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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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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於損害、結果,有應該歸咎的原因,有應該負責的人。例如: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是指發生不能履行契義務的結果,可以歸咎於債務人(因為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跟債務人有關的問題),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延伸閱讀: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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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間相互約定,就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現在或未來可能發生最高限額之內的不特定債權,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而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1條之1:「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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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典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典權是指一方支付典價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對方的不動產,對方如果在約定的典權期限內沒有提出原本的典價回贖,一方原則上就可以在2年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典權和抵押權一樣都是以不動產換得對價,但仍有不同之處,以下簡單舉出幾點:1.物權分類典權是用益物權;抵押權則是擔保物權。2.不動產占有移轉典權的部分,出典人要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典權人;抵押人則不用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抵押權人。3.是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期限屆滿,典權人可以取得不動產;抵押權人不會直接取得不動產,只能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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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平常我們去銀行存錢一樣,銀行會用約定好的利率付給存款人利息。在債務人每個月或每年要給債權人一筆錢的情況(例如車禍導致受害者勞動力減損,未來不能工作的損害賠償),如果債權人想要請債務人提前一次付完,法院在計算的時候,就會需要把這個期間多出來的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事先扣掉,對債務人才是公平的。這個中間多出來的利息,就叫做「中間利息」。註腳民法第193條:「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II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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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清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一般的情形下,是指債務人依照債務本旨提出給付,由債權人受領,讓債權債務的關係消滅。例如A跟車商B簽約以新臺幣70萬元買車,A依照合約提出新臺幣70萬元,由B收受而清償債務。不過,即使提出的不是債務人、受領的不是債權人,以及沒有依照原定的方式給付,還是可能使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是消滅債之關係最常見的原因,除了「清償」之外,其他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還有「提存」、「抵銷」、「免除」及「混同」。註腳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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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於人身保險類型中,當要保人所繳的每期保險費的金額,不會隨著危險高低而有所不同,而是平均分配在繳費期間的各年度時,亦即採取「平準保費制」,那麼這些累積起來的保險費,就具有預繳保費的性質;而預繳的保險費,再加上保單預定的投資收益,保險學稱為現金價值(cashvalue),而保險人必須將其提存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權利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儲蓄的性質,屬於潛在的財產利益,形式上雖然是保險人所擁有,但實質上屬於要保人所有;就算要保人跟被保險人是不同人,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自要保人持續所繳的保險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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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註腳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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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混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註腳民法第344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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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其實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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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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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遲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原本應依與債權人所約定的清償期,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例如雙方約定債務人應在2019年3月1日把一個蛋糕交付予債權人,2019年3月1日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拿不出蛋糕,而遲至2019年3月7日債務人才把蛋糕交付予債權人,則債務人即屬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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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押,包含署名(也就是簽名)、畫押(讓不識字的人按指印或畫記號,可代替簽名)。如果偽造或者盜用他人的署押,將會觸犯刑法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因為簽名或代替簽名的畫押,根據民法的規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簽訂契約、簽收法律文件時,都需要簽名或畫押,一旦遭到偽造或盜用,可能會使讓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例如A偽造B的簽名,向C借500萬元,B就莫名的背了500萬的債務。若有人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通常是用來製作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所以如果成功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也會一併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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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督促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註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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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資遣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契約依照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常見的情況如雇主歇業、勞工不適任被解僱,或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經勞工終止契約等。資遣費依適用勞工退休制度而有舊制、新制2種不同的發給標準:舊制(2005/7/1前到職,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適用勞退舊制的資遣費是工作1年發給1個基數(即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新制(2005/7/1後到職)適用勞退新制者則以工作一年發給0.5個基數,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算到「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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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例如機械),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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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A的財產要被強制執行,A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知情的B,也就是A和B通謀虛偽做了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設定行為依法無效。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74)廳民一字第377號(1985/5/20):「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知情之第三人,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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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失」不一定等同於有「醫療過失」。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但還要確認此項疏失與病人死傷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能認定為有醫療過失。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法第82條:「I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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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為了擔保債權的清償,向債權人所提供作為擔保的財產,而且必須是不動產。註腳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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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是指他方侵害自己的人格權等權利,令自己感到精神上痛苦時,可依法律特別規定請求的賠償。註腳 民法第18條:「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