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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必須從屬於正犯,如果不存在正犯,那共犯也無從成立。舉例來說,就算A有教唆(或幫助)行為,但只要被教唆(或被幫助)的B沒有真的去從事犯罪行為,那B就不會成立任何犯罪,又因為不存在正犯B,因此共犯A也不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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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組織運作的最高依循,規範了財團法人的成立目的、業務,董事會及監察人的組織、職權、選任方法、捐助財產等重要事項;財團法人成立同時,即需訂立捐助章程,日後若需修改,均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才完成捐助章程的變更。註腳財團法人法第8條:「I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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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很值得參考的裁判抽選出來,當作其他個案參考的指標,這些雀屏中選的裁判就叫判例,但本質上還是裁判。不過要注意的是,判例制度已經走入歷史,在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都已經以「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註腳2019年刪除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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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違反刑法的人,依違反刑法的嚴重程度處罰(應報理論);同時讓一般人在預見犯罪可能受到的處罰後,不進行犯罪(一般預防理論);也讓違反刑法的人在受處罰之後,不再犯罪(特別預防理論)。 刑又分為主刑和從刑。註腳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6條:「I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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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項犯罪只要一有行為就成立,不需要發生一定的結果;相較之下,必須發生特定結果才成立犯罪的稱為「結果犯」。例如妨害公務罪就是一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就成立本罪,不需要達到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結果。行為犯又稱為舉動犯、形式犯或即成犯。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係學理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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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具體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具體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具體危險犯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例如用毀壞軌道、燈塔的方式影響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的犯罪行為,不一定一有毀壞軌道或燈塔的行為,就會造成立即性的危險,所以立法者將這種行為設計成具體危險犯。例如毀壞一條在特定季節才使用的觀光軌道,沒有造成遊客的危險,就只會觸犯一般的毀損罪,但不會觸犯影響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又例如在網路上發文要用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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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了要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或依照法律應該被沒收的物品,而去搜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三人的身體、住宅、其他處所或物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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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調查犯罪有一個法定流程,偵查階段是透過調查、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在警察的輔助下確認有無犯罪,在充分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並進到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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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羈押被告的公文書。在羈押程序中,法官訊問完被告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或有預防性羈押的情形,就會簽發押票,並在押票上簽名。押票上面,除了要由被告「按捺指印」外,還必須記載以下內容:1.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2.案由及觸犯的法條;3.羈押的理由及其所依據的事實;4.應羈押的處所;5.羈押的期間及起算日;6.如果不服羈押處分,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例如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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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告的犯罪行為不能證明」或是「經證明後發現被告沒有犯罪」的判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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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關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分,有包括「刑」和「保安處分」,而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簡單來說,保護管束是指:於一定期間內把犯罪行為人交給特定人(如:警察機關、家屬等)觀察、監督。在這段時間內,受保護管束的犯罪行為人除需要定時向特定人報到(確保受保護管束人沒有失蹤、逃匿)外,也需要遵守特定事項(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來往、不得對被害人或告訴人尋仇),如果不遵守時,就可能被限制自由。附帶一提,依照保護對象不同,適用法規也不一樣。對象是「少年」的話,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成人」則適用保安處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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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再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一、誰可以聲請再議?(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配偶,依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若有權提出的人真的有提出告訴,當檢察官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他就會是有權聲請再議的人。(二)犯罪的被告若受到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又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三)檢察官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職權再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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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化車的全名為「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外觀像是一般的休旅車,但內部安裝虛擬基地台,用於偵測手機的「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MEI)與「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對於手機進行追蹤定位及監聽手機門號通話。M化車可以在水平範圍150-200公尺、垂直高度15樓層的區域內,再配合「歸向設備」與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裝置進行「靜音呼叫」,藉此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確位置,有助於檢警進行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工作。延伸閱讀:王琮儀(2024),《【詐欺專題】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欄/《程序配套篇》:面對詐欺犯罪浪潮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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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dolus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indeterminatus)。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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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嚴格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嚴格證明是指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所使用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查程序。因為在審判程序中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攸關判斷被告具體的罪名,以及有罪或無罪等判斷,所以需要受到嚴格證明的拘束。例如,對證人的調查,應使證人到場,告知具結及偽證的處罰,並接受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法官訊問,才可以拿來作為判定犯罪事實的依據,且法院在心證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白話來說就是要形成「確定就是這樣了」的感覺。 與嚴格證明相對的概念為自由證明。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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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一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凡是以單一刑罰權為其內容的刑事訴訟案件,稱作單一案件。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是指單單只有「一個」案件,在訴訟上作一案辦理而言。是否只是「一」案,要從被告的人數及其犯罪事實兩方面來判定。舉例來說,張三毆傷李四一人,被告只有一人,他的犯罪事實只有一樁,這是典型的單一案件。假如張三用土製炸彈炸傷了李四和王五,有兩名被害人,雖然是兩個犯罪事實,由於構成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在刑法上只作一罪看待,國家對其只有一個刑罰權,因此全案仍然只是單一案件。至於被告有二人以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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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定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確定故意」(「又稱為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明知且有意讓犯罪結果發生。例如:A明知拿刀砍B,B會因此而死亡,A仍決意拿刀砍B。 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07號刑事判決:「惟查:㈠、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亦稱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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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相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檢驗屍體,釐清死者死亡原因的過程,又可以依據執行相驗的人員不同,區分成「行政相驗」、「司法相驗」。行政相驗是病人因病死亡而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的情況下,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司法相驗是指人民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的情形,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或檢驗員檢視屍體,確認有沒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檢察官進行相驗的階段,可能會將案件分為「相字案」。延伸閱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2010),《何謂「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警察應如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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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於刑事訴訟法中,被稱為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除警政署底下的警察外,也包括憲兵,以及依據法令於特定事務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如調查局的調查員、廉政署的廉政官等,範圍比一般人所感覺的範圍廣。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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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大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假設總統針對A罪進行大赦,那麼犯A罪而被判有罪、宣告刑罰的人,罪名與刑罰都會消滅;如果是犯A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的人,則追訴權時效消滅,不可以再對這些人追訴、處罰。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特赦、減刑、復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