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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
我國建築法上說的起造人,指的是建造某建築物的申請人,雖然他可能是出資者而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但起造人未必等於出資蓋房子的人,而不一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起造人可能只是單純掛名,例如爸媽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起造建築,但實際上是由爸媽出資、負擔義務,法律上會是爸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身為起造人的未成年子女。註腳建築法第12條:「I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II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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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人)是為了能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受安置人或嚴重病人能夠充分表達意見,以及維護他們的程序權利。例如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小孩可能受制於爸媽的引導、暗示或壓力下,不敢表達自己真正的想法,此時就需要程監人站在小孩的立場到庭協助表達意見、主張權利,或依法院的命令提出書面報告或建議。跟家事調查官是法院公務員不一樣,程監人不是法院人員,通常是由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精神治療師等專業人士所組成,由法院依法選任,在個案中執行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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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
圖1無行為能力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5條,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5條、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做出、接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註腳 民法第13條:「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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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
圖1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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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
由一定血親親屬組成的會議,依法擁有決定特定事項的權限,例如當事人無法決定扶養方法時由親屬會議決定、決定酌給遺產等等。不過現代社會中,親屬間未必住在附近,甚至根本不認識,要召開親屬會議並不容易,因此親屬會議的權限已經漸漸被縮小,由法院取代;如果親屬人數不足、難召開親屬會議,也可以聲請法院處理。註腳民法第1131條:「I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II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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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8歲即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避免產生保護漏洞,但監護人只有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除了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法人的代表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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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圖1監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監護分為未成年監護和成年監護:未成年監護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親權),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前段規定,需另行選人監護人。成年監護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法院會依家人、親屬等人的聲請,對他做出監護宣告,由一位監護人當他的法定代理人。註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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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圖1法定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086條、第1098條及第1113條。註腳民法第1086條:「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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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及親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至於生活中常聽到離婚的父母雙方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其實法律上的正確用語是「親權」,親權不只是權利而已,更多的時候是義務,例如對子女的適當管教、同意訂約、指定住所等。監護權與親權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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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
圖1飼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動物保護法中的定義,是指動物的所有人或實際管理動物的人。目前動物保護法要求成年人才能成為動物的飼主。註腳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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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
驗傷就是檢驗傷勢。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被害人所進行的檢驗傷勢及採取身體證物等行為,應該在醫院進行並經過被害人的同意。由警察人員陪同時,如被害人為女性則應以女性員警陪同為原則。所採集到的證物,也應該妥善裝於證物袋內正確處理,並立即送驗。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項至第5項:「I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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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墮胎
圖1加工墮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受到孕婦的請求、或得到孕婦的承諾,為該名孕婦墮胎的行為。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從事加工墮胎會受到刑法處罰。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當孕婦有醫學上的理由、遭到強制性交、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等原因的時候,就可以合法進行墮胎(法律用語為「人工流產」)。若孕婦是未成年人,或受到監護、輔助宣告的話,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才能墮胎。而孕婦若是因為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話,則需要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當孕婦符合上述原因而可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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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自訴
假若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在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導致訴訟無法進行,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以選擇「承受自訴」,讓訴訟程序能夠繼續。註腳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第13條:「I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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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法院選監護人時,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但都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一切情形,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應注意: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111條之1,除了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還要注意以下: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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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性交犯罪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猥褻犯罪「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猥褻罪等。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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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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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法律上意義的識別能力,無意思能力,就無法辨識利害得失。意思能力的有無,是事實問題,要依照行為人的精神狀況決定。註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意思能力,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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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官
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少年的保護處分,例如「保護管束」。在執行保護管束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例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交往、不得挑釁被害人),並針對少年的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註腳司法院(2019),《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第2項:「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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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
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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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金
一、下列情形適用「怠金」的規定:(ㄧ)債務人應當要作一定的行為,而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作,該債務人卻不去作。(二)債務人負有容忍別人某種行為的義務而不履行其容忍義務。(三)債務人被禁止作一定的行為而違反禁止仍然去作。(四)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並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為履行,而該義務人卻不履行作行為的義務。(五)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的義務,卻違反義務仍去作了行為。二、對於具有以上(一)(二)(三)各種情形的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或第129條規定處以「怠金」。對於具有以上(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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