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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簡稱為「Covid-19條例」、「新冠肺炎條例」、「武漢肺炎條例」、「紓困條例」、「紓困特別條例」、「肺炎特別條例」。這部條例是為了因應Covid-19疫情造成的各方面衝擊,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的限時特別法,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間屆滿後,經立法院同意可再延長)。規範內容可略分為三大類:獎勵、輔助防疫措施例如醫護人員的津貼、居家隔離者的防疫補償。補充現行法的不足例如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可以徵用口罩生產設備與原料,而不只是徵收口罩成品。對特定的違法行為加重責任例如對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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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定期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裡指的定期租賃契約,是依據租約是否有約定存續期間,分成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定期與不定期的差異在於,不定期租賃契約雖然沒有租約期限,但如果出租人想收回的是房屋,要在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情況下(例如房東要收回自住、房客違法違約使用等),才能收回,否則房東不可以任意收回房屋。此外,如果房東要收回的是住宅,也可以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情形,提前終止租約。註腳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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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總督府為了釐整地籍,進行土地調查事業,確定土地權利,而將土地權利記載在「土地臺帳」上,但土地臺帳是作為日本政府徵收稅賦的依據,跟現在的土地權狀或土地謄本的作用不同。臺帳上會記載地目等則、甲數、地租、所有權人(業主)姓名等。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和連名簿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7330號函(1981/4/20):「……二、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日據時期公布(明治31年7月律令十三號)的臺灣地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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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賠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賠償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也就是因為故意或過失發生過錯,造成他人損害,要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舉例: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2.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補償」: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舉例:國家為了讓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而合法徵收土地時,應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給予原地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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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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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地上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地上權是指為了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其他人的土地上下使用土地,是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民法對於設定地上權是否一定要有「地租」,並未限制,所以地上權可能是有償,也可能是無償。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什麼是地上權?有無約定地租或存續期限有什麼差別?》。註腳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是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在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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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性質是私有土地,但是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留作供公共設施(例如道路、公園等)使用,未來由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管理的土地。註腳都市計畫法第42條:「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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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等則源於日治時期,是過往用來表示土地使用分類(地目)和各種地目的地力優劣等級(等則),所以是兩個名詞一組的說法。地目的分類例如「田」、「旱」、「建」、「道」等。地目等則制度延續至民國,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使用狀況已多有不符,後來土地使用管制也是以都市計畫、使用地類別等相關法令辦理,而不是以地目作為管制及利用的依據,所以政府在1980年代開始逐步辦理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直到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權狀謄本上不再記載,但民眾如果想參考的話,還是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詢。註腳林茂雄(1990),〈地目等則存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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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願意償還金錢或其他種類的債務,為了避免債權人的追討或民事執行,而將自己的財產毀壞、移轉到別的地方、隱藏起來,讓債權人無法追討、或讓國家沒有辦法執行,就是俗稱的「脫產」。常見的脫產方式,例如將財產贈與或賤賣給別人、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若是債務人在債權人打贏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之後進一步脫產,就可能觸犯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延伸閱讀:蘇國欽(2018),《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註腳定義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019),《何謂「脫產行為」?》。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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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案件,指案件較為單純或涉案金額較低的一種案件類型,是一般案件的相對概念。簡易案件比起一般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會較簡便與快速,讓當事人可以花上較少的時間就取得判決結果,節省訴訟成本。至於哪些案件屬於簡易案件,則依照訴訟類型而有不同。例如在民事訴訟當中,簡易案件原則上指的是當事人想要提告的目標金額小於50萬的案件,也包含某些定期租賃、票據等特定案件,這類特定案件不論金額一律依照簡易案件的程序進行訴訟、判決。註腳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意味著法院不會開太多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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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指各法條、各法典的創設理由或設計方式,用以解釋為什麼這個法條會存在、為什麼法條要這麼規定,以便人民了解法條的意義,也讓人民在使用法條產生疑問的時候,有一個參考與解釋的依據。例如,不動產的移轉買賣依法必須使用書面進行,這樣設計的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屬於重大交易,為求謹慎,所以要求所有交易必須以書面為之。保護人民財產,就是這條的立法理由。又例如,刑法第344條之1處罰暴力獲取重利罪,理由是因為單純用暴力或傷害罪,可能會無法處理所有「暴力討債」的行為(例如跟蹤或潑漆),因此新增了這條規定。避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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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在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所有權,為公同共有。 註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I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II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III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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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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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院如果有審理一個案件的權限,就會說這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則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以刑事案件來說,是不是屬於特定種類的刑事案件,或犯罪行為的地點、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被告的所在地或住居所,都可能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而民事案件,則可能會依照涉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為的行為發生地,甚至有時候是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由哪間法院管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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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冊,是指記載遺產內容的簿冊,包括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動產(例如存款、股份等)、債務。親人死亡後,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誠實報明已知悉的財產與債務,以防止避免往後有證明上疑慮發生糾紛。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註腳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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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要式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具備一定方式為要件的行為,例如:讓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契約,一定要使用書面。註腳民法第758條第2項:「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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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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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原則上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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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A的財產要被強制執行,A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知情的B,也就是A和B通謀虛偽做了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設定行為依法無效。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74)廳民一字第377號(1985/5/20):「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知情之第三人,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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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