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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事項包括利用的地點區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著作權法第37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7條:「I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II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III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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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
圖1物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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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報酬
即一般所稱的薪資,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的對價,為經常性的給付。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199670號函(2005/12/26):「董監事酬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至董監事報酬,則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屬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之範疇。是以,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先為敘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董事乃經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以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應得之報酬,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為經常性之給付,無論公司是否有盈餘均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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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圖1董事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決定業務、執行的機關。由股東會選出合適的人擔任董事,並由這些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的人數會依照公司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人數限制,例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5名股東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3名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註腳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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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賣方應該擔保在商品、服務交給買方的時候,商品、服務沒有足以減少價值或效用,或賣方保證品質的瑕疵。 註腳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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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同居義務
藉由一般人的理解,夫妻兩人同居所發生一切正常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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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
無薪假,或稱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是指雇主因為景氣不好造成停工或減產,而須暫時減少勞工的工時與工資,避免資遣勞工。但無薪假不是雇主片面決定就可以了,必須和勞工協商,經過勞工同意才能暫時放無薪假,原則上每次3個月。實施前雇主還必須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如果沒有通報,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放無薪假,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請政府機關介入要求雇主給薪,雇主恐面臨新臺幣2萬~100萬元的罰鍰;即使勞雇雙方同意放無薪假,對於領月薪的勞工,放無薪假之後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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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係指人民對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狀態或處分有所不服所為的法律行為。行政救濟體系大體上分為請願、訴願、行政訴訟幾種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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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臺北市)或其他行政主體(例如農田水利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此等組織能行使公權力並代表行政主體進行各類行為,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內部再細分的職務單位或非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內政部社會司或公營事業,則不屬於行政機關。註腳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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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
凶器,或作「兇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凶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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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輔助人
圖1履行輔助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學說上將民法第224條條文中債務人的代理人與使用人,統稱為履行輔助人。代理人包含法定代理人及意定代理人;使用人則是指債務人選任來為其履行債務之人。例如醫院裡的醫師,經過醫院選任後為醫院履行醫療契約,則醫師是醫院的履行輔助人。註腳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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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圖1無因管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所規定的無因管理,是一種鼓勵社會互助的制度。意思是在沒有法律上的契約義務關係(如委任、僱傭),也沒有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如親屬間的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協助處理別人的事務。自告奮勇幫忙做事的人稱為「管理人」,被管理人協助的人則稱作「本人」。本人的事務受到管理人的幫忙而可以得到處理,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請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例如,市場的菜販A內急到附近如廁,而隔壁攤位的肉販B看沒人幫A做生意,主動在客人上門時,幫忙A挑菜、秤重、結帳,就是所謂的無因管理。這時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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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圖1共同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意義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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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給付之危險負擔
遭逢天災未出勤時是否應發給工資,其實涉及到學理上有關工資危險負擔的法律爭議,以下簡述之。基於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性,實務上對於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致無法給付勞務的情形,係參考民法給付不能規定(民法第225條+第266條)之意旨免除雙方當事人給付義務。對此在德國法上有所謂「企業危險理論」,所謂的企業危險是指,在雇主方面發生了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或法律上強制性之理由,如果有颱風、水災、地震、其他天災或能源中斷、戰爭亦或勞動爭議事件。勞工雖有意願亦有可能提供依契約債之關係本質之勞務,而雇主無法令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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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圖1共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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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
圖1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契約而定。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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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為相同處理時,將產生行政先例(又稱行政慣行)。基於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以,行政機關就同類事件行使裁量權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即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不得為相異的處理,此即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倘若行政機關對於同類事件,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遵循行政先例,反而作成不同的處理時,即屬違反平等原則。不過,平等原則僅保障合法的平等,不保障不法的平等,故假如行政先例本身即已違法,行政機關在處理同類案件時,仍應遵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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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指的是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屬於人身保險與定額保險的一種。年金保險是為了提供人在年老時經濟生活的保障,實務上種類有很多,例如:單純生存年金、確定年金、最低保證年金等。註腳保險法第135條之1:「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622-625。保險法第135條之1。保險法第135條之3:「Ⅰ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Ⅱ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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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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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者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例如對有違憲疑慮的法律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可能會暫時停止適用該法律。暫時處分的准許或駁回,和最終憲法法庭的結果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憲法法庭僅需要考量相關權利或公益是否將受到重大損害,以及急迫性、最後手段性,來決定是否做出暫時處分。且暫時處分具有時效性,當本案作出裁判,或作成6個月之後,又或者是有特殊原因而經過裁定撤銷時,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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