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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不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間所約定的契約標的,已經不存在了,致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給付不能的情形,分為客觀給付不能及主觀給付不能: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居於債務人的角度,都無法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要把天上的月亮出賣予買方,但不論是賣方或任何人根本都不可能把天上的月亮摘下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種情形即屬客觀的給付不能。主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自己無法依約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但其他人有給付的可能。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需在201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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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又稱為「資本」,是指股東對公司投入的財產總額;股本穩定,也有稱為股本穩固。公司法追求公司股本的穩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有穩固的財產基礎,使公司得以健全發展,進而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係因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合夥事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准許公司投資,恐有害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為求公司股本穩固而特設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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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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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破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公司資產小於負債,將公司剩下的財產妥適分配給債權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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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約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契約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契約等情形下,將要支付另一方金錢,用以確保契約的履行。違約金可以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前者是指為了方便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向他方請求因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而預先訂定額度,因此「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不是為了確保契約履行,而是為了彌補一方違約所受到的損害;相對之下,後者則是以確保契約履行為目的,因此,如果真的發生契約不履行情況,除了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外,仍得另行請求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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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用益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雖然沒有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占有、使用別人的物而獲得利益的一種物權權利。民法的用益物權有4種,分別是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和典權。以用益物權中的不動產役權舉例,例如為了A地通行的便利,想要利用B地鋪柏油路通到聯外道路,A地和B地所有權人就約好在B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供A地通行,並且到地政機關登記,這樣A地所有權人就享有使用B地通行的利益。跟用益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擔保物權」。相較之下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只是針對別人的物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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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瑕疵結果損害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承攬人提供的工作物有瑕疵,而且此瑕疵還造成他人的固有利益受損,包含人身或財產損害、因人身財產受損而無法獲得預期收益等,都屬於瑕疵結果損害。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承攬人就瑕疵結果損害要求賠償。例如:裝潢後的浴室洗手台邊緣過短,開啟水龍頭時水柱會噴向地面,造成浴室地板常有積水。如果有人踩到積水而滑倒骨折,此時傷者的醫藥費、看護費,以及因此無法工作而損失的收入等,就是瑕疵結果損害,受損害者可以向承攬人要求賠償。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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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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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破產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公司資產小於負債,將公司剩下的財產妥適分配給債權人們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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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以是否可以移轉給他人為標準,分為「一身專屬權」及「非一身專屬權」。一身專屬權和權利人不可分離,只可由權利人本人行使。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繼承人不得繼承、權利人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例如:退休金請求權、扶養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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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物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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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危險負擔的移轉。危險負擔是不可歸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事由,而發生毀滅、滅失者,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 註腳林誠二(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頁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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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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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的法條是民法第319條。依照該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舉例來說:張三向李四借款新台幣壹百萬元,到了約定還錢的時候,張三徵得李四同意,把一輛價值相當的汽車,辦妥過戶後,交給李四抵債。於是債務了結。這就是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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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擔保方式之不同,可區分為「物保」、「人保」。 註腳「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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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原告(債權人)已獲得勝訴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確定時,若原告認為在判決確定前,不對被告(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可能會遭受難以彌補或計算的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先行對被告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財產)。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原告提供一筆金錢作為擔保。若終局判決結果逆轉,這筆擔保金會用於賠償被告的損失。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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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之主體,是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所以依照契約,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就像是甲去麥當勞與其訂立麥香雞的買賣契約,那甲只能向麥當勞請求給付麥香雞,不可以依照這個契約去跟肯德基要求其給付麥香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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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之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方當事人具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做出一定行為(包含作為和不做為)權利的關係。債之關係具有相對性,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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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務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契約,對特定人有「給付物品(包括金錢),或做、不做一定行為」的義務的人。例如:A答應送B文具,A有給付文具的義務,A就是債務人,而B就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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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以承擔債務人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