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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
精確說法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指訂定不動產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後,如果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存在,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1929年11月22日立法理由提到: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將租賃標的物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讓受出租人所有權利、義務,讓租賃契約持續存在,才能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由立法理由、學說多數見解可以知道,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只適用在不動產。例外承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限超過5年或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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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為
圖1處分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可直接使物權或其他財產權發生得喪變更的,就是處分行為。例如在動產買賣中,除了簽訂買賣契約完成負擔行為,還須經過雙方讓與合意與交付的物權行為,動產的所有權才會歸於買受人。不動產則是須有書面合意和經過登記,才會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移轉、變更、增加負擔及消滅之行為而言,故一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從而買賣非屬處分行為甚明……。」民法第761條:「I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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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
圖1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租賃契約是一種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其中一方要將物(包含動產、不動產)租給另一方使用、獲得利益(把東西租出去的人叫做出租人);另一方要支付租金給出租人(租用東西的人叫做承租人);常見的有房屋租賃契約。租金可以用金錢支付,也可以用租用物的孳息來支付,例如A向B租用一塊地種葡萄,雙方可以約定A付錢給B當作租金,也可以約定把收成的葡萄付給B當租金。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註腳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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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附隨搜索的扣押
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原則上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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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為
圖1要式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具備一定方式為要件的行為,例如:讓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契約,一定要使用書面。註腳民法第758條第2項:「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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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後,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在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所有權,為公同共有。 註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I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II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III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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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
圖1時效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例如地上權)的意思,長時間占有他人之物後,可以直接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但不動產的部分,是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例如地上權人)。註腳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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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團
圖1破產財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於破產程序終結前擁有的一切資產,包含動產、不動產、財產請求權等等,都屬於破產財團。註腳破產法第82條:「I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II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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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人
圖1典權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在典權關係中,支付典價給出典人而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不動產的人。至於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則是出典人。如果出典人沒有在期限內回贖不動產,典權人原則上就可以成為不動產的所有人。註腳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民法第923條:「I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II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民法第9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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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事實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委託其他人進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委託監護的期間及內容必須用書面寫清楚。委託監護的內容僅限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保養、監護的事情,例如: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指導功課等日常生活照護。至於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例如:帶小孩到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則不屬於可以委託監護的範圍。註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委託監護書約》。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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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執達員是通過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的公務人員,負責協助法院執行各項法律程序,包括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以及執行強制執行法的拘提、管收。此外,執達員也會與書記官一起執行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拍賣等工作。註腳強制執行法第21條之1:「拘提,由執達員執行。」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第1項:「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強制執行法第46條:「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強制執行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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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
強制執行程序中,屬於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可供執行之具體財產標的物。如: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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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受讓
即便讓與人實際上沒有讓與財產的權利(無權處分),只要受讓人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在受讓人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或占有動產後,就可以主張善意受讓而得到該財產的權利。舉例來說,A擅自將B的公仔放上網拍賣,不知情的C買下且收受。在這個情況中,A不是實質所有人,對於公仔沒有處分權,所以A將公仔交付給C的行為是無權處分,B如果不承認的話,交付的物權行為就會無效,但此時C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不知情,並依善意受讓的規定,取得公仔的所有權。註腳民法第118條:「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II無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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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一、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取得動產物權,須經讓與合意和交付,在不動產則須經登記,好產生讓一個讓大家都認知到所有權歸於何人的「公示外觀」。無處分權限之人擅自做上述的處分行為,必須待有處分權的人承認,處分行為才會生效。而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限之人,任意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不知情」的人,此時不知情而受讓該物的人,可以依照民法上就動產、不動產分別的規定,取得所有權。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使動態財產權勝過原所有人的權利。二、舉例以動產善意取得為例:甲出借自己的相機給乙使用,乙卻未經甲同意出賣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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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
圖1出典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在典權關係中,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至於支付典價而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不動產的人就是典權人。出典人必須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註腳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修訂6版,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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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圖1典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典權是指一方支付典價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對方的不動產,對方如果在約定的典權期限內沒有提出原本的典價回贖,一方原則上就可以在2年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典權和抵押權一樣都是以不動產換得對價,但仍有不同之處,以下簡單舉出幾點:1.物權分類典權是用益物權;抵押權則是擔保物權。2.不動產占有移轉典權的部分,出典人要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典權人;抵押人則不用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抵押權人。3.是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期限屆滿,典權人可以取得不動產;抵押權人不會直接取得不動產,只能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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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
圖1專屬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某法院管轄的情形,稱作專屬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便是專屬管轄的規定。又如刑事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唯有最高法院方能受理,條文雖然沒有「專屬」二字,其實也可以說是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效果優先於應訴管轄及合意管轄,也就是即便被告應訴或當事人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應以專屬管轄為優先。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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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性
可以想成是「公開展示」,也就是讓他人能夠瞭解或查詢特定資料或情況。民法中規定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例如一般人通常會認為開車的駕駛就是車主),不動產物權則是登記(例如房屋買賣都需要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註腳民法第761條:「I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II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III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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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必須依照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現出來,有足以讓社會大眾辨識的公示外觀,才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透過清楚地顯示出物權的變動與歸屬,來維護交易秩序,避免當事人及第三人因不知而受到損害。民法規定的公示方法,不動產須經登記,動產則是必須經交付後占有動產,才具備公示外觀,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8號民事判決:「物權乃對標的物之直接支配,具有排他與優先效力,故物權之存在及其變動,必要有一定之公示方法以為表現,使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得自外部認識其存在及內容,否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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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
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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