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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著作
孤兒著作是俗稱,實際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孤兒著作是指可能還在著作財產權的保存期間,如果要利用要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但想利用的人用盡一切努力,還是不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或是雖然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是用盡一切努力還是沒辦法跟他取得聯繫、洽談授權。但也不能在未獲得授權的情形下就自行利用孤兒著作,如果已經盡了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強制授權的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每件新臺幣5000元的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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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證事實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法院在判斷被告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在刑事審判上,有待透過證據去證明的犯罪事實及其他事實,被稱為「待證事實」,並包含以下各項:1.犯罪事實;2.刑罰加重、減輕、免除的原因事實;3.確定刑罰範圍的基礎事實;4.處罰條件的事實;5.科刑時應審酌的情狀;6.間接事實;7.地方性規章或外國法規的存在事實及其內容;8.程序事實。相對於待證事實,則是「不用證明的事實」,例如公眾週知的事實、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朱石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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悛悔實據
所謂「悛悔」指的是反省、悔悟;「實據」則是指實際的依據、根據。所以「悛悔實據」可以簡單理解成「悔改的證據」。但一個人的內心究竟有沒有在反省、悔悟,是無法從外觀具體呈現的,因此實務上是以「累進處遇」來判斷,也就是當受刑人於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分數越高,那就可以說他有悛悔實據。 註腳相關規定請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這就像我們要怎麼瞭解一個學生有沒有理解老師上課教的內容?就是透過考試來進行測驗。因此累進處遇制度就類似於考試,是用來評斷受刑人有無反省、悔悟的一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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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書
指揮書,是由做出裁判法院之檢察署的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時的重要文件。指揮書上會記載受刑人的姓名、年籍、職業、身分證號碼以及判決日期等資料。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58條本文:「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參考法務部(n.d.),《執行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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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押
當刑事程序有階段的轉換,但還沒有完全結束的時候,後一個程序繼續羈押被告,就稱為「接押」。舉例來說,當被告在偵查中被羈押,到了檢察官起訴時,承審法官若決定繼續羈押,這個階段就是「接押」。羈押是一種在刑事程序還沒終結之前,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滅證或者再犯的保全措施,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而隨著刑事程序的進行,偵查中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審判中則由承審法官決定是否羈押被告。如果案件經過上訴,則到第二審、第三審都還是可能產生羈押的問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會從卷證送到法院的那一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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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
所謂「數罪併罰」是指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法院在論罪處刑時以「一罪一罰,併合處罰」的方式論處被告的罪刑。而併罰的方式,依刑法第51條規定有如下3種:吸收:例如生命刑(死刑)吸收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自由刑不執行。併科:性質得並存,如自由刑與財產刑(罰金)兩者都會執行。限制加重:例如限制自由刑合併後的最長刑度,像是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可超過30年。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I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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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巷道),是指私有土地,因為事實上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行之用,一開始時所有權人並未阻止,且供公眾通行時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這種土地因為必須讓公眾通行使用,交易價值低落,而且又必須忍受不特定人的通行往來及管理機關在上面所為的各種養護行為(包括設置交通標誌、標線等)。另從廣義來說,學者也有從是否屬都市計畫道路來分類既成道路:屬於都市計畫道路政府還沒經徵收,人民就先行開闢的道路。人民建築房屋時,為了預留通道先行開闢的道路,以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的規定。政府早年已經收購完成,但疏未辦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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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著作
不明著作也稱為「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想要利用的人盡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遇到不明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不明著作。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我試過各種方式,都找不到一首曲子的創作者,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利用它呢?》。註腳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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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本票持有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註腳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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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綜合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如下:一、檢察官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檢察官的職權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執行刑事裁判,以及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二、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統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畢竟不是法官。他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保障,按照「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執行職務必須受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的命令。與屬於司法院體系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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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瑕疵擔保
權利瑕疵擔保分為權利無缺與權利存在擔保。一、權利無缺擔保指出賣人應擔保買受人不受第三人限制或追奪標的物,包括避免物或權利「受到第三人限制」、「完全屬第三人所有」及「跟第三人共有」的情形。例如第三人對標的物抵押權在買賣契約成立前就存在,但契約也有約定出賣人要塗銷抵押權登記,出賣人卻一直沒有依約履行,導致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抵押權時,出賣人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二、權利存在擔保指權利的出賣人必須擔保權利確實存在。例如A將他對B的債權出賣給C,但其實債權早就因B已清償而消滅,此時A就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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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刑法第33條規定了5種刑罰,死刑是其中之一。由於是一種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又稱之為生命刑。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9種法律中,按照條數多寡依序列述為: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實際上,民用航空法以下的6種法律,從來沒有判處死刑的紀錄,而殘害人羣罪更是從無起訴的案例。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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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障礙
圖1法律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法律上之制度造成時效會中斷或者不起算,例如假扣押或者附有條件、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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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
圖1無期徒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無期徒刑,是法院判處被告自由刑時不宣告監禁期限的一種徒刑。雖說「無期」,如果在監獄內服刑超過25年,確有悔改實據,監獄可以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嚴格來說,並非「終身」監禁。所謂「假」釋,是暫時釋放的意思,因此,出獄人要受「保護管束」的保安處分,對他有一定程度的約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章有詳細的規定)。假使又再故意犯罪,便要撤銷假釋回監繼續服刑。倘若假釋出獄後滿了20年安然度過,未被撤銷假釋,就視同服刑完畢。以一名30歲時犯罪的人為例,他已經坐牢超過25年,再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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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圖1特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特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赦免特定被判有罪並宣告刑罰的人,免執行刑罰(但仍然有罪);例外情況則是赦免特定人的罪名跟刑罰,也就是這個被特赦的人沒有罪、也不用服刑。臺灣近年較著名的特赦案,例如:2021年特赦王光祿、2007年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大赦、減刑、復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刑事裁定:「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從政治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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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
圖1非常上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規定。這是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具有和科刑判決相同效力的刑事確定裁定(例如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撤銷緩刑、宣告保安處分、沒入保證金的裁定),倘若違背法令,也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詳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的條文。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6編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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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作金
收容人(包含收刑人、羈押被告)透過參加自營作業、委託加工等工作所獲得的作業收入,在扣除作業支出後的其中60%,稱為「勞作金」。勞作金可由受刑人自由運用,但實際能自由運用的比例則依據受刑人的級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第四級受刑人能自由運用的只有1/5,第一級受刑人則有1/2。註腳監獄行刑法第34條第1項:「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監獄行刑法第36條第1項:「參加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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