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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是指人透過經驗、記憶所做出的陳述,而依此來做為證據。判斷一項證據是否為供述證據,需要有「知覺」、「記憶」、「表達」等要素。因為供述證據的特性,而可能有陳述者加入自身主觀意見、記憶錯誤,導致可信度較低,甚至有造成誤判的危險,因此設有對證據能力的限制:1.被告的供述:適用自白法則,意思是被告的陳述必須出於自由意志(或稱作「任意性」),如果是用不正方法取得被告自白,將使自白失去任意性,該自白就應該被禁止使用。2. 被告以外之人的供述:適用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應排除審判程序外的「傳聞證據」。 相對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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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
圖1交互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交互詰問是指,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由被告(或被告的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鑑定人直接問話。詰問的目的是希望發現真實,當事人最清楚案件實情,最有能力、動機可以發現證人證詞的真實性。會說「交互」是因為在法庭上,一方(如檢察官)問完才輪到另一方(如被告的辯護律師)發問。 詰問權受憲法的保障,與是否需要對質可由法官審酌者不同。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6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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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淨所得原則
圖1主觀淨所得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量能課稅原則可推導出淨所得原則,淨所得原則可細分為客觀淨所得原則和主觀淨所得原則。主觀淨所得原則,指在計算人民所得時,須扣除人民為了維持基本日常生活的費用,主要包括疾病醫療費用、購置生活必需品的費用、扶養親屬的費用等,剩下的才是人民可以自由支配的範圍,國家必須以此作為稅基對人民課稅。註腳這些費用學理上有稱為「課稅禁區」,基於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保障,國家不能對這些費用課稅。參葛克昌(2012),〈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賦稅人權之底線〉,《月旦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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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圖1告訴乃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在法定期間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需告訴乃論之法條: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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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
法律上所稱的「善意」並不是指善良,而是指「毫無所悉」的狀態;與之相反的用詞即是「惡意」但這也不是指壞心眼的意思,而是指「知悉、瞭解」的狀態。至於「第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之人。因此白話來說「善意第三人」就是指「完全狀況外的第三者」。例如A把筆借給B(A、B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B卻拿著筆跟C說:「這是我出國帶回來的紀念品,送給你。」C信以為真而收下,此時因為C根本不知道筆其實是A的,所以就A、B間的使用借貸關係來說,C就是善意第三人;但假如C明知道筆是A的(因為是C送給A的),則C就是惡意第三人。註腳相關保障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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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權
圖1團結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團結權是勞動三權之一,指勞工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由於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有明顯的不對等關係,因此,保障勞工透過組織結社的方式形成集體力量,才能維持與雇主對等的地位。勞工行使團結權的具體形式就是工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3號解釋,以憲法第14條規定的結社自由,結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作為國家制定有關工會法律的根據;但團結權與團體交涉權(或稱集體協商權)、爭議權在行使上有結合關係,只有組織工會才有法定資格與雇主進行協商和簽訂團體協約、經集體協商才可能有爭議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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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最低保障勞工工資的標準,目的在於禁止雇主片面以已發生的事由作為藉口,擅自扣減勞工應得之工資。雇主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才可以扣除工資。前者例如:依法扣繳所得稅、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強制執行之扣薪命令;後者例如:勞工宿舍費、預借薪資之扣除等勞資雙方明確無爭議的情形。註腳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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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圖1比例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判斷標準,認為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又再包括以下三項子原則:1.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3.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註腳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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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刑法第33條規定了5種刑罰,死刑是其中之一。由於是一種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又稱之為生命刑。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9種法律中,按照條數多寡依序列述為: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實際上,民用航空法以下的6種法律,從來沒有判處死刑的紀錄,而殘害人羣罪更是從無起訴的案例。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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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綜合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如下:一、檢察官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檢察官的職權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執行刑事裁判,以及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二、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統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畢竟不是法官。他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保障,按照「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執行職務必須受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的命令。與屬於司法院體系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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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的意義最低工資是指雇主被規定所能給付勞工的最低報酬水準,此水準不能再透過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予以降低。我國規定,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如果比最低工資更低,則以最低工資作為工資金額,雇主要補足差額。最低工資的目的國家設立最低工資制度的目的,在於提供勞工必要的社會保障,並作為克服貧窮和確保滿足勞工及其家庭需求的政策一環。決定最低工資水準的參考指標決定最低工資的水準時,應考量國情、勞工及其家庭的需要、以及經濟因素。我國規定,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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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
拘禁是指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讓這個人被控制在一個空間裡,無法離開。這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來進行,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而且人民受到非法拘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說是拘禁,除了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例如拘留、收容、管收都屬於拘禁,人民有可以提出救濟的權利。而一般人如果擅自剝奪別人的自由,則會觸犯刑法上的私行拘禁罪(或稱剝奪行動自由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或他人聲請)》。法律百科(2020),《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註腳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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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
在勞動法的領域,投保單位是指雇主或雇主所屬的團體或機構,投保單位要依法為勞工(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健保、職災保險、就保等。不過,如果在強制全民投保的健保,投保單位就不只雇主,因為有些人不具受僱者、勞工身分,這些人的投保單位可能是親屬的雇主、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等。註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I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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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
圖1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保障票據權利人及確定付款人的責任。簡單地說,我們可以將「承兌」當作是付款人的一種承諾(承諾兌現),承諾內容就是「到期支付票載金額」。當匯票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後,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會付款,因此,執票人為了在匯票到期日後可以收到票載金額,可以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做出承兌的提示,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字樣(也可以記載「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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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美術著作
通常是指狹義的美術工藝品而言,也就是指將純粹美術與實用物品相結合而生的創作。換句話說,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的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但若屬於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的「工業產品」,則不屬之,於相當程度上也可能涉及設計專利的保障範疇。註腳參照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199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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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創作
平行創作是指創作者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意外地跟其他著作人作出很類似的作品,例如在同樣的攝影熱門地標,只因為對於專業攝影師來說,有個最理想的拍照角度,於是站在同樣的定點拍照,而偶然拍出相似的攝影著作。因為雙方都是各自獨立發想進行創作,所以彼此間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縱然不同的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係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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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
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相同事物應相同對待」(等者等之),「不同事物不同對待」(不等者不等之),且必須有正當理由,才可以對不同的事物給予合理差別待遇。例如:因警察工作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的需要,所以色盲者確實不適合擔任警察,警大限制「色盲」者入學有正當理由,不違反平等原則。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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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及遷徙自由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權利,以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含出境及入境的權利。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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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接近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的事件。可以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延伸閱讀: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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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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