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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送達
圖1補充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是他造當事人,就不能用把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的方式送達,例如離婚訴訟的開庭通知書不能補充送達給同居的配偶。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37條:「I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II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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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是指臺灣境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熟悉的商標,是否達到普遍熟悉的著名程度,須以臺灣境內、與該商品/服務相關的事業或消費者的認知為準。商標藉由市場上實際使用累積知名度,因此使用時間越久、廣告宣傳活動越多(廣告費用支出、播送頻率及媒介)、銷售據點分布越廣泛、歷年來商品/服務銷售金額越高、市佔率越大,品牌得獎紀錄越多,品牌知名度市場調查報告排名越前面、品牌經公信力鑑價機構評定的價值越高,商標知名度越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有「著名商標各年度彙編」,蒐集因商標異議、評定或民、刑事侵權爭議案件,曾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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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物
指重製行為而產生的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如:重複印刷的樂譜、翻拍照片或側錄影音等。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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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對此法律名詞設有定義,即「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也就是以相同或不同的媒介或方式,將著作的表達形式重複呈現出來,例如影印書籍、下載或在線觀賞未得授權的影片,或用手機錄製演唱會表演等,均屬之。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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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訊問
圖1遠距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俗稱視訊訊問。當證人路途遙遠、傳喚不易的時候,除了囑託別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囑託訊問之外,也可以使用視訊軟體及設備訊問證人。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甚至就是外國人的時候,尤其需要以這種方式訊問。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進行遠距訊問。尤其從2020年開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遠距訊問被告也是防疫措施的一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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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物
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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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圖1逮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拘提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跟拘提不同,逮捕有以下的特徵: 不需要許可文件逮捕的時候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文件。相對於此,拘提則需要拘票、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相對而言,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誰可以逮捕?通緝犯,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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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是指對於特定人,以截收訊號、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等方式,獲得特定人具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各種通訊內容。國家要對特定人進行通訊監察,必須是這個人涉及一些特定的犯罪,才能依法對他進行通訊監察,而一般最常聽到的就是「監聽」,但其實還有前面提到的攝錄影音等方式。註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I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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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紀錄
一般常聽到的通聯紀錄,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通信紀錄」,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裡。指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送者與接收者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需要注意的是,不包含具體的通話內容,跟監聽不同。延伸閱讀:吳景欽(2020),《什麼是通聯紀錄?如何合法調取通聯紀錄?》。註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第1項:「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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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
通緝是一種強制被告報到的方式,可能由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是法院院長簽名後核發。當被告逃亡或藏匿起來的時候,就可以發通緝書通知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並視個案需求登報或者用其他方式公告。發布通緝之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或逮捕被告(這時俗稱通緝犯);如果是利害關係人(例如受害者及家屬),則可以逮捕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是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延伸閱讀:徐一夫(2020),《為什麼會被通緝?》。簡珣(2019),《為什麼會被通緝?》。法務部調查局,《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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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程序
圖1通常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分為「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小額以外,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也不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類型的民事事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就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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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案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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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為維護被告並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選任的人通常是律師。但也有可能不是律師,在審判階段若經過審判長許可,被告也可以選任被告所信任的人來當辯護人。 補充如下:嫌犯在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階段,案件還沒有移送檢察官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他(她)同樣有權聘請辯護人,但是必須是律師才可以擔任偵查階段的辯護人。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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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蕊
或稱為「非硬蕊」,是指不涉及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內容,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會讓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大眾面前,或不能忍受而排斥、拒絕的猥褻資訊或物品。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的意旨,軟蕊的資訊或物品,若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的特定場所),並不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註腳釋字第617號解釋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本案多數意見雖就系爭規定之猥褻出版品,明示其中包括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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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
圖1起訴狀一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刑事案件,依照「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只須提出起訴書,不許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必須優先適用。因為除了一份起訴書之外,別無任何資料送交法院,便仿照日本法律用語,稱之為「起訴狀一本」。註腳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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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
指透過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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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留置
因為對於被告的身體或身心狀況有鑑定的必要,可以預定7天以下期間(可裁定延長,最多不超過2月),把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實施鑑定。這叫作鑑定留置。由於留置期間拘束了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須經法官簽發鑑定留置票憑以執行。留置日數視同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1至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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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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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
指公司與法定的組織或個人進行交易,除必須符合法規要求的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程序外,亦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相較於一般交易,關係人交易較容易發生濫用權力進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弊端,因此法規要求較嚴格的議事程序及資訊揭露。註腳未公開發行公司主要遵循公司法的規範;若為公開發行公司,除公司法外,亦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規,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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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即增訂第93-2~93-6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腳參考: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限制出境。法務部(2019),《「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寫下新篇章》(2019/5/24)刑事訴訟法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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