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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保障
原指在憲法規範下,具有某些特定範圍、任務及目的之制度應為國家所承認,同時受到憲法規範所保護,立法者並不得藉由或修法加以變更或廢棄;惟二次戰後,歷經學者見解演變,制度性保障和基本權利結合,成為基本權利的客觀功能之一。承認基本權利具有制度性保障作用主要目的在於拘束立法者,同時亦使釋憲者有所依循,憲法所保障制度,立法者不但不可立法將之廢棄,或是侵害其「本質核心」。目前我國釋憲實務,明白肯認學術自由為制度性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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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
我國刑法中關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分,有包括「刑」和「保安處分」,而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簡單來說,保護管束是指:於一定期間內把犯罪行為人交給特定人(如:警察機關、家屬等)觀察、監督。在這段時間內,受保護管束的犯罪行為人除需要定時向特定人報到(確保受保護管束人沒有失蹤、逃匿)外,也需要遵守特定事項(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來往、不得對被害人或告訴人尋仇),如果不遵守時,就可能被限制自由。附帶一提,依照保護對象不同,適用法規也不一樣。對象是「少年」的話,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成人」則適用保安處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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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責任
圖1行為責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罰法上的責任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責任」,另一種是「狀態責任」。行為責任指的是行政機關對違反法規的人,科予行政罰,原則上只處罰違反法規範的行為人,例如:開車超速行駛,行政機關原則上處罰超速行駛的駕駛人。註腳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2006/1/24):「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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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
所謂自認,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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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圖1比例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判斷標準,認為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又再包括以下三項子原則:1.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3.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註腳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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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
為了合理確保組織(公司、行號、政府或甚至是個人等)的目標達成,由管理階層設計、制定,並由組織全體成員遵循並執行內部控制,這個動態的管理過程,均為內部控制。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必須制定並執行內部控制,且每年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目前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一般公司行號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註腳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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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圖1強制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訴追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所為的強制措施。又分有對人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於警察發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沒有強制力,所以不是對人強制處分。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7條)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鑑定留置(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涉及人身的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2條)鑑定的人身檢查(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4條之3)勘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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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
圖1緩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是指當被告涉嫌觸犯法定的非重罪,不追訴被告也不會影響到公共利益的時候,檢察官可以在1年到3年的時間內,暫緩起訴被告,同時可以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些條件(例如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接受治療)。當這個暫緩起訴被告的處分期滿沒有被撤銷,檢察官原則上就不能再起訴被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I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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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攝
涵攝,又譯包攝,是德國法學方法論的專門用語,原文為Subsumieren,意指一個推論的過程而言。法律條文具有規範效力,把個案具體事實,歸入法規範要件之下,進而得出特定法律效果,此項推論過程,叫作涵攝。(實例)(一)法規範要件:偷別人的東西,會構成竊盜罪,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處罰。(二)個案具體事實:張三偷了李四的錢。(三)把(二)涵攝於(一)之下,或者說把(二)歸入(一)之下:得出張三應該擔負竊盜罪責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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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圖1緩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判決暫緩執行刑罰。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法官認為以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就可宣告2年到5年的緩刑期間,也像緩起訴一樣,可要求履行如對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而緩刑期間,亦得為保護管束。經過法院宣告的緩刑期間,沒被撤銷緩刑宣告的話,那麼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例如有期徒刑、罰金等)了。延伸閱讀:曾友俞(2022),《緩刑是什麼?》。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2項:「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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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圖1公共秩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由國家的基本立法政策或立國精神、法律理念或規範目的,以及社會普遍價值或基本原則等,所構築而成的社會運作秩序,一言蔽之,就是國家社會的一般要求或利益。此名詞所指涉概念的具體內容,將隨時代社會思想的變遷或個別社會制度的不同而轉變。例如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股東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限制股東不得自由在股東會決議事項上行使表決權的契約),有使公司被大股東把持而對小股東不公平,並產生公司被不當操縱的結果,已違反公司法規範意旨所要保障的利益,應屬無效,不過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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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
圖1準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準用」是適用法律的方法。可以分為三類:構成要件準用、法律效果準用、兩者都準用。準用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法條文字可能會用「準用」、「……亦同」、「比照……辦理」表達。「法律效果準用」是指:法條A清楚規定X事實的法律效果。而Y事實與X事實有同類、相似的情況,立法者為了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法條B的文字就規定「準用」法條A,讓X、Y兩種同類、相似的事實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此外,最高法院41台非47號刑事判例載有下列內容摘錄以供一併參考:「⋯⋯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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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圖1特別扣除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扣除額的一種。可以細分為8種項目: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雖然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二種不同的計算方式,只能選擇一種來申報,但不論選擇哪一個,都還可以再另外加計「特別扣除額」。註腳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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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
指在汽、機車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若該肇事的汽、機車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拼裝車、農用車等);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使用(例如失竊車肇事)時,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例如自摔或自撞電桿或酒醉駕車所致),傷者或死者遺屬可申請的補償。註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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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
大學、專科學校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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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是指通過國家考試或銓敘合格,而依官等、職等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級民意機關、公立學校等機關任用的人員。民選人員,以及與行政首長同進退、可由行政首長任意更換的政務人員(即「政務官」)則不包括在內。註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I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II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III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IV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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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
定義所謂公告地價是指地政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依法進行規定地價調查程序。這是以一種大量估價方法,並非將土地逐筆查估,而是化約的將土地劃分為不同地價區段後,依照不同調查情況,估計區段地價,送交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再經地政機關計算各地價區段中的宗地單位地價(就是個別地號土地的地價)後,依法公告的「土地價值」。公告地價在功能上主要用於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參考,並作為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的依據。與「公告現值」的關聯性公告地價是為查估土地的收益地價,公告現值則是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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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以下簡單舉例說明:最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賠償法,是指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例如公立學校的教師。此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人員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也會被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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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
我國建築法上說的起造人,指的是建造某建築物的申請人,雖然他可能是出資者而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但起造人未必等於出資蓋房子的人,而不一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起造人可能只是單純掛名,例如爸媽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起造建築,但實際上是由爸媽出資、負擔義務,法律上會是爸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身為起造人的未成年子女。註腳建築法第12條:「I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II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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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團體
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是指由我國國民組成,目的是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的團體。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註腳人民團體法第44條:「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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