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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圖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A的財產要被強制執行,A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知情的B,也就是A和B通謀虛偽做了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設定行為依法無效。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74)廳民一字第377號(1985/5/20):「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知情之第三人,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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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指公務員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一般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關於「縱放脫逃」和「便利脫逃」的意思,可以參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辭典。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163條:「I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I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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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事用法
白話來說,就是在講法官審判人民的案件時,必須要「認」明「事」實、使「用」適當的「法」律,來得到合理的結論。所以認事用法就是表示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在法院判決中也經常可以看到這個用語。註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未刻意隱匿5年履約過程,其主觀並無誣告故意,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云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原審廢棄第一審為其勝訴之判決,改判命◯◯公司等2人如數給付,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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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
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為事實上之欺瞞,依此對他人智識決定發生一定效果,影響他人對事實之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認知,並進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而言。 註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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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
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補償法,如果想找法院決定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詢關鍵字「刑事決定書」。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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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
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的保險契約。為避免引發道德危險,也就是被保險人為了獲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金,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法禁止超額保險,並依超額保險訂立時是否基於一方的明知和詐欺,區分為不同的法律效果如下:惡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即「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前段,他方當事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善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任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皆「不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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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器物罪
規定在刑法第354條,指故意使物(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物)客觀上不復存在、改變物的外觀而讓物的效用價值降低或讓人無法使用該物。 註腳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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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國民法官
圖1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例如殺人既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的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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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
圖1保證人地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也就是當我說「你有保證人地位」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例如:消防隊員的職務內容是要救災救人,如果發現傷者是自己的世仇便故意不救,則這名消防隊員就會構成殺人罪。又如父母因為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所以一般來說都會認定父母有保證人地位。註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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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權利、利益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回復到損害前的原狀)為原則,如果無法回復原狀,則可以賠償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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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危險
在保險關係中,意外的發生會使得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有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理賠,會故意促成事故的發生,對保險利益有潛在的危險,而這種危險就稱作「道德危險」。在保險法中,有些規定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而設,像是第三人幫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時,需要被保險人同意才能訂立。註腳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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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罪
圖1侵占遺失物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337條,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將遺失物、漂流物或現在不在他人持有中,但是是他人所有的物品據為己有。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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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2. 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3. 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4.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註腳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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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
嚴重減損視力(失明)、聽力(失聰)、語言能力、味能、嗅能、生殖機能或其他對身體或健康有不能治療或難治療的傷害,例如切除胰臟、下半身癱瘓、毀容、燒傷皮膚使它喪失排汗調節體溫的功能等。 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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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車禍
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至『維護交通安全』,為本罪列入公共危險罪章之最終理想,自不宜於『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之主要目的外為過度擴張之解釋,例如,因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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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自己法則
「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ipsaloquitur)起源於英國,後為美國所繼受。在民事案件,原告能證明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就推定被告有過失,且被告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一)若無過失存在,原告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被告對於損害發生的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原告對於損害的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因醫療事故經常涉及複雜的醫師診療、判斷、醫治等行為,非一般人所能瞭解;且在許多手術過程中,病患經常因麻醉而處於無知覺狀態,因而在法律上要求病患對於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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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收入
勞工遭到雇主違法解僱時,雇主須給付勞工自解僱日到復職日的工資。如果勞工在此期間另行就業,所獲得的收入就稱為「中間收入」,雇主補發工資時,可以主張從工資中扣除中間收入的金額。延伸閱讀:林冠良(2022),〈找了新工作反而虧錢?──原雇主補發薪資前可以要求預扣「中間收入」嗎?〉。註腳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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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未遂
犯罪行為未遂,是否要處罰,以法律有明文為限。如故意輕傷未遂、過失傷害未遂,因刑法無明文處罰,就屬不罰的未遂。 註腳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辭典
隱匿
將物體隱秘藏匿,使人難於發現,並且行為人要有故意隱匿的意思。 註腳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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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
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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