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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選擇裁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兩種類型。選擇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時,可以在法條規定的多個措施中選擇一種或多種為之,或在多個義務人中選擇對何人採取措施,這是立法者給予行政機關選擇如何作成決定的權限。例如:A短報銷售額被國稅局查到,法律規定短報銷售額可以處5倍以下的罰鍰,國稅局只要是處5倍以下的罰鍰,不管實際上是1倍還是2倍都在裁量範圍內。註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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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例如,村長、里長。如果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工作內容沒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項,僅單純提供機關內部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的清潔工、保全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號刑事判決:「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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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8歲即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避免產生保護漏洞,但監護人只有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除了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法人的代表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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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的時候,如果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細節的法規命令,這部法律、命令之間就有母法、子法的關係,因為子法是從母法授權而訂定,所以不可以牴觸母法規定,如果牴觸就會無效。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0條第4項:「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思就是說,細節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行政機關)補充訂定。教育部因此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在辦法第1條就清楚提到「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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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為章程或法律規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公司法人人格走向消滅的法律事實。但要完成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消滅。又公司解散可以分為主動的「意定解散」與被動的「強制解散」兩種情形:意定解散:經由公司本身的決定而主動進行解散,例如公司法第71條因為章程所定事由發生而解散、第316條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等。強制解散:被動情形是因為公司違反法令等原因,而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例如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還沒開始營業、第11條法院裁定解散。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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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行為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習慣用來代稱「做了某個會被法律所評價的行為」的人,例如刑法上會把犯罪者叫做「犯罪行為人」,民法上則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人」,而行政法上也會把違反行政法規、需要受到處罰的人稱為「行為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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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的意義最低工資是指雇主被規定所能給付勞工的最低報酬水準,此水準不能再透過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予以降低。我國規定,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如果比最低工資更低,則以最低工資作為工資金額,雇主要補足差額。最低工資的目的國家設立最低工資制度的目的,在於提供勞工必要的社會保障,並作為克服貧窮和確保滿足勞工及其家庭需求的政策一環。決定最低工資水準的參考指標決定最低工資的水準時,應考量國情、勞工及其家庭的需要、以及經濟因素。我國規定,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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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或稱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是指雇主因為景氣不好造成停工或減產,而須暫時減少勞工的工時與工資,避免資遣勞工。但無薪假不是雇主片面決定就可以了,必須和勞工協商,經過勞工同意才能暫時放無薪假,原則上每次3個月。實施前雇主還必須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如果沒有通報,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放無薪假,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請政府機關介入要求雇主給薪,雇主恐面臨新臺幣2萬~100萬元的罰鍰;即使勞雇雙方同意放無薪假,對於領月薪的勞工,放無薪假之後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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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等則源於日治時期,是過往用來表示土地使用分類(地目)和各種地目的地力優劣等級(等則),所以是兩個名詞一組的說法。地目的分類例如「田」、「旱」、「建」、「道」等。地目等則制度延續至民國,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使用狀況已多有不符,後來土地使用管制也是以都市計畫、使用地類別等相關法令辦理,而不是以地目作為管制及利用的依據,所以政府在1980年代開始逐步辦理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直到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權狀謄本上不再記載,但民眾如果想參考的話,還是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詢。註腳林茂雄(1990),〈地目等則存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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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訂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宣布新訂的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在法制作業的用語叫作訂定發布。至於一般用法,不在本辭典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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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是指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讓這個人被控制在一個空間裡,無法離開。這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來進行,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而且人民受到非法拘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說是拘禁,除了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例如拘留、收容、管收都屬於拘禁,人民有可以提出救濟的權利。而一般人如果擅自剝奪別人的自由,則會觸犯刑法上的私行拘禁罪(或稱剝奪行動自由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或他人聲請)》。法律百科(2020),《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註腳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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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均有公務員圖利罪的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分為「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與「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前者是指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道有違背法令的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圖得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後者是指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為自己或他人圖得不法利益。延伸閱讀吳沂蓁(2024),《法科編輯室專欄/從柯文哲京華城案,認識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圖利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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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是除了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以外,所有與性、性別有關且違背他人意願的行為,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敵意環境型的性騷擾: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其他方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定義性騷擾的條文,除了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還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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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判決暫緩執行刑罰。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法官認為以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就可宣告2年到5年的緩刑期間,也像緩起訴一樣,可要求履行如對被害人賠償、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而緩刑期間,亦得為保護管束。經過法院宣告的緩刑期間,沒被撤銷緩刑宣告的話,那麼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不會再執行刑罰(例如有期徒刑、罰金等)了。延伸閱讀:曾友俞(2022),《緩刑是什麼?》。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2項:「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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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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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過營養師考試、並依照營養師法領有證照的人才能執業的技術人員;也是醫療法中所規範的醫事人員,職務包含:對特定人健康狀況的營養評估。針對特定人的營養需求,提供飲食設計及諮詢的服務。對於提供團體膳食的群體,例如學生、接受安養照護的老人的營養需求,進行飲食設計、膳食製備與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就臨床治療飲食的設計及製備、供應等事項,進行營養監督。註腳營養師法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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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再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一、誰可以聲請再議?(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配偶,依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若有權提出的人真的有提出告訴,當檢察官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他就會是有權聲請再議的人。(二)犯罪的被告若受到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又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三)檢察官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職權再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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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再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審,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專業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誤等情形,而進行匡正、變更的特別救濟程序。這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軍事審判法上,都有相關規定。但是,其中刑事判決和軍法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不適用再審的規定,而是要適用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另定的非常上訴程序辦理。至於各法院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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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聽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聽證」,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公聽會只是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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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一定公共行政上的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所設置的組織體,該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的利用關係。例如:動物園、圖書館、港口、機場、公有公營的停車場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公有市場之設置,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性質上應為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