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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
暴力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指的是「激烈而強制的力量」。在法律用語上,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規定,是指「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刑法所稱「強暴」,專指實施身體上的強行施暴行為;此與「脅迫」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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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行為
圖1無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如果兩方當事人中,其中一方當事人,付出了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代價,這時這一方當事人所作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無償行為。而贈與是最典型的無償行為,例如送生日禮物給朋友,並不會特別要求朋友要付出相當的代價才能收禮(當然,朋友也可能回送生日禮物,但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朋友要回送)。除了贈與之外,把東西單純借給別人免費使用(法律上稱為使用借貸)也是一種無償行為。跟無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有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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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的支付命令裁定
圖1確定的支付命令裁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非訟程序。該非訟程序之裁定,如經確定,則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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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圖1督促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註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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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
凶器,或作「兇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凶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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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存本票
甲存本票指的是,由發票人委託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所簽發的一種本票。在實際運作上,由發票人(可以是公司行號、個人等)先向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也就是以前所謂的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立完成後,銀行會發給發票人一本印有銀行名稱,以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的甲存本票簿,供發票人使用,並以發票人支票存款帳戶的餘額來付票款金額。執票人到銀行將甲存本票存入自己帳戶時(也就是所謂的「提示」),若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帳戶的存款足夠,銀行便會代為付款,將錢從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帳戶存入執票人的帳戶;若發票人存款不足,銀行則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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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契約
圖1無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契約,又稱為非典型契約,是相對於有名契約的契約類型。因為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同意、沒有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跟強行規定,就可以成立。無名契約又可以分成2種:純粹無名契約契約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完全沒有法律規定。混合契約融合了2種以上有名契約的內容,遇到爭議時,要具體看該契約條款涉及哪個有名契約的要素,然後適用該有名契約的規定來處理。註腳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4。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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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請回
無保請回是指在檢察官或法院訊問被告之後,認為被告應該不會逃亡,所以不要求被告交一筆擔保金保證自己不會逃(法律上稱為「具保」),而在訊問完就請被告自行離去。無保請回跟被告有罪無罪是兩碼事。無保請回不代表未來無罪,只是當下他逃亡、隱匿不出庭的可能性低;相反地,要求被告具保,甚至是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有罪。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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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離婚
圖1和解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在離婚法庭和解的話,會讓婚姻關係消滅。和解離婚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重婚、和他人發生性行為、虐待、惡意遺棄等),又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對離婚有了共識,均同意離婚並達成和解,便是所謂的和解離婚。因此,和解離婚和調解離婚不同的是,提起離婚訴訟後,和解離婚是在訴訟進行中雙方同意,由法官作成和解離婚的筆錄;調解離婚則是在訴訟程序可能還沒開始或暫停中,在調解程序時由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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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現行犯
圖1準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犯是指「在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例如A偷B的腳踏車,正在剪斷腳踏車鎖或者剪斷後騎出B家,都可以算是現行犯。準現行犯則是指「雖然不是馬上被發現」,但因為有些客觀的跡證顯示這個人很可能才剛犯罪不久,在法律上等於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並把他交給警察。例如C男身上背著數個女用皮包一邊奔跑,後面D追著C喊著「有小偷」,這時C可能被認定為準現行犯。註腳刑事訴訟法第88條:「I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II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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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
不同的法律對深夜各有提出略不同的定義,例如:刑事訴訟法的深夜: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例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法院訊問被告到深夜還沒問完,被告和律師可以請求法院隔天白天8點後再訊問。這裡的深夜是指晚上11點到隔天的上午8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深夜:凌晨0點至清晨5點例如鄰居深夜喧鬧妨害安寧而違反社維法,這裡的深夜是指凌晨0點至清晨5點。道路交通違停的深夜時段:凌晨0點至清晨6點深夜時段在黃、紅線違規停車,但沒有違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妨礙消防安全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只要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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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規定
圖1取締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取締規定是指法律行為雖然有違規的地方,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他所做的法律行為並不會因此而無效。例如土地法第82條規定,編為某種使用的土地,就不可以做其他用途的使用。所以如果A把農地出租給B,是在農地上蓋了木材加工廠、經營木材加工,而不是依法農用,已經違反土地法第82條的規定,但A、B之間土地使用的違法,並不會因此使雙方的租賃契約無效,所以這邊的土地法第82條就是一種取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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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
法拍屋是指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實施拍賣的房屋。發生原因通常是債務人欠債但沒有能力償還,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的房屋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拍賣所得到的金錢用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延伸閱讀:1.張博洋(2020),《法拍屋(一)──什麼是法拍屋?通常拍賣流程有哪些?》。2.張博洋(2019),《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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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圖1司法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司法事務官,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在地方法院設置的人員,屬於薦任或簡任職等的公務員,辦理第17條之2所規定的各種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執、非訟等,法官也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彙整、分析卷證資料,提出報告書。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I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II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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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
圖1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使用強制力,剝奪犯罪人或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對於跟犯罪有關的東西的所有權,就是沒收。按照現行法規,是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措施。從沒收的東西來說,可以分成針對違法物品的「違禁物沒收」;針對犯罪時所使用的工具或產物的「犯罪物沒收」;還有針對犯罪得到不法利益的「利得沒收」。以沒收的對象來說,可以分成對犯罪行為人的沒收,以及「第三人沒收」。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註腳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修訂3版,頁645。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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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圖1一例一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雇主應於每7日的週期當中,主動給予勞工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謂之「一例一休」。「一例一休」之中的例假日不能出勤工作,必須強制休息;休息日則可經協商讓勞工出勤,但需支付加班費(或經勞工同意予以補休),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並保留彈性加班的空間,另,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屬於加班工時,必須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依照官方的說法,「一例一休」並未限制只能安排在週六、日,只要勞雇雙方以每7日為一週期,共同協商找出其中1天為休息日,1天為例假日,即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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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債清償
給付者與受領者雙方間實際上沒有債務存在,但給付者仍基於清償債務的目的而給付,且給付者在給付時明知沒有給付義務。此時,條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例如原告與被告先於82年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成立調解,由原告按月給付被告零用金3500元,並逐年增加500元。後來到了86年,雙方又因新的訴訟而成立新和解內容,由原告按月給付被告零用金5000元,不逐年增加,原告也依此按月給付5000元給被告。但被告後來拿82年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給付逐年增加的500元,而原告明知道雙方已於86年成立新和解,已經不用逐年增加零用金,卻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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