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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資訊權有兩個面向,一為對外層面,即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對內層面,即從人格與隱私權發展出的對於自我資訊的掌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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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指的是,當事人一方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是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也就是俗稱的師生戀)等事件。縱使前述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師生戀等事件發生在校外,只要當事人間具有前面提到的身分,就屬於校園性別事件,與事件發生的場域是不是在校園內無關。註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性侵害: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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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觀淨所得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量能課稅原則可推導出淨所得原則,淨所得原則可細分為客觀淨所得原則和主觀淨所得原則。主觀淨所得原則,指在計算人民所得時,須扣除人民為了維持基本日常生活的費用,主要包括疾病醫療費用、購置生活必需品的費用、扶養親屬的費用等,剩下的才是人民可以自由支配的範圍,國家必須以此作為稅基對人民課稅。註腳這些費用學理上有稱為「課稅禁區」,基於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保障,國家不能對這些費用課稅。參葛克昌(2012),〈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賦稅人權之底線〉,《月旦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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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即造成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的障礙或破壞,但還沒有到達刑法上的「重傷」程度的犯罪。所以如果傷勢在一般人眼中看起來很嚴重,例如骨折、大片瘀青、有外部刀傷等等,只要不是毀壞感官、四肢、生殖等機能,或其他被判定是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都還是普通傷害罪。而例如讓別人生病、或是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創傷也可能觸犯傷害罪,需要注意。至於偷偷剪掉別人的毛髮、多餘的指甲,則因為沒有讓生理機能產生障礙,依照法院實務的看法不會成立傷害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擅自剪別人的頭髮會犯法嗎?》。吳景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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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按照刑法的規定,以下兩種內容雖然不符合偽造文書犯罪裡「文書」的定義,但仍然把這些內容,賦予跟刑法上的文書相同的法律效果,稱為「準文書」。按照習慣或特約,可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文字、符號等內容有些依附在紙上或物品上的符號、圖畫、照像,按照習慣或特別約定,足以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這些符號、圖畫、照像按照規定也是所謂的文書。例如,在便當店菜單上劃記數量的「正」字記號、機車引擎蓋上面標示出廠記錄的號碼、蓋在豬皮上面證明完稅的戳章,這些都是外觀上沒有特別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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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區隔原則,在刑事法領域的意思是,我國目前可能有其他會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例如保安處分),而這些制度的設計跟執行內容,必須要跟刑罰有「明顯區隔」,否則就會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讓不是在接受刑罰的人,卻受到跟受刑人同樣的待遇。曾經發生過爭議的制度,例如強制治療(釋字指出應改善現行制度)、刑前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註腳此部分說明,亦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詹大法官森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德國就性犯罪加害人施以之Sicherungsverwahrung(防範性看管、預防性監禁、保安監禁)所應嚴格遵守之明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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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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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固有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非源自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所取得的利益,而是其原有、固有法益的總和,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以及經濟上的利益等受法律所保護的一切法益。 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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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一定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例如A主張B製造、販賣的X產品已經侵害A的專利、著作權,要求銷毀產品,但擔心訴訟進行中B就把X產品賣掉或轉讓給其他人,所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B不可以轉讓、處分X產品。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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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權利,包含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此外,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控制國家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當資料有記載錯誤時,人民也有權要求國家更正。大法官指出,資訊隱私權屬於基本人權,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當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時,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且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則。註腳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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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調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生紛爭(糾紛、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經由調解委員居中調解(協調、勸解),互相讓步,達成共識,取得一項彼此同意接受的解決方案。這個和諧處理的方法及其過程,稱之為調解。調解的應用範圍很廣泛,散見在許多法律之中:詳見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2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章,勞動事件法第2章,著作權法第5章,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消費者保護法第5章第1節,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8節,鄉鎮市調解條例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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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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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委任律師代理,向法院起訴,請求論處被告罪刑,這是「提起自訴」的訴訟行為。被害人因其提起自訴而取得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稱之為「自訴人」。例如張三毆打李四成傷,李四是直接被害人,他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將張三提起公訴,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他也可以不經檢察官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使自己成為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假使法人(例如某公司)受害(例如職員侵吞業務款項),因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同樣可以成為自訴人。但是一般團體(例如同鄉會、校友會、公寓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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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簡稱為「Covid-19條例」、「新冠肺炎條例」、「武漢肺炎條例」、「紓困條例」、「紓困特別條例」、「肺炎特別條例」。這部條例是為了因應Covid-19疫情造成的各方面衝擊,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的限時特別法,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間屆滿後,經立法院同意可再延長)。規範內容可略分為三大類:獎勵、輔助防疫措施例如醫護人員的津貼、居家隔離者的防疫補償。補充現行法的不足例如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權限,可以徵用口罩生產設備與原料,而不只是徵收口罩成品。對特定的違法行為加重責任例如對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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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略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略誘行為,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的方式,讓被誘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而脫離家庭。跟略誘有關的條文,包含略誘未成年人罪、略誘婦女罪。如果是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註腳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611。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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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辦單位用報紙刊登、電視轉播、網路張貼等廣告的方式,邀請符合資格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為,並進行評定,對經評定為優等的人,主辦單位會給予報酬。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徵文比賽、繪畫比賽、音樂比賽、選美比賽等,就是優等懸賞廣告。註腳民法第165條之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近日常見獎勵學術上、技術上之發明、發現或徵求學術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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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大多是刑事法規)的「強暴」,意思是指行為人A施用物理上的強制力(如用繩子綑綁,或者用手腳壓制),用來排除被害人B已經進行,或可預期的抵抗,對被害人的生理或心理自由產生影響。而在一般的用語裡面,強暴也可能會指涉性侵害的行為(或所謂的強姦),但在法律上,指涉性犯罪的用語為「強制性交」。而法律上的「強暴」專指施用物理上強制力的行為。類型包含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使他人難以抵抗(例如C持刀抵住D的脖子);以及對物品施用強制力,間接影響他人的身心自由,例如E破壞身障者F的輪椅,讓F無法行動。註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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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裡面的公文書,指的是「公務員」在從事公務的時候,就「公務員的職務事項」所製作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才會是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交通罰單、工程採購契約的契約書等等。同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只牽涉到私人之間關係的文書,即使是公務員製作的,也不會是公文書。例如市政府的公務員在午休時間向餐廳叫外送便當,所寫的訂單只涉及到買賣便當的關係,跟公務事項無關,就不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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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註腳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享有公權力;4、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4 版,第9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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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民眾依照國民法官法選任後,實際參與法院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就是國民法官。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是具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身分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受監護宣告等,即便符合前面的要件,依然不能被選為擔任國民法官。註腳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