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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指行為的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主要內涵包括:習慣法禁止原則習慣法不可作為處罰的依據。類推適用禁止原則即使兩種行為具有相似性,也不能以類推適用的方式創設新的犯罪、擴張處罰的範圍。罪刑明確性原則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必須明確,例如不可模糊的規定「做壞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不明確);「殺人者,處有期徒刑」(法律效果不明確)。禁止溯及既往又稱「不溯及既往原則」、「事後法禁止原則」,指處罰行為人時,必須以行為時的法律為依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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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起訴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檢察官原本要做不起訴處分,卻還是起訴。或起訴書的內容不完備。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被告;或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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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刑罰、保安處分、沒收)的刑事實體法,均可稱之,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典,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至第1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至第2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註腳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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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民眾依照國民法官法選任後,實際參與法院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就是國民法官。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是具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身分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受監護宣告等,即便符合前面的要件,依然不能被選為擔任國民法官。註腳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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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是法院最後下的結論,當事人的勝敗就看這裡。它在判決書的位置通常會在當事人個資欄的後面、「事實及理由」欄的前面。民事判決主文可能會有「原告之訴駁回」,代表原告敗訴;或是「被告應給付原告○○元」,代表被告全部或部分敗訴。刑事判決主文可能會有「甲○○無罪」,代表被告無罪勝訴;或是「乙○○犯某罪,處……(刑度、緩刑或保安處分等記載)」,代表被告被認定有犯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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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刑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的核心內容,就是「如果做了X行為,就應該受到Y的後果」。X指的是侵害法益,而需要用刑法來規範、處罰的行為,例如傷害、竊盜等等。這部分也稱為「犯罪論」。Y指的是在做了行為後,會受到什麼樣的制裁,例如有期徒刑、罰金,廣義來說還有保安處分、沒收等效果。這部分可稱為「制裁論」。刑法又可以依不同的區分標準,產生許多相對概念。例如刑法典本身可以分成刑法總則、刑法分則;涉及刑事規範的法規可以分為普通刑法、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等等。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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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就是檢驗傷勢。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被害人所進行的檢驗傷勢及採取身體證物等行為,應該在醫院進行並經過被害人的同意。由警察人員陪同時,如被害人為女性則應以女性員警陪同為原則。所採集到的證物,也應該妥善裝於證物袋內正確處理,並立即送驗。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項至第5項:「I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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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的意思。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不過,即便是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起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做出「緩起訴」處分。)相反的,當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是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做的,如果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己直接請求法院審理,則稱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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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086條、第1098條及第1113條。註腳民法第1086條:「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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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偵字案或他字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本辭典針對「偵字案」、「他字案」的內容加以介紹。偵字案分為偵字案,是在被告的身分及犯罪的態樣較明確,但尚須進一步調查。而分為偵字案後,可能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終結偵查。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另外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其中若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沒被撤銷,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他字案案件分成他字案,是指對於「是否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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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任務所作成的各種行為,包括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及行政指導。註腳參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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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少年的保護處分,例如「保護管束」。在執行保護管束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例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交往、不得挑釁被害人),並針對少年的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註腳司法院(2019),《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第2項:「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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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切結書,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人民所提出的書面,內容通常是對一定事實的證明或陳述,或是由人民承諾負擔一定義務或預先拋棄權利。在行政切結的部分,以不動產登記的切結為例,多是要求申請人出具「真實性表示」的切結,例如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不動產,應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但部分共有人無法知道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時,要在登記申請書向地政機關切結「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這種切結的主因是出在行政調查的權限與資源不足,要求人民切結以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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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教導、告示人民如何救濟的條款」。原先主要是用來指稱行政法中,關於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的記載。但因為從廣義來說,上訴也算是救濟程序的一種(差別在於救濟的客體是判決),所以判決書中告訴當事人如何上訴的記載,也可說是教示條款。註腳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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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物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讓物權以外的財產權發生取得、喪失、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讓與債權、轉讓著作財產權等。準物權行為也是處分行為的一種,處分行為有2種,除了準物權行為以外,另外一個是「物權行為」。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的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之一種,著作權讓與契約,應與其原因行為之債權契約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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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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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保留,是從德文法律名詞Richtervorbehalt翻譯而成。按照此項原則,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也就是說應當保留給法官行使審查、核定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三種強制處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都絕對保留給法官事先裁核,不容許任何例外。另有限制出境出海、搜索,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通訊監察(監聽)三種強制處分,也同樣必須先經法官裁核,如有急迫例外情形,仍應事後陳報法官查核,檢察官偵查中延長被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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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污點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涉嫌犯罪,在刑事程序當中向偵查機關供出其他涉案的正犯或共犯,並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優惠的人。污點證人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相關規定必須要看證人保護法的規定。針對規模龐大、具高度隱匿性、長期由集團所操縱,而難以查緝、追訴的犯罪,特別以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等優惠,鼓勵涉案的被告供出其他犯罪者,就犯罪的追訴過程提供協助。具體的規定包含「窩裡反條款」與「證人刑事豁免條款」。延伸閱讀: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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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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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是指立法者賦予檢察官裁量權限,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已經達到起訴門檻,但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認為情節輕微,顯然可以憫恕,檢察官也認為做成不起訴處分較適當時,可以不予起訴。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14號刑事判決:「……即便檢察官依偵查結果認為有足夠犯罪嫌疑的案件,立法者仍定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相對不起訴與第253條之1緩起訴的相關規定,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或緩起訴處分的裁量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