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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簽制度,是指公開發行公司(例如上櫃、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查核簽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證券交易法第37條:「I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II會計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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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與法定的組織或個人進行交易,除必須符合法規要求的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程序外,亦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相較於一般交易,關係人交易較容易發生濫用權力進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弊端,因此法規要求較嚴格的議事程序及資訊揭露。註腳未公開發行公司主要遵循公司法的規範;若為公開發行公司,除公司法外,亦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規,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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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又可以稱為「情況證據」。相對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僅能證明「間接事實」(又稱為「他項事實」),而間接事實還需要經過推理後,才能證明待證事實。例如,若證人向法官陳述被告在案發時並不在案發現場,則該「不在場證明」即屬於間接證據。雖然間接證據對於待證事實只有間接的證明作用,但刑事案件未必皆有直接證據,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也不限於直接證據。只要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在推理過程中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且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作出有罪判決。延伸閱讀: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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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金融服務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金融服務業包含以下幾類: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信託業。證券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業例如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顧問事業;但不包括期貨交易所。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郵政機構的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電子票證業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經營儲值卡業務的機構。 〔編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電子票證業」的定義,是參考「電子票證發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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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和案件的其他被告或者證人交談或書信往來,要求他人改變證詞,以利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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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逮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拘提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跟拘提不同,逮捕有以下的特徵: 不需要許可文件逮捕的時候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文件。相對於此,拘提則需要拘票、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相對而言,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誰可以逮捕?通緝犯,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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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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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是指不具告訴權的第三人(有告訴權者,例如犯罪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等),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的意思。告發又可以分為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一般告發(又稱權利告發),例如發現有人在路上被搶劫,趕快到旁邊的警察局向警察告發。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嫌疑,就必須告發(又稱義務告發),例如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發現證人涉嫌作偽證,就應該向偵查機關告發;或者公務員發現在辦理公務時發現其他公務員有收賄情事,也必須告發。註腳告訴權人的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32-236條。認為告發人應該排除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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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事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助於證據評價的事實,又稱為「補助事實」。認定主要事實除了利用直接證據,也可以利用輔助事實和間接事實這些間接證據,再透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推論主要事實是否存在。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此時A主張C有陪他去銀行領錢要交給B,作為證人的C精神狀態如何,就是證據(人證)是否可信、如何評價的輔助事實。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按主要事實之認定,除依直接證據證明外,亦得由間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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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當被保險人依法應賠償第三人而受到賠償的請求時,承保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代替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給第三人。一般來說,在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保險人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理賠。另外,如果所投保的責任保險是針對被保險人經營事業的損失賠償責任(如產品責任保險),那麼和這個事業相關的人員(如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也能受到同樣的保障。註腳保險法第13條第2項:「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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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合理確保組織(公司、行號、政府或甚至是個人等)的目標達成,由管理階層設計、制定,並由組織全體成員遵循並執行內部控制,這個動態的管理過程,均為內部控制。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必須制定並執行內部控制,且每年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目前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一般公司行號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註腳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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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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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兩願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夫妻雙方同意解消婚姻關係,而不是由法院以裁判解消婚姻關係。必須以書面約定,由兩人以上證人的簽名見證,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都完成才發生離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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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訴訟法並沒有對訴訟關係人作一個明確的定義,不過從法律的脈絡可以知道,通常是指參與訴訟的人員,包含:原告、被告、參加人、聲請人、相對人、告訴人、被害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抗告人、異議人、證人、鑑定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管理人等。因為這些人都有可能參與訴訟,而與訴訟有關,都算是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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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經濟有困難,沒有能力支出訴訟費用,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訴訟救助。獲得訴訟救助後,提起訴訟的人可以暫免繳納裁判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等,但是如果最後敗訴,就必須補繳。延伸閱讀:1.蘇國欽(2021),《沒錢打官司怎麼辦?淺談民事訴訟救助制度》。2.法律百科問答(2021),《訴訟救助可以一次用在家事跟民事案件嗎?》。3.法律百科範本(2020),《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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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個人)或團體,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受奉祀人)為目的,因而捐助一筆財產,所成立的團體,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稱為「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已自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的「祭祀公業」依照該條例相關規定完成申報辦妥登記後,便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的地位。在該條例施行後設立的「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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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專屬授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把權利授權給不同對象。非專屬授權是最常見的授權方式,若契約有授權的意思,但沒有明確約定為獨家授權或專屬授權,都會被歸類為非專屬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 註腳 著作權法第37條:「I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II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III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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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例如,被告的自白、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的指認、拍攝到被告犯罪的監視器影像等。延伸閱讀: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三)——現場有監視錄影才能定罪嗎?什麼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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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物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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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侵占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335條第1項,指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故意於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時,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支配持有物。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