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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目的在於協調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是一種使陷於困境中的公司得以維持與更新事業的制度。當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但這家公司又還具有重建更生的希望及可能,此時這家公司本身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公司裁定准予重整。註腳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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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數罪併罰」是指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法院在論罪處刑時以「一罪一罰,併合處罰」的方式論處被告的罪刑。而併罰的方式,依刑法第51條規定有如下3種:吸收:例如生命刑(死刑)吸收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自由刑不執行。併科:性質得並存,如自由刑與財產刑(罰金)兩者都會執行。限制加重:例如限制自由刑合併後的最長刑度,像是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可超過30年。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I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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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訴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原告在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沒有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且已經做出本案的言詞辯論,則這個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會取得管轄權,這種情況稱為「應訴管轄」,也稱為「擬制合意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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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表現了一定的意思內容,不一定有想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例如如果房客沒有繳房租超過2個月,房東向房客催告在一定時限內繳房租,房客還是沒有繳的話,房東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意思通知」和「觀念通知」、「感情表示」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註腳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按支付租金之催告,係意思通知之一種,而意思通知在學理上屬準法律行為之一種,……。」民法第440條:「I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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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己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本人,讓本人跟自己為法律行為。民法禁止自己代理的法律行為,自己代理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效力未定,必須本人承認生效或拒絕承認而不生效。例如A代理B出售房屋,A卻身為B的代理人的身分,把房屋賣給了自己,A的行為就是自己代理。延伸閱讀:賴郁樺(2022),《代理的特徵與效果是什麼?什麼是自己代理?》。註腳民法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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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續審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上訴審法院審判的方式,意思是說,上級審法院與原審法院就同一個訴訟事件,必須承接第一審級全部訴訟資料,但還是可以重新蒐集、調查新的資料。白話來說,當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法院時,當事人在第一審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自認)在第二審仍有效力,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法院必須審酌第一、二審全部的訴訟資料做出判斷。我國的民事程序過去採取續審制,2003年修法後,目前是採取「嚴格續審制」,當事人在第一審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仍有效力;但要在第二審要提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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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以及「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對誰揭露、如何揭露的權利」(資訊隱私權)。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明確指出隱私權也屬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的具體保障內容,規定在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律中。例如,民法第195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註腳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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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人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定一定負擔,來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使用效益(當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例如要求鄰地的所有權人開放通行,讓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能發揮更多經濟價值;或是從他人的土地上引水灌溉,讓附近沒有水源的土地也能種植作物。 延伸閱讀黃蓮瑛、吳嘉修(2022),《什麼是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涉及哪些權利義務是需要注意的?》。註腳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民法第859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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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種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如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或是證明個人能力、品行、服務或其他權利的證書、介紹書。偽變造這類文書,會受到刑法上的處罰。因為案例相當多,此處簡單舉一些例子,例如與學歷、學習能力有關的文件(畢業證書、退學通知);專業證書(如醫師證書、律師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行車許可憑證(車牌)等等,都屬於刑法上的特種文書。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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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准提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全稱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是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需要經過再議與再議不同的是,再議為檢察機關自行檢視處分的適當性,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則是交由法院審查處分的適當性。所以順序上是先讓檢察機關審查,再由法院審查。聲請時間需在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結果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聲請人主張不合法或者無理由,就會駁回准提自訴的聲請,若聲請有理由,則法院會做出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聲請人就應該要接著對被告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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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逕行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逕行搜索是指執法人員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容許執法人員就算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住宅或處所搜索抓人:(1)為了逮捕、拘提或羈押犯罪嫌疑人;(2)為了追躡現行犯或脫逃的人;(3)發現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逕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不用搜索票,但仍要求須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原因;有相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在住宅或處所內;而且必須要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才能逕行搜索。而逕行搜索的目的是發現「人」,學說上有稱「拘捕搜索」,因此僅能搜索可能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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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可以依照原因分為擔保提存和清償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II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III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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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主張對被告具有私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例如交付金錢、物,或從事特定行為的民事訴訟。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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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是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為什麼要提存?主要有以下2種原因:清償提存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擔保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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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著作是俗稱,實際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孤兒著作是指可能還在著作財產權的保存期間,如果要利用要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但想利用的人用盡一切努力,還是不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或是雖然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是用盡一切努力還是沒辦法跟他取得聯繫、洽談授權。但也不能在未獲得授權的情形下就自行利用孤兒著作,如果已經盡了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強制授權的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每件新臺幣5000元的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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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舉例來說,A欠B錢,B有權利請求A還錢,我們就會說B對A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或是A將自己的雜物堆置在B的花園,B可以請求A將雜物清空,此時B對A有一個「所有物侵害排除請求權」。註腳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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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失」不一定等同於有「醫療過失」。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但還要確認此項疏失與病人死傷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能認定為有醫療過失。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法第82條:「I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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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成員彼此之間建立起信賴互助關係,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有相當的風險,例如組成極地、高山、遠洋探險隊,就屬於「危險共同體」。而這是一種建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地位的事由,因為成員彼此緊密相連,若例如其中一名成員遇到危險,其他人在應該伸出援手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導致死傷結果發生時,其他成員就可能會承擔不作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楊舒婷(2022),《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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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或由法官先行調解,當達一定程度,也就是雙方已經有一定共識可以做調解筆錄的時候,法官會出現幫忙做筆錄。調解是解決紛爭省時、省力、省費用的方法,除了調解聲請的費用較低之外,調解筆錄的效力跟判決相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2項:「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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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舉重明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重明輕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一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重明輕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重的既然不論罪,情節較輕的就更不必追究了。該條的註解說夜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當即為屋主所殺,無須論罪;其僅受傷者,屋主更無罪責可言。這種情形,依照現行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