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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演出且對外公開售票的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的藝文表演活動。而主辦單位公開販售給消費者的票券,稱為「藝文表演票券」。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王綱(2022),《藝文表演的主辦單位臨時更換表演者,消費者可以退票嗎?票券遺失的話還能入場嗎?》。 註腳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本事項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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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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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終止契約應該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當雇主有法定事由可以終止契約,考量憲法保障勞工工作權的意旨,如果可以期待雇主利用其他措施替代(例如懲戒、調職等)會更妥適時,就不應該採取終止契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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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專科學校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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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險契約上所載明的人或物(即保險標的),發生契約上所約定的狀況(即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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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物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讓物權以外的財產權發生取得、喪失、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讓與債權、轉讓著作財產權等。準物權行為也是處分行為的一種,處分行為有2種,除了準物權行為以外,另外一個是「物權行為」。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的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之一種,著作權讓與契約,應與其原因行為之債權契約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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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可能依照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契約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一方將房屋清空後交付給另一方。例如:買賣房屋,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租賃房屋,承租人在租約到期後,把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給出租人。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時,接解除債務人占有,將拍定的房屋交付給得標人,也是點交。 延伸閱讀:張博洋(2019),《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註腳強制執行法第99條1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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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從給付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給付義務是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誠信原則與補充的契約解釋而發生,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從給付義務不在於決定契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利益獲得最大之滿足。 註腳陳聰富(2019),〈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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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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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任意管轄是相較於「專屬管轄」的概念,指的是雖然法律有規定管轄的法院,但允許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合意管轄)、行為選擇(應訴管轄)來變更管轄法院。例如買賣契約的當事人雙方雖然都住在桃園,也約好都在桃園履約,如果發生訴訟本來應該歸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但當雙方有在契約中約定要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就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臺北地院也有管轄權。這種合意變更管轄法院,就是任意管轄的一種。相反地,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於某法院管轄,也就是「專屬管轄」,這就不能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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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告訴的當事人,可能因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因此當事人可以考慮委託律師或其他人,替他/她來提起告訴。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I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II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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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合會是指會首(會頭)和2個以上會員(會腳)間的契約。在每期開標時,每位會員出價競標,出最高標金的人得標,可以獲得當期合會金;會員依據自己是否已得標,計算每個月要繳納的會款金額。合會是將原來屬於民事習慣的「互助會」無名契約,提升為民法中「合會」有名契約。延伸閱讀:鍾秀瑋(2021),《歷久不衰的民間理財管道-合會(一):合會的基本概念》。註腳民法第709條之1~第709條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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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的契約,意思是有兩人以上一起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可以以營利為目的(例如開餐廳、書店),也可能是非營利的合夥(例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跟公司不同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應該適用商業登記法進行登記。而合夥的主要經營、決議等事務是依據契約或民法規定,而非公司章程。延伸閱讀:林詩梅(2019),《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註腳民法第667條:「I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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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險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有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被稱為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成立的前提是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沒有保險利益,這個保險契約就會無效。保險大致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種保險的保險利益判斷方式也不太一樣:財產保險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都可以用金錢來估計,像是:物品的所有權、股東對於公司的財產……等,只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有利害關係,就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能以金錢來估計,所以法律明文規定只有在被保險人是要保人本人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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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借貸是一種「把物品出借、貸與他人」或「借用他人的物品」的契約,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的一方稱為「借用人」;借用的物品稱為「借用物」。民法上依借用物的性質不同,將借貸分為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兩種。主要差別在前者需返還原來的物品,例如跟朋友借車,用完後還給朋友的必須是原來的那一輛車;後者則是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例如跟朋友借500元,事後可以還給朋友5張100元鈔票,或是各種不同面額的零錢鈔票組合,只要總價值是500元即可。註腳劉春堂(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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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協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三權包括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理論上,勞僱契約也就是一種私法契約,自然有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但現實上,勞工與雇主的議約能力往往嚴重的不對等,因此勞工除了可以行使團結權組織工會以外,集合眾勞工之力團結起來跟雇主協商,平衡雙方的議約能力。由此,我們可以理解「協商權」是指勞工行使團結權成立工會之後,跟雇主協商工作條件及勞資關係事項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在「團體協約法」制定後,也有更明確的依據及保障。註腳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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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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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又被稱為分保,是指保險人和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後,保險人又向其他的保險人投保這個「承保要保人危險」;而承保保險人危險的其他保險人,又被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避免同時間危險過於集中,要同時理賠太多給要保人,藉由再保險制度,讓其他保險公司一起分擔。舉例來說:A航運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然後B公司又以「承保A航運公司的貨物運輸險」向C保險公司承保,此時B和C的保險契約就是再保險、C保險公司是再保險人。註腳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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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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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