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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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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是直接提供作公法上的目的使用,而受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的物,例如道路、橋梁、消防車。 要注意的是,受公權力主體支配的物,不限於所有權是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的 ,也可能是私人有所有權,但由國家或行政主體取得管理權或其他物權,所以公物除了屬於公有的「自有公物」,也可能是屬於私人的「他有公物」。例如私人土地成為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也歷時數十年,而因時效完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這個成為道路的土地就是他有公物。註腳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判例:「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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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著作也稱為「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想要利用的人盡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遇到不明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不明著作。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我試過各種方式,都找不到一首曲子的創作者,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利用它呢?》。註腳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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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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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業務侵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行為,會成立業務侵占罪。例如,業務A配有一輛公務車,卻把該公務車拿去改裝、在非上班時間駕該車出去玩,表示A覺得自己是該公務車的所有權人,擁有自由處分、使用公務車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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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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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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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支付命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參考「督促程序」的辭典。當債務人要給付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其它代替物、有價證券,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理由。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這個行為,就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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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留置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法第928條,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如果不依照契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暫時禁止債務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債務人日後仍不清償債務,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債。留置權可分為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又有稱為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就是民法第928條以下留置權這章的規定;特定契約留置權則是民法第3編第9章留置權以外的規定,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因租賃關係的債權,而對承租人放置於不動產內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的留置權;或是依照民法第805條第5項,遺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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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所謂收益地價,是指依據土地使用後所產生的收益來評估它的價值。在土地經濟學上,可以用收益還原的方式計算:「收益價值=地租/還原利率」。在這個公式中出現的兩個名詞說明如下:地租:是指「契約地租」,過去是指「佃農給付給地主的租金」,而在現今是指使用土地時,所付出的代價——「租金」。還原利率:採用的標準多以「政府發行的公債利率或一般金融機構的定存利率」。所以,由這種「收益還原法」或「收益資本化」的方法求得的地價,就稱為「收益地價」。與公告地價及地價稅的關聯性收益地價既然是用土地的使用價值作為評估地價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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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業務侵占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例如,業務A配有公務用的筆記型電腦,卻把該筆記型電腦拿去賣掉,表示A覺得自己是筆記型電腦的所有權人,擁有處分筆記型電腦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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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分別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權利人(即分別共有人)就某財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共有人各自所有的一定比例或權利,就稱為「應有部分」。如果共有人彼此之間並未確定比例的話,則推定大家的比例均等。各共有人對於該財產的「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對財產「本身」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原則上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全體同意;例外在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等物權,不用全體共有人同意。註腳民法第817條:「I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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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際耗盡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際耗盡原則(internationalexhaustion)是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所延伸出來的分類,適用範圍較廣泛(相對於國內耗盡原則)。當智慧財產權人同意他製造、創作的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之後,就會得到報酬並失去對該物品的控制權、無法再主張智慧財產權。而國際耗盡是指智慧財產權人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讓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都不能再就該物品再次主張權利。這時真品平行輸入的行為是合法的。我國商標法與專利法採之。註腳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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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表意人與相對人共同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A的財產要被強制執行,A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知情的B,也就是A和B通謀虛偽做了不動產的抵押權登記,設定行為依法無效。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74)廳民一字第377號(1985/5/20):「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知情之第三人,債權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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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舉重明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重明輕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一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重明輕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重的既然不論罪,情節較輕的就更不必追究了。該條的註解說夜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當即為屋主所殺,無須論罪;其僅受傷者,屋主更無罪責可言。這種情形,依照現行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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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上成為當事人的一般、抽象資格,也就是得以自己名義而起訴(原告)或被訴(被告)的能力。原則上會以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例如剛出生的A、B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此外,胎兒在可以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有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合夥事業,或是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等,都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註腳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民事判例:「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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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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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家事事件債權人官司打贏後,債務人還沒履行完債務、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由法院協助雙方債權債務履行的程序。和一般民事事件一樣,家事事件也可能有執行問題,但家事事件因為當事人間身分的特殊性,特別像是會面交往這種非金錢債務履行,若能夠透過第三人先瞭解沒有履行完畢的原因,甚至提出其他雙方接受的和解方案,除了能讓債務順利履行,更能避免當事人間因為強制執行而升高衝突,持續惡化身分關係。但若無法透過履行勸告程序完成履行,債權人仍然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權利。延伸閱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n.d),《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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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總督府為了釐整地籍,進行土地調查事業,確定土地權利,而將土地權利記載在「土地臺帳」上,但土地臺帳是作為日本政府徵收稅賦的依據,跟現在的土地權狀或土地謄本的作用不同。臺帳上會記載地目等則、甲數、地租、所有權人(業主)姓名等。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和連名簿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7330號函(1981/4/20):「……二、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日據時期公布(明治31年7月律令十三號)的臺灣地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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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術語上,全體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外部關係;相反的,全體連帶債務人相互之間,對於連帶債務應該如何分擔,則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係。之所以有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對於債權人來說,連帶債務人是全體或個別對債權人負擔全部連帶債務的責任,但債務清償後,連帶債務人之間將產生彼此間如何分擔的問題,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連帶債務人之間沒有以契約另外約定,通常各連帶債務人應該平均分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