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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或醫生等)對於懲戒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註腳律師法第79條:「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5條:「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醫師法第25條之2第3項:「被懲戒人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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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定血親親屬組成的會議,依法擁有決定特定事項的權限,例如當事人無法決定扶養方法時由親屬會議決定、決定酌給遺產等等。不過現代社會中,親屬間未必住在附近,甚至根本不認識,要召開親屬會議並不容易,因此親屬會議的權限已經漸漸被縮小,由法院取代;如果親屬人數不足、難召開親屬會議,也可以聲請法院處理。註腳民法第1131條:「I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II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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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遠距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俗稱視訊訊問。當證人路途遙遠、傳喚不易的時候,除了囑託別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囑託訊問之外,也可以使用視訊軟體及設備訊問證人。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甚至就是外國人的時候,尤其需要以這種方式訊問。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進行遠距訊問。尤其從2020年開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遠距訊問被告也是防疫措施的一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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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為事實上之欺瞞,依此對他人智識決定發生一定效果,影響他人對事實之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認知,並進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而言。 註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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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性交犯罪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猥褻犯罪「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猥褻罪等。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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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相互間來往公文的名稱是「函」(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行政機關本於主管權責,為了協助下級機關執行法律,用公函向下級機關提出必要的「釋示」,供作處理事務的依據,稱之為「函釋」。這種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對於沒有隸屬或業務監督關係的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舉例來說,財政部函釋某種所得要課稅,稅捐機關發出繳稅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有不同意見,提起訴願失敗,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依法不該課稅,當然有權撤銷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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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由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由證明指的是法官在使用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時,對於證據能力以及調查程序不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而且在心證方面只需要讓法院認為「很有可能」或「大概可以相信是這樣」的程度即可。與自由證明相對的概念為嚴格證明。除了被告犯罪的事實需要嚴格證明以外,其他程序事項,因為不涉及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斷,所以只需要經過自由證明即可。例如:對於是否羈押被告的判斷、是否開啟再審的審查等等。 註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僅在保全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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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而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的職權除了包含監察人原有的職權外,更加強調從公司內部進行監督,主要的工作重點包括為公司訂定有效且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為公司財務報表把關、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及為公司選任會計師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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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就是期限的意思。法定救濟期間,是指法律規定對於某些案件(事件)聲明不服尋求救濟或糾正所須遵守的期限而言。期限屆滿以後,原案便告確定。例如:不服判決可以在20日內提起上訴;不服刑事裁定可以在5日內提起抗告;不服行政處分可以在30日內提起訴願。這些期限稱之為法定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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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的執行名義有法院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判或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等。換言之,債權人持有前面提及的文書,原則上即符合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之資格。註腳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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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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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業務侵占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例如,業務A配有公務用的筆記型電腦,卻把該筆記型電腦拿去賣掉,表示A覺得自己是筆記型電腦的所有權人,擁有處分筆記型電腦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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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業務侵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從事職場業務的人,如果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或老闆的物品,但卻出於想要據為己有的心理狀態,將該物品當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而支配該物品,就是業務侵占行為,會成立業務侵占罪。例如,業務A配有一輛公務車,卻把該公務車拿去改裝、在非上班時間駕該車出去玩,表示A覺得自己是該公務車的所有權人,擁有自由處分、使用公務車的權利,就是業務侵占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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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森林副產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森林副產物」指的是國有森林中,「森林主產物」以外的其他林產物,例如不屬於竹、木的草類、竹筍、菌類,或是樹木的樹皮、樹脂、種子、果實、落枝等都是。註腳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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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森林主產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森林主產物」指的是國有森林中的竹、木,無論該竹木是否還存活,型態是直立或倒伏,完整或只剩下部分,都算是森林主產物。註腳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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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全債權人可以實現債權,執行法院限制債務人對於執行標的物(如債務人的房屋)處分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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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20歲的人。惟依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21年1月13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18歲的人。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規定,該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註腳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立法院公報處,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10期,頁293,2020年12月。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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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安置,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對人強制處分。一方面暫行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使其在判決確定前,即可接受治療。另一方面因被隔離而可避免危害他人或危害社會。#詳請參閱本網法律百科文章「救濟與訴訟程序」領域「刑事訴訟」主題中「什麼是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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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易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屬於易刑處分的其中一種類型。意思是說當行為人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來計算罰金的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考量到6個月其實不長,為了減少監獄的負擔,也怕行為人進到監所「短期進修」,還沒達到監獄矯正目的之前,反而先學會新的犯罪技巧。所以有了易科罰金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能不能易科罰金仍須要由檢察官准許,並非想易科罰金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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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於自治事項,依照法律、上級法規的授權,所制定的自治法規。例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註腳林明鏘(2025),《行政法講義》,新學林,頁60。地方制度法第26條:「I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II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