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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指的是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屬於人身保險與定額保險的一種。年金保險是為了提供人在年老時經濟生活的保障,實務上種類有很多,例如:單純生存年金、確定年金、最低保證年金等。註腳保險法第135條之1:「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622-625。保險法第135條之1。保險法第135條之3:「Ⅰ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Ⅱ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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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以各種財產及財產相關利益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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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確實保證保險」,指的是當被保險人的債務人沒有確實履行債務,導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保險人所受的損害。履約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債務人會確實履約,常見的例如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若旅行社因財務問題等因素,無法履行原本和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導致旅客遭受損失時,那麼保險公司將依保險契約賠償旅客的損失。註腳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15。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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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依據保險事故「發生在何者身上」,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指的是,以財產或具有財產價值的利益為承保對象的保險,也就是保險事故發生在財產或具有財產價值的利益上的保險,包含: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保險。註腳保險法第13條第1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保險法第13條第2項:「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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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由保險人取代保證人的功能的保險,也就是原本該由保證人負擔的責任,改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保證保險可以區分成二類:一、履約保證保險(又稱為確實保證保險)。二、誠實保證保險。註腳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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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履約保證保險」,指的是當被保險人的債務人沒有確實履行債務,導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保險人所受的損害。履約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債務人會確實履約,常見的例如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若旅行社因財務問題等因素,無法履行原本和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導致旅客遭受損失時,那麼保險公司將依保險契約賠償旅客的損失。註腳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15。旅行業管理規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