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訂閱電子報
支持我們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全站
文章
專欄
問答
辭典
範本
專區
辭典
瘖啞人
瘖啞人是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且必須是又瘖又啞,如果只瘖不啞或只啞不瘖,就不符合瘖啞人的要件,出生就又瘖又啞比較沒有爭議,比較有爭議的是,幾歲才符合「自幼」的要件?依實務見解,認為必須是未滿7歲的人才會符合自幼要件。如果犯罪行為人符合瘖啞人的要件可以減輕其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727號(1984/8/20):「法律問題:刑法第廿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此所謂之『瘖啞人』,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
辭典
數罪併罰
所謂「數罪併罰」是指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法院在論罪處刑時以「一罪一罰,併合處罰」的方式論處被告的罪刑。而併罰的方式,依刑法第51條規定有如下3種:吸收:例如生命刑(死刑)吸收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自由刑不執行。併科:性質得並存,如自由刑與財產刑(罰金)兩者都會執行。限制加重:例如限制自由刑合併後的最長刑度,像是有期徒刑合併後不可超過30年。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I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辭典
追徵
針對犯罪工具、犯罪產物,或犯罪所得進行沒收的時候,可能會因為一些客觀上的因素,而無法沒收原本的物品、金錢,例如偷來的錢花掉了,偷來的車遭到分解、變賣,甚至是搶來的食物被吃掉等等。這時就必須「追徵」與這些東西相同價值的替代價額。意思是說犯罪行為人無法被沒收的犯罪物或犯罪所得有多少價值,就必須要追徵多少。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例如滅失、加工、消費、混同等原因,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709-710。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辭典
公訴罪
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辭典
共謀共同正犯
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一般的共同正犯,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
辭典
動機
刑法上的動機,是指行為人從事犯罪的心理原因。動機不能決定行為人有罪,至多只是法官依照刑法第57條的量刑依據。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行為人洗脫罪名,例如,因不滿社會資源分配不公而劫富濟貧,仍不能免除竊盜罪或強盜罪的成立;同理,動機不善但行為合法,也不構成犯罪。例如,A教授發現同行B的論文抄襲,即使A是因嫉妒B在學界的名聲,而舉發對方的學術論文抄襲,也不會有刑事責任。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辭典
第三人沒收
圖1第三人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人雖然沒有犯罪,但提供或取得犯罪物;或者取得犯罪所得的時候,也會是執行沒收的對象,稱為「第三人沒收」。犯罪物的第三人沒收沒有正當理由,提供給犯罪人、或取得犯罪人的犯罪工具、犯罪產物,這些物品同樣可能被沒收。例如A提供柴刀讓B參與鬥毆,A的柴刀可能被沒收;C收受D偽造的信用卡去消費,C的偽卡也可能被沒收。二、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沒收犯罪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是符合以下情況而取得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也必須被沒收:明知財物是因為違法行為而來的,仍取得...
辭典
構成要件
圖1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構成刑法上犯罪的條件,也就是刑法條文上所描述的行為。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為例,條文是:「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構成要件就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殺人且致人於死」,至於殺人的動機、目的及方式則無限制,只要有故意殺人的行為,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成立了。
辭典
前科
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
辭典
無期徒刑
圖1無期徒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無期徒刑,是法院判處被告自由刑時不宣告監禁期限的一種徒刑。雖說「無期」,如果在監獄內服刑超過25年,確有悔改實據,監獄可以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嚴格來說,並非「終身」監禁。所謂「假」釋,是暫時釋放的意思,因此,出獄人要受「保護管束」的保安處分,對他有一定程度的約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章有詳細的規定)。假使又再故意犯罪,便要撤銷假釋回監繼續服刑。倘若假釋出獄後滿了20年安然度過,未被撤銷假釋,就視同服刑完畢。以一名30歲時犯罪的人為例,他已經坐牢超過25年,再加假...
辭典
犯罪產物
因為犯罪行為所製造、產生出來的東西,例如偽造出來的鈔票或文書,或者加工製成的毒品、含有猥褻內容的光碟。這些東西本身若不是法律上本來就該沒收的違禁物,依法還是會由法院決定是不是要沒收。之所以要沒收犯罪產物,是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再次利用這些東西犯罪,或者是讓犯罪的被害結果持續擴大。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又為預防行...
辭典
不純正不作為犯
圖1不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的方式實行犯罪,但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刑法中絕大多數罪名皆為此類。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直接拿刀砍人或下毒,都是以作為的方式殺人;但若是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像是救生員)故意見死不救,正因為他什麼都沒做,違反法律賦予他的義務,所以仍會構成殺人罪,只不過此種情況是以不作為的方式殺人。註腳 刑法第271條:「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辭典
不特定人
不特定人,是指隨時有人可以出入、觀看,可以聽到或看到的情況。例如:人來人往的馬路上、營業中的大賣場、網路遊戲中的大廳、公開的PTT版。刑法上,不特定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法律規定例如:公然侮辱、公然聚眾、公然暴露。有時候,法律也會直接出現「不特定人」,例如: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延伸閱讀:1.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2.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3.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
辭典
犯罪事實
除了構成犯罪的事實外,包括共犯型態、罪數的單或複數、阻卻責任、阻卻違法等相關事實。例如,被告有傷害他人的行為,但主張是出於正當防衛而應阻卻違法,則被告所主張的「阻卻違法的事實」,就屬於「犯罪事實」。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辭典
特種文書
圖1特種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如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或是證明個人能力、品行、服務或其他權利的證書、介紹書。偽變造這類文書,會受到刑法上的處罰。因為案例相當多,此處簡單舉一些例子,例如與學歷、學習能力有關的文件(畢業證書、退學通知);專業證書(如醫師證書、律師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行車許可憑證(車牌)等等,都屬於刑法上的特種文書。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辭典
公然侮辱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抽象、籠統的言語或舉動謾罵他人,且言語或舉動的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辭典
易科罰金
圖1易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屬於易刑處分的其中一種類型。意思是說當行為人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來計算罰金的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考量到6個月其實不長,為了減少監獄的負擔,也怕行為人進到監所「短期進修」,還沒達到監獄矯正目的之前,反而先學會新的犯罪技巧。所以有了易科罰金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能不能易科罰金仍須要由檢察官准許,並非想易科罰金就可...
辭典
拘役
圖1拘役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役是一種非常短的自由刑,依法是1日以上、未滿60日。跟有期徒刑的差別,在於受到拘役的話,不會產生累犯加重刑責的效果;而且被宣告拘役的人,如果犯罪動機是在公益或道義上值得寬恕的話,就可能按照個案情況做易刑處分,把拘役改為訓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I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辭典
重傷
嚴重減損視力(失明)、聽力(失聰)、語言能力、味能、嗅能、生殖機能或其他對身體或健康有不能治療或難治療的傷害,例如切除胰臟、下半身癱瘓、毀容、燒傷皮膚使它喪失排汗調節體溫的功能等。 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辭典
完全責任能力
圖1完全責任能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根據刑法第18條,刑法按照年齡將人分為三種,犯罪時所承擔的罪責輕重程度不同。未滿14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若犯罪則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則必須完全負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註腳刑法第18條:「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1
2
3
4
5
6
7
8
...
15
16
›
推薦關鍵字
×
關鍵字
相關字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