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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
圖1告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被害人或是其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告訴,是一項追訴的條件。請參見「告訴乃論」一詞相關解說。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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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即增訂第93-2~93-6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腳參考: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限制出境。法務部(2019),《「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寫下新篇章》(2019/5/24)刑事訴訟法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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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程序以外的陳述,形式可以是口頭或書面,例如:A被指控在市場上偷竊。警察在法庭上對法官說:「被竊的攤商B當場對我說,有看到A偷東西。」由於本例中B未出庭接受被告A對他進行對質詰問,警察的轉述就屬於傳聞證據。傳聞證據因為沒有實際經過被告的詰問來確認,容易產生誤判危險,因此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才有證據能力。 延伸閱讀:喬正一(2022),《聽來的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當證據嗎?(一)——傳聞法則的基本概念》。喬正一(2022),《聽來的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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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圖1合議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判時,依照法官人數不同,可以分為「獨任庭」和「合議庭」。法官人數在3人以上一起審判案(事)件,就稱之為「合議庭」。例如:憲法法庭由大法官15人組成、最高法院大法庭由法官11人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由法官9人組成、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5人審判、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各庭由法官3人審判、部分地方法院法庭也是由3人審判。附帶一提,有少數法律特別規定,某些合議制法庭成員雖然不是法官,卻也能共同參與審判。像是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所規定的參審員、自2023年開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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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偵查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因他人告訴、告發、自首、其他原因,或自己發現有犯罪嫌疑時,而開始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以確認將來是否提起公訴的一整個流程。至於,在偵查這個流程中,檢察官可以為了達到蒐集犯罪證據與確保證據不會滅失的目的,而發動強制處分,例如:搜索、扣押等來保全證據。簡單來說,偵查就是檢察官為了確認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犯罪,而開始蒐集證據的一個流程。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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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圖1逮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拘提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跟拘提不同,逮捕有以下的特徵: 不需要許可文件逮捕的時候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文件。相對於此,拘提則需要拘票、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相對而言,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誰可以逮捕?通緝犯,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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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原則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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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
圖1猶豫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猶豫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後,可以有一段時間好好審視商品,並可在一定期限內退貨的權利,也稱為「鑑賞期」。可以分成法定猶豫期、契約約定猶豫期兩種類型:法定猶豫期: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通訊交易的一種)時,原則上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服務後7天內,與賣家解除契約。消費者可以用書面通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不需要說明理由,退貨費用是由賣家負擔。契約約定猶豫期:賣家與消費者自行約定,讓消費者可以依照約定的條件解除契約(退貨)、換貨的權利。延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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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逃羈押
圖1虞逃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於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是涉有重嫌、遭到檢察官偵查或起訴的人,所以被告在場接受調查,攸關案件能否水落石出。即使被告是無辜的,也必須透過對被告的調查才能還他清白。所以被告缺席的話會讓程序無法進行,甚至影響到判決的合法性,所以為了預防被告逃亡,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逃亡(例如在國外有置產),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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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
圖1特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特別休假的簡稱。特休是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依照個人工作年資,雇主應給予相對應的有薪假,年資愈長特休天數愈多。勞工自受僱當日起算,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法享有至少3日以上的特休,1年以上7日、2年以上10日、3年以上14日、5年以上15日、10年以上每年再多加1日(最多加到30日)。註腳勞動基準法第38條:「I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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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
霸凌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某個人或某群體(霸凌者)負面對待行為,這種負面行為可能透過說話(例如:威脅、嘲笑、謾罵、取綽號)、肢體動作、聯合排擠等,造成被霸凌者產生心理或身體上不舒服的感受。校園中發生的霸凌主要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另外也會在教育相關法令中看到。職場中發生的霸凌常見用語是「職場不法侵害」,雇主有防止職場霸凌的義務,相關規定可以看民法第483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延伸閱讀:1.陳清怡(2021),《什麼是叫做霸凌,當霸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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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示條款
指「教導、告示人民如何救濟的條款」。原先主要是用來指稱行政法中,關於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的記載。但因為從廣義來說,上訴也算是救濟程序的一種(差別在於救濟的客體是判決),所以判決書中告訴當事人如何上訴的記載,也可說是教示條款。註腳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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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圖1特別休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特別休假,簡稱「特休」,是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依照個人工作年資,雇主應給予相對應的有薪假,勞工自受僱當日起算,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法享有至少3日以上的特別休假。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38條:「I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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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上成為當事人的一般、抽象資格,也就是得以自己名義而起訴(原告)或被訴(被告)的能力。原則上會以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例如剛出生的A、B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此外,胎兒在可以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有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合夥事業,或是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等,都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註腳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民事判例:「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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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續造
法律續造一詞,譯自德文Rechtsforbildung。所稱續造,可說是持續補充或持續成長的意思。與英文livinglaw的概念相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設民、刑事大法庭的立法理由,兩度出現法律續造的用詞:首先指明終審裁判具有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其次又認爲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應當賦予最高法院在涉及該問題的第一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的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法律是刻板的條文,經公布施行後,由於社會發展及民眾生活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新的事物,有時會超出了原先設想規範的範圍,在實際適用上遇到困惑,而法條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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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平等原則
「武器平等原則」是指在訴訟程序上,法院必須實質保障兩造享有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以及風險平等,這是源自於憲法上平等權的保障。地位平等是指不論當事人是攻擊者(原告)或防禦者(被告),也不論他們在訴訟外的現實生活中是否有上下從屬關係,在訴訟上,均享有相同的地位;機會平等則指當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機會,以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機會;風險平等則指兩造當事人要平等分配訴訟勝敗的風險,不應由一造負擔較高的敗訴不利益風險。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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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別訊問
圖1人別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在問話前,要先確認眼前這個人是不是這次程序所要追訴、審判的對象,或者是請來的證人、鑑定人,所以必須要先向被問話的人確認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基本資料,確保沒有找錯人。一般認為,因為是要確認、查驗身分,所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必須要回答。而進行人別訊問之後,會再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告知義務、再進行本案訊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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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區隔原則
明顯區隔原則,在刑事法領域的意思是,我國目前可能有其他會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例如保安處分),而這些制度的設計跟執行內容,必須要跟刑罰有「明顯區隔」,否則就會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讓不是在接受刑罰的人,卻受到跟受刑人同樣的待遇。曾經發生過爭議的制度,例如強制治療(釋字指出應改善現行制度)、刑前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註腳此部分說明,亦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詹大法官森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德國就性犯罪加害人施以之Sicherungsverwahrung(防範性看管、預防性監禁、保安監禁)所應嚴格遵守之明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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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裁定迴避
圖1職權裁定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或院長(其實是法官兼任院長)認為某案的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時,可以不必等待有人提出聲請,就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4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軍事審判法也有類似規定。又於行政法領域,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均有職權核定迴避的規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條第1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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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是指人透過經驗、記憶所做出的陳述,而依此來做為證據。判斷一項證據是否為供述證據,需要有「知覺」、「記憶」、「表達」等要素。因為供述證據的特性,而可能有陳述者加入自身主觀意見、記憶錯誤,導致可信度較低,甚至有造成誤判的危險,因此設有對證據能力的限制:1.被告的供述:適用自白法則,意思是被告的陳述必須出於自由意志(或稱作「任意性」),如果是用不正方法取得被告自白,將使自白失去任意性,該自白就應該被禁止使用。2. 被告以外之人的供述:適用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應排除審判程序外的「傳聞證據」。 相對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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