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因果關係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證明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由特定人負責。因果關係可以分為「自然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前者指的是透過自然律的「條件公式」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判斷,例如,A殺B,對於B的死亡A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如果A沒有殺B,B就不會死亡,所以A必須對B的死亡負責;後者則是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可以將犯罪結果歸責給行為人,也就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判斷」,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
辭典
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辭典
「概括故意」(又稱為「累積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會對數個對象造成侵害的結果,但在行為當下無法確實知悉、確認,行為人仍然決意為犯罪行為,導致同時實現多數不法構成要件,或同時造成多數行為客體損害。例如:A抱著炸彈搭火車,A知道引爆後會造成多數人死傷,但傷亡者究有某幾人,A並無法確定認識。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故意,在通常情況下,係針對個別構成要件或個別行為客體所形成之犯意,然在有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同時實現多數不法構成要件或多數行為客體,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
辭典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法院在判斷被告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在刑事審判上,有待透過證據去證明的犯罪事實及其他事實,被稱為「待證事實」,並包含以下各項:1.犯罪事實;2.刑罰加重、減輕、免除的原因事實;3.確定刑罰範圍的基礎事實;4.處罰條件的事實;5.科刑時應審酌的情狀;6.間接事實;7.地方性規章或外國法規的存在事實及其內容;8.程序事實。相對於待證事實,則是「不用證明的事實」,例如公眾週知的事實、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朱石炎...
辭典
圖1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且已達著手的程度,但未發生犯罪結果。規定於刑法第25條。例如:開槍殺人後,被害人經搶救而生還,此時因犯罪結果(也就是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沒有發生,所以屬「殺人未遂」。至於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已達著手的程度,必須要依據個案進行判斷。刑法上以有明文規定須處罰未遂犯的犯罪,才會對未遂犯進行處罰,而未遂犯的刑度可以按既遂犯的刑度減輕。未遂的類型可細分為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一般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I 已著手於...
辭典
行為人在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原則上也可以信賴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會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如果因爲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導致事故發生,進而造成被害人自己發生損害,則行為人可以免除刑法上的過失責任。以車禍案件為例,駕駛人在自己有遵守交通法規的前提下,也可以信賴對方或其他用路人同樣會遵守交通法規,如果對方自己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發生車禍,並因此受傷或死亡,那麼駕駛人就可以免除過失責任,而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罪。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
辭典
一、下列情形適用「怠金」的規定:(ㄧ)債務人應當要作一定的行為,而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作,該債務人卻不去作。(二)債務人負有容忍別人某種行為的義務而不履行其容忍義務。(三)債務人被禁止作一定的行為而違反禁止仍然去作。(四)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並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為履行,而該義務人卻不履行作行為的義務。(五)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的義務,卻違反義務仍去作了行為。二、對於具有以上(一)(二)(三)各種情形的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或第129條規定處以「怠金」。對於具有以上(四)或(...
辭典
圖1取締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取締規定是指法律行為雖然有違規的地方,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他所做的法律行為並不會因此而無效。例如土地法第82條規定,編為某種使用的土地,就不可以做其他用途的使用。所以如果A把農地出租給B,是在農地上蓋了木材加工廠、經營木材加工,而不是依法農用,已經違反土地法第82條的規定,但A、B之間土地使用的違法,並不會因此使雙方的租賃契約無效,所以這邊的土地法第82條就是一種取締規...
辭典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為: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實際上並不存在,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誤以為手持球棒的人朝自己走來,是要毆打自己,而先將對方壓制在地的行為,其實對方並沒有毆打自己的意思,但卻誤以為對方要傷害自己。在法律適用上,曾有兩種不同的見解,有認為應該要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只能論以過失;也有為不可以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
辭典
故意的要件是「認知」與「意欲」。所謂「意欲」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的主觀心理,對於意欲主要有兩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意欲是「情感上的欲念」,也就是行為人希望實現不法結果的心理慾望;第二種看法則認為意欲是行為人對法規範的「法敵對意思」,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行為是法所不許,仍有與法律敵對的意思。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又行為人有無認識及意欲(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係潛藏在其內部主觀意識之中,若非其自陳,外人固無從輕易窺知,惟法院尚非不得綜合構成要件事實發生當時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參以...
辭典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註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
辭典
圖1法條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個行為雖然同時觸犯刑法上數條罪名(數則法條),但各法條所保護的都是相同的法益,因為一個行為只能被評價一次,因此只能從數法條中選一條論罪。遇到法條競合時,又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補充關係」,適用條件為「基本法優於補充法」,侵害狀態較嚴重的規定為基本法,侵害狀態較輕微的規定為補充法,若適用基本法就能評價到犯罪行為的範圍,就不會再另外適用補充法,因此實務見解提到補充關係時,會使用「論以較重之○○罪」來判決。  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辭典
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辭典
「罪責原則」是指原則上每個人都有意思自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做一個行為,既然可以自由判斷再決定是否行動,如果行為人敢做違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必須被刑法責難,例如:A因失業飽受飢餓之苦,A可以選擇向政府求助領取失業給付,但A竟然選擇違反法律規定去超商偷竊,這時候A偷竊的行為就會被刑法責難。但如果行為人沒有自由判斷再決定是否行動的能力,即便行為人做了違法行為,但因為行為人不能正確判斷行為合法或違法,所以不具備罪責,例如:A長年飽受思覺失調症之苦,某日在發病當下,聽到有人跟他說偷東西是合法的行為,所以A就...
辭典
指一般人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其中,「縱放」脫逃是指故意放走,包括積極的為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擺脫公權力的拘束(例如,將監所的門打開、將手銬解開任人犯離去)以及消極的放任其脫逃(例如,故意不將監所的門鎖上)。至於「便利」脫逃,就是單純給予幫助的意思(例如,提供人犯脫逃的工具、指示脫逃的方法)。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I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損壞...
辭典
減刑,就是刑罰的減輕,指的是在審判過程中,如果行為人有可以被減輕刑罰的原因,法官按照規定用較輕度或低等的刑罰,代替行為人本來刑罰的意思。行為人可以被減刑的原因包括:未遂、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行為人自首、行為人的犯罪顯可憫恕,以及在毒品犯罪中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犯罪者等。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後段:「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1項後段:「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
辭典
友善父母原則(或稱為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中的任一方,沒有妨礙對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行為。不友善的行為例如藏匿子女不告訴對方小孩在哪、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對方,甚至把子女拐帶出國等;也有法院認為積極配合法院提出的方案,依照方案跟未成年子女會面、負擔扶養費,是友善父母的行為。這是法院對於離婚父母,或分居6個月以上的夫妻,要決定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要歸哪一方、或是親權要不要改成另一方時,可以用來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事項之一。註腳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
辭典
或稱為「非硬蕊」,是指不涉及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內容,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會讓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大眾面前,或不能忍受而排斥、拒絕的猥褻資訊或物品。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的意旨,軟蕊的資訊或物品,若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的特定場所),並不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註腳釋字第617號解釋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本案多數意見雖就系爭規定之猥褻出版品,明示其中包括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
辭典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這樣的環境、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時,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的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15號刑事判決:「相當因果...
辭典
根據刑法,是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的人。例如,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委託公庫代理銀行,或公庫代理銀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當金融機構人員在辦理稅款收納事宜時,其身分就屬於委託公務員。我國實務認為,這裡所指的「公共事務」,僅限於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的事項,以及攸關國計民生、民眾所依賴的給付行政。如果只是在機關的指示下,協助機關處理勞力性、機械性的行政事務,並未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即「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則不屬於委託公務員。註腳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