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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
指審理一般民事、刑事訴訟和其他法定案件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相較普通法院同時存在的是專業法院,專業法院有行政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等,負責特定領域的案件。例如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分工,公法關係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的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如果不能確定這個訴訟是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就會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判斷這個訴訟要由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審判。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法院組織法第2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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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鑑定
我國鑑定制度,除得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亦得囑託機關鑑定。機關鑑定,是使有特別知識經驗的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槍彈及爆裂物、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筆跡、毒品及偽禁藥、尿液等鑑定事項為判斷。鑑定機關內部實際實施鑑定的人要不要具名、具結、到庭說明,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2月1日有修法變動(2024年5月15日施行),已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同:一、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方面,因機關鑑定,實際上仍係委由內部自然人實施鑑定後,再以機關名義出具書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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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搜索
圖1同意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同意搜索是指經受搜索人的自願性同意,執法人員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同意搜索性質上是受搜索人自願捨棄自己的居住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但為了避免執法人員濫用權力而欺騙或脅迫受搜索人,所以國家機關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且在是否同意有爭議時國家也要審慎調查。在程序方面,執行人員應當場出示證件,而且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就要將同意的意旨記明筆錄,不能事後補正。另外,受搜索人是不是自願同意,也不應該僅以有同意筆錄為唯一的依據,而應綜合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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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圖1合議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判時,依照法官人數不同,可以分為「獨任庭」和「合議庭」。法官人數在3人以上一起審判案(事)件,就稱之為「合議庭」。例如:憲法法庭由大法官15人組成、最高法院大法庭由法官11人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由法官9人組成、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5人審判、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3人審判、部分地方法院法庭也是由3人審判。附帶一提,有少數法律特別規定,某些合議制法庭成員雖然不是法官,卻也能共同參與審判。像是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所規定的參審員、自2023年開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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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即增訂第93-2~93-6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腳參考: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限制出境。法務部(2019),《「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寫下新篇章》(2019/5/24)刑事訴訟法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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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者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例如對有違憲疑慮的法律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可能會暫時停止適用該法律。暫時處分的准許或駁回,和最終憲法法庭的結果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憲法法庭僅需要考量相關權利或公益是否將受到重大損害,以及急迫性、最後手段性,來決定是否做出暫時處分。且暫時處分具有時效性,當本案作出裁判,或作成6個月之後,又或者是有特殊原因而經過裁定撤銷時,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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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隨便的做判斷,而是指法官不會受到硬性規則拘束,可以「自由」地依照所蒐集到的證據跟當事人的主張,去推理出一個事實,再根據這個事實作判決。所以法律上所說的自由心證,跟一般人可能會有的「法官看心情隨便亂判」的意涵並不相同。為了避免案件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法官的判決必須要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也就是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識跟邏輯。而且法官推導出結果的過程也必須詳細的交代在判決書裡面。延伸閱讀:徐一夫(2019),《何謂「自由心證」?》。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法院為判決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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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辯論
如果訴訟的當事人一方明明有收到法院的合法開庭通知,卻沒有在法官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另一方就可以向法官聲請由到場的自己這一方進行辯論後判決。但即使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如果他之前有提出書狀,或之前的開庭有來說明過,法官還是要斟酌這些內容,綜合全部的資料證據作出判決,並不是只聽到場一方的說明。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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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
圖1法律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對於事實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確認事實的經過,以及針對事實適用法律;法律審則必須依照事實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判斷原審判決所適用法律有沒有錯誤。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可以再自行認定事實;相對來說,地方、高等法院的第一、二審是事實審。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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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
圖1職務法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職務法庭是懲戒法院所設的法庭,負責審理法官的懲戒案件、法官受到職務處分的救濟案件、職務監督可能影響到法官獨立審判時的救濟案件等等。職務法庭的合議庭,由以下的成員組成:審判長第一審由1名懲戒法院的法官擔任;第二審則由懲戒法院的院長擔任。陪席法官第一審共2人,而且其中至少要有1名法官,與當事人法官屬於同樣的審判系統。舉例來說,職務法庭審理高等法院法官A不服解職處分的案件,那麼陪席法官中至少要有1名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各個法院的院長,不得擔任陪席法官。第二審共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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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力
圖1證明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證據有證據能力後,法官就得判斷,這證據能證明事實到何等程度。至於能證明到多少程度,就委由法官決定,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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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證明原則
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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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
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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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結
就是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證據尚未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若查完證據明確,就會列為偵字案。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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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
投案並非我國法律條文的用詞,而實務上有不同的解釋。圖1投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種是認為投案單純只是一種客觀的行為(也就是指「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告訴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不賦予它特別的法律評價,而是依照發生情況的不同,再去認定是屬於自首(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而投案)或自白(犯罪事實已被發覺而投案)。 圖2投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另一種解釋則認為投案是專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根據證據而對特定人產生合理懷疑時,犯罪行為人才出面說明」的行為。此種解釋使得「投案」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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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搜索
圖1緊急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緊急搜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情況急迫,不迅速搜索,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內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所以例外賦予檢察官在沒有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以便保全證據,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與逕行搜索不同的是,緊急搜索的目標是「物」,且只有檢察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才有緊急搜索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是只有在檢察官指揮下才可以執行緊急搜索,不能自行發動。而與逕行搜索相同的地方則是,這兩種搜索都是因爲當下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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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續造
法律續造一詞,譯自德文Rechtsforbildung。所稱續造,可說是持續補充或持續成長的意思。與英文livinglaw的概念相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設民、刑事大法庭的立法理由,兩度出現法律續造的用詞:首先指明終審裁判具有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其次又認爲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應當賦予最高法院在涉及該問題的第一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的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法律是刻板的條文,經公布施行後,由於社會發展及民眾生活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新的事物,有時會超出了原先設想規範的範圍,在實際適用上遇到困惑,而法條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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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刑事訴訟上,為了保障被告因為同樣的違法行為不會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以及避免被告一再承受訴訟程序的負擔,規定同一被告的同一案件,如果判決確定或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案件,卻重複起訴,法院要做出「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在民事、行政訴訟上也一樣,為了避免裁判矛盾,也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禁止當事人針對已經起訴的事件,重複起訴,重複起訴法院會駁回。註腳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刑事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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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
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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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導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要依情況從事適當處置,如豎立警告標誌、適當移置車輛、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配合調查等等。如果沒有進行適當處置而離開現場,就會是俗稱的「肇事逃逸」行為,可能會有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延伸閱讀:王泓鑫(2021),《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註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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