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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是指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於第三人可以請求賠償時,保險人可以在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後,代替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在這個情況下,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的數額,不能超過給付的保險金數額;而被保險人也不可以在取得保險金後,在保險金數額的範圍內,又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以避免被保險人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同時取得保險金及第三人賠償的雙重給付,引發道德危險。例如:車禍發生後,車損已經向保險人請求理賠的部分,就不可以再向肇事人請求賠償,保險人在給付理賠後,可以在已理賠的範圍內代位車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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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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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權在民事訴訟中,是指訴訟代理人就受委任的官司中,擁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及選任代理人的特別權限。例如當事人A委任B律師當車禍求償民事官司的訴訟代理人,並簽委任狀授權B有特別代理權,此時B律師才可以自行選任C律師當複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必須經過當事人特別委任才會擁有,如果沒有特別授權,那訴訟代理人就只有普通代理權,行使上述特別權限以外的一切訴訟行為。註腳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