若未符合上述的法定要求,最低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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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20歲的人。惟依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21年1月13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18歲的人。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規定,該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註腳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立法院公報處,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10期,頁293,2020年12月。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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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訴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原告在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沒有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且已經做出本案的言詞辯論,則這個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會取得管轄權,這種情況稱為「應訴管轄」,也稱為「擬制合意管轄」。不過,如果是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類型,則以專屬管轄為優先,不適用應訴管轄的規定。 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6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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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之債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債,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會成立,不論當事人有沒有想要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依照民法的規定,法定之債主要有以下3種: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發生法定之債,例如撿到遺失物的拾得人,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可以對遺失人請求10%的報酬,這個報酬請求權也是一種法定之債。註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且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只須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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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化車的全名為「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外觀像是一般的休旅車,但內部安裝虛擬基地台,用於偵測手機的「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MEI)與「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對於手機進行追蹤定位及監聽手機門號通話。M化車可以在水平範圍150-200公尺、垂直高度15樓層的區域內,再配合「歸向設備」與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裝置進行「靜音呼叫」,藉此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確位置,有助於檢警進行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工作。延伸閱讀:王琮儀(2024),《【詐欺專題】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欄/《程序配套篇》:面對詐欺犯罪浪潮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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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讓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執行力。強制執行意味著可以請求法院替自己「強制」「實現」某個權利,舉例而言,他人欠錢不還,我們要求法院判決命對方還錢,若判決勝訴,對方仍不主動還錢,就必須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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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民間公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公證法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故其效力、公證費用收取或是執行公證職務所需遵守之規定,與法院公證人並無不同。延伸閱讀:李琬鈴(2023),《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有什麼不同?我想進行公證、認證該找誰好呢?》。註腳公證法第1條、第24條、第30條、第108條等。(建議可以閱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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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決定裁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兩種類型。決定裁量指的是行政機關經由法律授權,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的一種行政裁量。例如:深夜0-6時違規臨停,警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開罰單。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行政裁量又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前者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決定是否要做成某一個合法的處置;後者則指行政機關得就數個不同的合法處置中,選擇作成某一個處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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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人要擔任公司的董事,要先成為公司的股東,再以「法人代表董事」和「法人董事代表」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來擔任董事。法人董事代表,亦可稱法人董事,是法人股東以法人的身分被選為董事,這席董事的名稱就會登記為該法人,但因為法人終究是個組織團體,不是人類,沒辦法實際執行職務,因此法人在當選公司董事後,必須找一個自然人指派他代表法人去行使董事的職權。  註腳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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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上。往來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個人、企業(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其功能在於避免因作為或不作為或間接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之所以要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建立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的一般原則,使開啟或持續一定危險源之人,負有防範義務,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而組織義務,是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下的一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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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086條、第1098條及第1113條。註腳民法第1086條:「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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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死因贈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約定好,當一方死亡之後,契約就會生效的一種贈與契約,還活著的另一方可以獲贈死亡之人的財產。用法律的用語來說是以贈與方死亡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舉例來說,A跟B約定,A死亡之後若B還活著,B可以獲贈A所有的汽車1輛、現金300萬元,就是所謂的死因贈與。死因贈與跟遺贈同樣是跟死亡有關的法律行為,所以在理論上會被拿來比較。但按照晚近的法院實務見解,這兩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延伸閱讀:黃蓮瑛、陳哲瑋(2020),《兩人沒有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一方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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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立法院一定程序通過,總統公布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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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對於事實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確認事實的經過,以及針對事實適用法律;法律審則必須依照事實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判斷原審判決所適用法律有沒有錯誤。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相對來說,地方、高等法院的第一、二審是事實審。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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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續造一詞,譯自德文Rechtsforbildung。所稱續造,可說是持續補充或持續成長的意思。與英文livinglaw的概念相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設民、刑事大法庭的立法理由,兩度出現法律續造的用詞:首先指明終審裁判具有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其次又認爲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應當賦予最高法院在涉及該問題的第一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的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法律是刻板的條文,經公布施行後,由於社會發展及民眾生活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新的事物,有時會超出了原先設想規範的範圍,在實際適用上遇到困惑,而法條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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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是指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實施拍賣的房屋。發生原因通常是債務人欠債但沒有能力償還,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的房屋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拍賣所得到的金錢用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延伸閱讀:1.張博洋(2020),《法拍屋(一)──什麼是法拍屋?通常拍賣流程有哪些?》。2.張博洋(2019),《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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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條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個行為雖然同時觸犯刑法上數條罪名(數則法條),但各法條所保護的都是相同的法益,因為一個行為只能被評價一次,因此只能從數法條中選一條論罪。遇到法條競合時,又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補充關係」,適用條件為「基本法優於補充法」,侵害狀態較嚴重的規定為基本法,侵害狀態較輕微的規定為補充法,若適用基本法就能評價到犯罪行為的範圍,就不會再另外適用補充法,因此實務見解提到補充關係時,會使用「論以較重之○○罪」來判決。  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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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而言,及多數人所承認的共同生活的原理,例如: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根本的原理。法理主要用來填補法律和習慣法的不足之處,最高法院曾經承認外國的立法例或施行前的法律作為法理適用。註腳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該法(按:信託法)雖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始經公布施行,但上開規定,對於在該法施行前成立之信託行為,仍應以之為法理而予以適用。」王澤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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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先違法取得了一個A證據,A證據理論上是不能使用的(欠缺「證據能力」),而若隨著A證據衍生找到了a證據,a證據也應該沒有證據能力。如同A證據這一顆毒樹,長出有毒的果子:a證據,兩者都是有毒的,不能用來證明被告是否有罪。毒樹果實理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不過,我國法院實務並不採取毒樹果實理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常有人誤解我國法院採毒樹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