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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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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人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在損害範圍內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侵權行為就是其中一個會使被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損害賠償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1.須有侵害的行為: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2.須相對人受有損害:指相對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但不一定是財物損害。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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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滅時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上權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對方的請求。目的是希望社會中的法律關係能夠保持穩定,警惕享有權利的人盡速主張權利,避免「50年前的諾言,今天還要實現」的不穩定性。例如,A用低價向B買了一棟房子,但遲遲沒有交屋。15年後(超過消滅時效)A才要求B把房子交給自己,此時雖然契約有效存在,但B可以主張消滅時效已經過期,因此拒絕把房子交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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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針對擔保標的物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以保障他的債權。民法的擔保物權有3種,分別是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以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為例,例如A想要跟銀行借錢,銀行就要求A提出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這樣如果A還不出錢時,銀行就可以將房子拍賣,就房子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跟擔保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用益物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頁42。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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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所謂收益地價,是指依據土地使用後所產生的收益來評估它的價值。在土地經濟學上,可以用收益還原的方式計算:「收益價值=地租/還原利率」。在這個公式中出現的兩個名詞說明如下:地租:是指「契約地租」,過去是指「佃農給付給地主的租金」,而在現今是指使用土地時,所付出的代價——「租金」。還原利率:採用的標準多以「政府發行的公債利率或一般金融機構的定存利率」。所以,由這種「收益還原法」或「收益資本化」的方法求得的地價,就稱為「收益地價」。與公告地價及地價稅的關聯性收益地價既然是用土地的使用價值作為評估地價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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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個別勞工或雇主不組織團結體、不加入團結體,或退出團結體之權利;同樣地,也包括個別公會或個別雇主團體,不與其他工會或雇主團體結合為一(更大的)團結體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積極團結權的一體兩面。是為了對抗來自於同一方的不當或不法侵害。註腳楊通軒(2017),《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增訂5版,頁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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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股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份有限公司會將全部資本分為股份,這些股份中,最基本的股份就是「普通股」,沒有特殊的權利或限制。普通股的股東在公司的管理、利潤及資產分配上享有一定權利,例如表決權、請求分派盈餘等。與普通股相對的是特別股,特別股會比普通股多一些特別的權利或限制。註腳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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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者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例如對有違憲疑慮的法律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可能會暫時停止適用該法律。暫時處分的准許或駁回,和最終憲法法庭的結果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憲法法庭僅需要考量相關權利或公益是否將受到重大損害,以及急迫性、最後手段性,來決定是否做出暫時處分。且暫時處分具有時效性,當本案作出裁判,或作成6個月之後,又或者是有特殊原因而經過裁定撤銷時,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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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上。往來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個人、企業(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其功能在於避免因作為或不作為或間接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之所以要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建立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的一般原則,使開啟或持續一定危險源之人,負有防範義務,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而組織義務,是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下的一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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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條規定了5種刑罰,死刑是其中之一。由於是一種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又稱之為生命刑。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9種法律中,按照條數多寡依序列述為: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實際上,民用航空法以下的6種法律,從來沒有判處死刑的紀錄,而殘害人羣罪更是從無起訴的案例。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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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人)是為了能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受安置人或嚴重病人能夠充分表達意見,以及維護他們的程序權利。例如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小孩可能受制於爸媽的引導、暗示或壓力下,不敢表達自己真正的想法,此時就需要程監人站在小孩的立場到庭協助表達意見、主張權利,或依法院的命令提出書面報告或建議。跟家事調查官是法院公務員不一樣,程監人不是法院人員,通常是由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精神治療師等專業人士所組成,由法院依法選任,在個案中執行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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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遺產範圍的一種稱呼(另外一種是「應繼遺產」),可以理解成「『所』能取『得』的『遺產』(範圍)」,主要是用於計算「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對債權人應負多少責任」時使用,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1148條、第1148條之1、第1153條、第1162條之2等。舉例來說,A死亡(繼承人只有配偶B),沒有留下遺產,只有對C的負債50萬元,經C一查才發現A在死亡前半年曾贈與30萬元給配偶B,則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這30萬元視為「所得遺產」,所以債權人C可以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要求B就「所得遺產」範圍──也就是30萬元──拿出來對C清償,但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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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透過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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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註腳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享有公權力;4、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4 版,第9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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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開播送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有線電、無線電等廣播系統傳送訊息的方法,向公眾傳達聲音、影像的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播送是的「單向即時」播送,例如電視播出、廣播播送;而公開傳輸權是「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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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追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票據上的權利。在票據到期後,執票人要求票據付款人付錢卻沒拿到款項時,可以向發票人、執票人取得該票據前所有在票據上背書的人,以及票據上其他債務人(例如匯票的保證人)要求付款,此時執票人所行使的權利就叫做「追索權」。但票據追索權只有在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後不成,才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舉例來說:A向C給付一張委託B付款的匯票,隨後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在這張匯票到期後,E向已承兌的B請求支付款項,但B卻拒絕給付,此時E可以向發票人A、背書人C、D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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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以下簡單舉例說明:最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賠償法,是指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例如公立學校的教師。此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人員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也會被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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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或可以讓與的財產權(例如借款債權),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或這筆權利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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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果對於清償債務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幫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就可以代位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就是「代位清償」。例如A向B借錢,請好友C提供房子設定抵押權給B作為擔保;後來C幫A清償借款後,可以代位B行使權利,請求A還錢給他。註腳民法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796號民事判例:「物上保證人及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均屬民法第三百十二條所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抵押權言,所謂物上保證人,乃非債務人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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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賠償責任的情況,如果有數人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債務人,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一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賠償;不過只要其中一個賠償完畢,另外一個對受害人的債務就消滅了,因為民法所著重的是填補損害,只要受害者獲得賠償,理論上損害就消失了。例如僱用人對員工的工作有關的行為有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本身雖然沒有親自做侵權行為,但是依賴員工幫他從事交易活動並賺錢,所以如果員工工作時侵害別人的權利(例如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只是雇主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員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