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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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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發生的訴訟事件,可以彼此相約同意,並且作成書面,要由某一法院作第一審管轄法院。這便是「合意管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類型,則以專屬管轄為優先,不適用合意管轄的規定。此外,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抗辯,並已進行本案言詞辯論,按照同法第25條規定,該法院便是有管轄權的法院。這種情形如同「合意」一般,也有用「擬制合意管轄」來稱呼的,也有稱為「應訴管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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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逮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拘提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跟拘提不同,逮捕有以下的特徵: 不需要許可文件逮捕的時候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文件。相對於此,拘提則需要拘票、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相對而言,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誰可以逮捕?通緝犯,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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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例如A的配偶B與第三人兩情相願發生性關係,A依法可以對B提起離婚訴訟,A和B都具有本件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但如果A的媽媽C自己跑出來告A和B離婚,C並不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會判決駁回C的起訴。延伸閱讀:喬正一(2022),《民事侵害名譽權初探(一):什麼是當事人適格?》。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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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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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用來審判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或是一個人是不是有罪、該不該受刑事處罰的依據。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證據在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證據能力,是指事物或言語是否能當作證據(刑事程序的證據能力要求會比民事程序更高);第二則是證據價值(或稱證明力),是指該事物或言語對於事實的證明力道或程度有多大。延伸閱讀: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黃蓮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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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督促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註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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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證明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的文書,可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可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或是非訟事件的關係人,可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後,若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日內聲明異議,則債權人也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註腳非訟事件法第39條第1項:「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399條:「I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II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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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院如果有審理一個案件的權限,就會說這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則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以刑事案件來說,是不是屬於特定種類的刑事案件,或犯罪行為的地點、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被告的所在地或住居所,都可能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而民事案件,則可能會依照涉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為的行為發生地,甚至有時候是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由哪間法院管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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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再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審,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專業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誤等情形,而進行匡正、變更的特別救濟程序。這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軍事審判法上,都有相關規定。但是,其中刑事判決和軍法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不適用再審的規定,而是要適用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另定的非常上訴程序辦理。至於各法院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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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專屬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某法院管轄的情形,稱作專屬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便是專屬管轄的規定。又如刑事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唯有最高法院方能受理,條文雖然沒有「專屬」二字,其實也可以說是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效果優先於應訴管轄及合意管轄,也就是即便被告應訴或當事人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應以專屬管轄為優先。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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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認,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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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案件能夠密集、順利審理,在正式審判程序(即審判期日)開始前,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可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處理以下事項:1.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以及是否應變更檢察官所援引適用的法條。2.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3.整理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包含事實爭點、法律爭點)。4.確認各方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例如當事人是否同意使用傳聞證據。5.告知當事人可以聲請證據調查。6.確認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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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是指不具告訴權的第三人(有告訴權者,例如犯罪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等),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的意思。告發又可以分為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一般告發(又稱權利告發),例如發現有人在路上被搶劫,趕快到旁邊的警察局向警察告發。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嫌疑,就必須告發(又稱義務告發),例如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發現證人涉嫌作偽證,就應該向偵查機關告發;或者公務員發現在辦理公務時發現其他公務員有收賄情事,也必須告發。註腳告訴權人的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32-236條。認為告發人應該排除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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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制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一、審判程序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①最輕3年以上重罪;②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③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④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⑤被告為(中)低收入戶;⑥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二、偵查程序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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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或法院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傳喚被告、證人、鑑定人、通譯、自訴人、被告代理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的公文書。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I傳喚被告,應用傳票。II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III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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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在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導致訴訟無法進行,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以選擇「承受自訴」,讓訴訟程序能夠繼續;但若沒有人可以承受、或具備承受資格的人在期限內不承受,法院則能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也就是由檢察官繼續這個自訴程序。但要注意的是,訴訟程序並不會因為檢察官擔當而由自訴轉變成公訴。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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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或法院為了調查犯罪事實,通知被告、證人、鑑定人、通譯、自訴人、被告代理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I傳喚被告,應用傳票。II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III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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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據裁判原則,法院在判斷被告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必須依憑證據。在刑事審判上,有待透過證據去證明的犯罪事實及其他事實,被稱為「待證事實」,並包含以下各項:1.犯罪事實;2.刑罰加重、減輕、免除的原因事實;3.確定刑罰範圍的基礎事實;4.處罰條件的事實;5.科刑時應審酌的情狀;6.間接事實;7.地方性規章或外國法規的存在事實及其內容;8.程序事實。相對於待證事實,則是「不用證明的事實」,例如公眾週知的事實、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朱石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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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證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舉例: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