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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是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的職員。書記官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檢察官去開庭,打字紀錄開庭內容。法院開庭時書記官會穿著全身黑的法袍、坐在法官席正前的右下方。除了打字紀錄,其他工作內容像是將訴訟相關的文書編成卷宗並保管、受理當事人聲請閱卷、製作裁判正本及其他書類正本、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批示的事項(例如發函函詢函調、送鑑定、調取贓證物等),以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也有出差的行程,例如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可能要去現場查封;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註腳法院組織法第2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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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實務見解,「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意思,要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要按照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客觀事實判斷。例如未經對方同意拍下性交過程,「供自己欣賞之用」顯然無法當作正當理由,屬於無故。 註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該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之謂。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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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產業工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產業工會是指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產業工會的名稱,原則上應該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例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區域為全臺灣,屬性為高等教育產業,即是由國內任職於公私立大專校院與研究機構的受僱者所組成的工會。 在2011年5月1日修正施行新勞動三法前,我國的產業工會指的是由同一廠場不同職業的工人所組成的工會,新法施行後,前述定義歸類為企業工會,而產業工會則成為一種新的工會類型。 延伸閱讀:李俊璋(2019),《工會的組織類型有哪些?》。註腳工會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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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例如,被告的自白、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的指認、拍攝到被告犯罪的監視器影像等。延伸閱讀: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三)——現場有監視錄影才能定罪嗎?什麼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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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審理法院依法對於案件根本沒有管轄權時,是不能進行實質審理的,因此這時無管轄權的法院就必須下一個判決,把案件移送到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而這個判決因為跟實體法律關係無涉,因此稱作「管轄錯誤判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法院之管轄。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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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真(authentication),是一個在法律程序中的概念,指的是「確認當事人拿出來的證據是不是就是他所主張的證據」。舉例來說,今天原告拿出Line的對話截圖,主張被告在對話中承認有欠錢,但這份對話紀錄的截圖是不是真的存在,或者是原告假造的,必須要先經過驗真、確認原被告之間真的有這樣的對話,法官才能夠用截圖當作審判的依據。註腳詳細的學術性定義,可以參考李榮耕(2014),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1期,頁183。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